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 许多家族企业是通过全权信托 (家族信托)经营的. 受益人范围往往很广: 父母, 子女, 孙辈, 他们的配偶, 以及相关公司. 实际上, 许多受益人从未见过信托契约, 也不知道信托何时向他们分配过收入. 以下两宗上诉案件, 说明了目前的法律立场.
受托人一般无须逐次通知每笔分配
在 Segelov v Ernst & Young Services Pty Ltd (2015年)一案中, 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审理了一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使用的信托. 合伙人的配偶可以被提名为受益人. 分配给其中一位配偶的款项, 被存入她与合伙人的联名账户, 而她表示自己从不知情.
法院裁定, 受托人没有义务通知她享有权益. 信托契约规定, 将款项存入联名账户即完全解除受托人的责任, 法院适用了这一条款. 合伙人其后如何使用这笔钱, 并不会在事后产生通知义务.
启示是: 信托契约的措辞至关重要. 拟定得当的契约, 可以限制受托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但受托人必须真正考虑每位受益人
在 Owies v JJE Nominees Pty Ltd [2022] VSCA 142 一案中, 维州上诉法院就另一项义务作出了相反方向的裁决. 一个价值逾2,300万澳元的家族信托, 其受托人把收入分配给父母和其中一个儿子, 另外两名子女则连续数年分文未得.
法院认为, 这些分配是在没有真正, 认真考虑那两名被排除子女的情况下作出的. 受托人从未了解他们的状况, 尽管其中一人长期患有严重疾病. 即使信托契约赋予“绝对”酌情权, 也不能免除这项责任. 法院裁定有关分配可予撤销, 并以独立受托人取代原受托人.
对受益人的意义
- 您可以要求受托人提供信托契约及信托财务报表的副本. 受托人一般不能被强制说明其酌情决定的理由, 但有关信托的文件则另当别论.
- 如果您年复一年被排除在分配之外, 可以问一问受托人是否曾经考虑过您的情况.
- 家族信托内部的纠纷可能持续多年, 并且公开化. 及早尝试调解往往是值得的.
对受托人及家族企业主的意义
- 细读信托契约. 清楚受益人是谁, 以及契约对通知和付款有何规定.
- 每次分配前, 考虑所有主要受益人的情况, 并简短书面记录您考虑过的内容.
- 如果家人关系开始破裂, 可考虑委任独立受托人, 或为信托控制权制定传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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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 律师及调解员,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 (墨尔本).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 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 除另有说明外, 以维多利亚州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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