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許多夫妻來說, 分居時最難決定的, 往往是狗或貓歸誰. 以往家庭法把寵物當作傢俱或汽車一樣的財產. 自2025年6月10日起, 《1975年家庭法》 (聯邦)在財產分割中, 對“伴侶動物” (companion animal)設立了專門規則.
什麼是伴侶動物?
伴侶動物是指主要為陪伴而飼養的動物. 這套規則不適用於輔助動物 (例如導盲犬), 為商業或農業目的飼養的動物, 或用於研究的動物, 這些動物仍按一般財產處理.
法院考慮的因素
決定由誰保留伴侶動物時, 法院必須考慮的因素包括:
- 動物是如何, 何時取得的;
- 誰擁有及管有該動物;
- 雙方各自照顧動物及負擔其開支的程度;
- 任何家庭暴力, 以及任何一方對動物的虐待或虐待威脅;
- 家中子女對動物的感情;
- 雙方日後在不會造成過度困難的情況下照顧動物的能力.
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命令?
法院可以命令由一方保留動物, 或把動物轉交另一方. 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 法院才可以命令出售或送走動物. 法院不會就寵物作出共同照顧或探視安排. 如果雙方希望共同照顧寵物, 需要自行協商.
實用建議
- 保留獸醫賬單, 登記, 芯片資料, 以及誰負責日常照顧的記錄.
- 如果子女對寵物有感情, 可考慮讓寵物隨子女主要居住的家庭生活.
- 如有人威脅傷害寵物, 應及早提出. 這一點現在已明確列為相關因素, 家暴援助服務也可以協助為動物制定安全計劃.
- 調解往往是就寵物及其他財產分割達成協議最快的方式.
西澳州就事實伴侶關係另有家事法院立法, 請另行確認當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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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 律師及調解員,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 (墨爾本).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 不構成法律意見. 聯邦家庭法適用於全澳洲; 西澳州就事實伴侶關係另有家事法院立法, 遺囑規則則因州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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