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亚洲家庭通过香港, 新加坡, 马来西亚, 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信托持有财富. 当子女或孙辈移居澳洲, 而信托向他们付款时, 澳洲有关外国信托分配的税务规则可能适用, 有时会出乎意料.
基本规则
根据《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99B条, 外国信托向澳洲税务居民受益人支付或为其利益运用的款项, 一般须计入该受益人的应课税收入. 主要例外是代表信托原始本金 (corpus)的部分, 以及其他少数例外情况.
因此, 信托过去年度累积的收入, 以及按澳洲概念不属于信托本金的增值, 在分配时都可能须在澳洲纳税, 即使这笔钱从未在海外纳税.
利息附加费
如果款项来自过去年度累积的收入, 可能还须缴纳额外的利息附加费, 以反映澳洲税款实际被递延的时间. 对成立多年的家族信托来说, 这笔附加费可能相当可观.
为何记录至关重要
关键问题往往是: 一笔款项中, 哪部分是原始本金, 哪部分是累积收入或增值. 海外受托人保存的记录, 常常不符合澳洲税法所需的形式. 缺乏证据时, 澳洲税务局可能把更多款项视为应课税.
常见情况
- 海外父母要求受托人为子女支付墨尔本买房首期或大学学费.
- 祖父母的信托以优惠条件借钱给在澳洲的家庭成员.
- 受益人在海外多年后成为澳洲税务居民, 而信托仍持续累积收入.
- 祖父母去世后信托清盘, 向多个国家的受益人分配.
实际步骤
- 在向澳洲的受益人分配前, 要求受托人提供本金, 累积收入及增值的明细.
- 考虑分配时间, 与受益人成为或不再是澳洲税务居民的时间之间的关系.
- 同时考虑信托所在地的税务情况. 例如中国现时会就境外信托安排向其税务居民征税.
- 在资金转移前, 协调受托人, 海外顾问及澳洲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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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 律师及调解员,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 (墨尔本).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 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 联邦税务及养老金法律适用于全澳洲; 遗嘱及房产法律因州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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