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許多分居的夫妻來說, 養老金 (superannuation)是僅次於房產的第二大資產, 有時甚至是最大的資產. 根據《1975年家庭法》 (聯邦), 養老金屬於財產, 可以在財產分割中由雙方分配. 這適用於全澳洲的已婚夫妻及事實伴侶.
養老金分割如何運作
養老金分割一般不會讓任何一方拿到現金, 而是把一方養老金賬戶中的一部分, 轉入另一方的養老金賬戶. 這筆錢會繼續留在養老金體系內, 直至接收方符合提取條件, 例如退休.
分割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 養老金協議或具約束力的財務協議; 或
- 法院命令, 包括雙方同意的合意命令, 或法官在聆訊後作出的命令.
第一步: 查明有哪些養老金
雙方應向對方所屬的每一個養老金基金取得最新資料. 基金必須回應為家庭法目的提出的正式查詢. 如果不清楚對方有哪些基金, 而法院程序已經開始, 法院可以取得澳洲稅務局 (ATO)所持有的養老金資料.
第二步: 為養老金估值
大多數賬戶屬於累積型賬戶, 按當前餘額估值. 確定給付型計劃 (defined benefit)常見於公務員及部分長期僱員, 必須按規定方法估值, 其價值可能遠高於賬戶結單所顯示的數字.
第三步: 給予基金程序公正
協議或命令只有在事先通知基金受託人的情況下, 才對基金具約束力. 實際上, 命令草稿須送交基金, 基金有28天時間提出反對. 忽略這一步, 是養老金分割失敗的常見原因.
申請時限
財產及養老金申索一般須在離婚令生效後12個月內, 或事實伴侶關係結束後兩年內提出. 超過時限, 須取得法院准許.
海外退休金及公積金
許多家庭在澳洲以外也有退休儲蓄, 例如香港強積金 (MPF), 新加坡公積金 (CPF)或馬來西亞公積金 (EPF). 澳洲的養老金分割命令不能直接分割外國基金. 這些餘額通常會在分配澳洲資產時一併考慮, 例如讓另一方分得較多的房產份額. 及早取得可靠的海外餘額證明十分重要.
自管養老金基金 (SMSF)
如果夫妻共同管理自管養老金基金, 分居還會牽涉誰繼續擔任受託人, 以及基金內的房產等資產如何處理. 這類情況需要與基金的會計師仔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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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全澳洲分居夫妻處理財產分割事務, 包括養老金分割及海外資產. 如需安排保密諮詢, 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 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 我們可使用普通話, 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 律師及調解員,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 (墨爾本).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 不構成法律意見. 聯邦家庭法適用於全澳洲; 西澳州就事實伴侶關係另有家事法院立法, 遺囑規則則因州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