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家庭分散在幾個州甚至幾個國家:母親退休後搬到黃金海岸,父親晚年住在珀斯,子女則在墨爾本、新加坡或香港。當遺囑看來不公平時,第一個問題就是適用哪個州的法律,因為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家庭供養(family provision)法律、合資格人士名單和申請期限。
昆士蘭州(昆州)、西澳大利亞州(西澳)和南澳大利亞州(南澳)的期限,比新南威爾士州(新州)短得多。
本文概括介紹在昆州、西澳和南澳挑戰遺囑的規則(截至2026年10月)。
昆州:《1981年繼承法》
在昆州,申索依據《1981年繼承法》(Succession Act 1981 (Qld))第41條提出:如死者沒有為配偶、子女或受供養人作出足夠安排,法院可以下令另作安排。
誰有資格
- 配偶(spouse):包括丈夫、妻子、民事伴侶(civil partner)或事實伴侶(de facto partner,一般須同居至少兩年)。前配偶或前民事伴侶如在死者去世時正在獲得或有權獲得死者的贍養費,也可以申請。
- 子女(child):包括繼子女、養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 受供養人(dependant):在死者去世時全部或主要依靠死者供養或支持(並非因受僱獲得報酬),並且是死者的父母、死者未滿18歲在世子女的另一位家長,或未滿18歲的人。
期限
這裡有兩個期限。首先,應在死者去世後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遺囑執行人(executor)或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您打算提出申索。遺囑執行人如在去世6個月後、未收到申索通知的情況下分配遺產,會受到法律保護,因此通知太遲,遺產可能已所剩無幾。其次,必須在死者去世後9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訴訟,除非法院准許延期。
西澳:《1972年家庭供養法》
在西澳,申索依據《1972年家庭供養法》(Family Provision Act 1972 (WA))提出。
誰有資格
- 死者去世時的配偶或事實伴侶;
- 在死者去世時正在獲得或有權獲得死者贍養費的前配偶或前事實伴侶;
- 死者的子女(包括在死者去世後10個月內出生的子女);
- 在死者去世前一直全部或部分由死者供養的孫輩,或其父母(即死者的子女)比死者先去世的孫輩;
- 在死者去世前一直由死者供養、或有權獲得死者供養的繼子女;
- 死者曾從該繼子女的父母的遺產中取得財產,而所得財產價值超過規定數額的繼子女;
- 死者的父母。
兩類繼子女的規定於2011年加入,只適用於其後去世的個案。
期限
申請必須在遺產管理人有權在西澳管理遺產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大多數情況下即批出遺囑認證(grant of probate)或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之日。法院可以准許逾期申請,但不保證一定獲准。
南澳:新的《2023年繼承法》
南澳的法律最近有重大變化。自2025年1月1日起,《2023年繼承法》(Succession Act 2023 (SA))取代了已被廢除的《1972年繼承(家庭供養)法》(Inheritance (Family Provision) Act 1972 (SA))。在此日期前已開始的訴訟繼續適用舊法。
誰有資格
根據《2023年繼承法》第115條,以下人士可以申索:
- 死者的配偶或同居伴侶(domestic partner);
- 前配偶或前同居伴侶,但如死者去世時雙方之間有根據《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 (Cth))訂立的有效財務協議,則不可申請;
- 死者的子女;
- 因殘疾而處於弱勢、依靠死者生活、曾照顧死者,或本人或其父母曾對遺產作出貢獻的繼子女;
- 死者去世時全部或部分由死者供養、未滿18歲的繼子女;
- 父母比死者先去世的孫輩,或在死者去世時全部或部分由死者供養的孫輩;
- 曾照顧或供養死者,或在死者去世時由死者供養的父母;
- 在死者去世前或入住護理機構前曾照顧或供養死者的兄弟姐妹。
這次改革旨在把申索限於確有需要的家庭成員,法院也會特別重視死者本人的意願。
期限
申請必須在批出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後6個月內提出。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延期,但遺產一旦全部分配完畢,一般就不會再延期。
三州對照一覽
- 昆州:《1981年繼承法》。配偶(包括符合條件的事實伴侶和受贍養的前配偶)、子女(包括繼子女)及部分受供養人。去世後6個月內發出通知,9個月內提出訴訟。
- 西澳:《1972年家庭供養法》。配偶或事實伴侶、受贍養的前伴侶、子女、部分孫輩、部分繼子女及父母。自遺產管理人有權管理遺產之日(通常為批出遺囑認證之日)起6個月內。
- 南澳:《2023年繼承法》,2025年1月1日起實施。配偶或同居伴侶、前伴侶(受財務協議限制)、子女,以及符合特定條件的繼子女、孫輩、父母和兄弟姐妹。批出遺囑認證後6個月內。
- 作為比較,新州:去世之日起12個月內。
涉及多個州或多個國家時
一般來說,土地受其所在地法律管轄,其他資產則受死者住所地(domicile)法律管轄。設想一位住在珀斯的父親,在布里斯班另有一個投資單位。對布里斯班單位的申索一般適用昆州法律,其餘則適用西澳法律,兩者的期限和資格要求各不相同。
位於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或中國內地的資產,一般按當地法律處理,需要徵詢當地律師的意見。住在海外的申請人並不因此失去資格,但需要按規定見證的證據和翻譯。
實際步驟
- 弄清死者生前住在哪裡、每項資產位於何處、適用哪個州的法律,並記下每一個截止日。昆州從去世之日起計;西澳和南澳則要查清批出遺囑認證的日期。
- 在昆州,務必在去世後6個月內書面通知遺囑執行人。
- 核對自己屬於哪一類人士;繼子女、孫輩、父母和兄弟姐妹都要符合特定條件。
- 儘早評估勝算和訴訟費,並考慮調解(mediation)。
常見問題
在昆州挑戰遺囑有多長時間?
應在去世後6個月內書面通知遺囑執行人,並在去世後9個月內提出訴訟。法院可以延期,但屬於酌情決定。
繼子女可以在西澳挑戰遺囑嗎?
可以,分兩種情況:繼子女在死者去世前一直由死者供養或有權獲得供養;或者死者曾從該繼子女的父母的遺產中取得超過規定價值的財產。
在南澳誰可以挑戰遺囑?
配偶、同居伴侶和子女可以申索;前伴侶、繼子女、孫輩、父母和兄弟姐妹則須符合特定條件。申請一般須在批出遺囑認證後6個月內提出。
兄弟姐妹可以挑戰遺囑嗎?
三州之中,只有南澳把兄弟姐妹列為可申索人士,而且須曾照顧或供養死者。昆州和西澳沒有把兄弟姐妹單獨列為一類,但在昆州,未滿18歲、由死者供養的兄弟姐妹可能屬於受供養人。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澳洲各地及海外的家庭處理遺產糾紛,尤其是死者、申請人或資產分佈在不同州或不同國家的個案。我們與昆州、西澳、南澳及海外的當地律師合作,本所的公證人(notary public)也可協助辦理需要在海外簽署或認證的文件。蔡智勳律師是國家認可調解員(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糾紛調解執業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我們協助家庭做好調解準備,爭取在不經漫長訴訟的情況下達成公平結果。我們可以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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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