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亞洲家庭通過香港, 新加坡, 馬來西亞, 英屬維爾京群島或其他地方的信託持有財富. 當子女或孫輩移居澳洲, 而信託向他們付款時, 澳洲有關外國信託分配的稅務規則可能適用, 有時會出乎意料.
基本規則
根據《1936年所得稅評估法》第99B條, 外國信託向澳洲稅務居民受益人支付或為其利益運用的款項, 一般須計入該受益人的應課稅收入. 主要例外是代表信託原始本金 (corpus)的部分, 以及其他少數例外情況.
因此, 信託過去年度累積的收入, 以及按澳洲概念不屬於信託本金的增值, 在分配時都可能須在澳洲納稅, 即使這筆錢從未在海外納稅.
利息附加費
如果款項來自過去年度累積的收入, 可能還須繳納額外的利息附加費, 以反映澳洲稅款實際被遞延的時間. 對成立多年的家族信託來說, 這筆附加費可能相當可觀.
為何記錄至關重要
關鍵問題往往是: 一筆款項中, 哪部分是原始本金, 哪部分是累積收入或增值. 海外受託人保存的記錄, 常常不符合澳洲稅法所需的形式. 缺乏證據時, 澳洲稅務局可能把更多款項視為應課稅.
常見情況
- 海外父母要求受託人為子女支付墨爾本買房首期或大學學費.
- 祖父母的信託以優惠條件借錢給在澳洲的家庭成員.
- 受益人在海外多年後成為澳洲稅務居民, 而信託仍持續累積收入.
- 祖父母去世後信託清盤, 向多個國家的受益人分配.
實際步驟
- 在向澳洲的受益人分配前, 要求受託人提供本金, 累積收入及增值的明細.
- 考慮分配時間, 與受益人成為或不再是澳洲稅務居民的時間之間的關係.
- 同時考慮信託所在地的稅務情況. 例如中國現時會就境外信託安排向其稅務居民徵稅.
- 在資金轉移前, 協調受託人, 海外顧問及澳洲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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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 律師及調解員,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 (墨爾本).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 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 聯邦稅務及養老金法律適用於全澳洲; 遺囑及房產法律因州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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