一切似乎都已就緒: 遺囑認證已獲批, 房子已經賣出, 大部分受益人也已收到款項. 只剩下一份. 那位受益人住在海外, 已經搬家, 或者根本不回信. 遺囑執行人無法完成遺產管理, 而如果錢交錯了人, 執行人還須承擔個人責任.
這種情況在分散於澳洲和亞洲各地的家庭中相當常見. 好消息是, 遺囑執行人有多種選擇.
第一步: 證明您已認真尋找
以下每一種做法, 都取決於遺囑執行人是否已作出合理查詢. 請把每一步書面記錄下來:
- 聯繫親戚, 朋友及前僱主;
- 查看社交媒體, 專業名冊及網上目錄;
- 致函所有已知地址, 包括掛號信及電郵;
- 刊登廣告, 包括在該人最後已知居住的國家刊登;
- 如所涉份額較大, 聘請專業尋人機構.
何謂“合理”, 視乎所涉份額的大小. 法院不會期望遺囑執行人花在尋人上的費用, 超過遺產份額本身的價值.
第二步: 發出法定通知
根據《1958年受託人法》 (維州), 遺囑執行人可刊登擬分配遺產的通知. 通知所載期限屆滿後, 執行人可以只考慮其已知悉的申索而進行分配. 這可以防範未知的申索, 但不能保護一位明知某受益人存在卻置之不理的執行人.
第三步: 決定如何處理該份額
- 保留該份額. 執行人把款項繼續投資, 待當事人出現時支付. 適用於短期延誤, 或當事人很可能會再出現的情況.
- 失聯受益人保險. 如當事人日後提出申索, 由保險公司為執行人承保. 適用於份額不大, 向法院申請成本過高的情況.
- Benjamin 命令. 最高法院准許執行人按受益人已去世的情況進行分配, 從而保護執行人. 適用於份額較大, 或當事人已失聯多年的情況.
- 法院指示. 由法院指示執行人如何處理該份額. 適用於情況特殊, 或受益人之間意見不一的情況.
Benjamin 命令源於1902年的一宗英國案件, 澳洲各州最高法院經常作出此類命令. 它保護的是執行人個人. 日後再出現的受益人, 仍可能向收到款項的人追討.
受益人已找到但不回應
已找到卻拒絕回應的受益人, 情況有所不同. 他們的沉默不能令遺產無限期擱置. 遺囑執行人應以書面清楚說明其應得權益, 所需手續 (例如身份證明文件及銀行資料), 以及一個合理的期限, 並說明否則執行人將申請法院指示, 以保留或支付該份額. 把信件翻譯成受益人的語言往往有幫助. 有時也可以安排成本較低的海外送達方式, 無須聘請昂貴的當地送達人員.
如何避免問題出現
立遺囑人可以把海外受益人的聯絡資料與遺囑一併保存, 並在遺囑中明確賦予執行人處理無法尋獲受益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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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 律師及調解員,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 (墨爾本).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 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 除另有說明外, 以維多利亞州法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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