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在香港有住所,在澳洲也有房產,婚姻破裂時,香港和澳洲的法院都可能有權處理離婚和財產分割。香港的離婚一般會在澳洲獲得承認。但香港法院就澳洲房產作出的命令,不會直接改變澳洲的產權登記,通常也不能直接在澳洲登記執行。因此,在哪裡提出、命令將來如何在另一地落實,宜在一開始就想清楚,而不是等一方法院判了之後再補救。
本文介紹兩地的管轄權、管轄地之爭、離婚承認、兩套財產分割方法、雙向執行、子女問題和婚前協議。本文是關於澳洲法律的一般性介紹。涉及香港法律的部分只作概括說明,具體問題我們會與香港律師協作處理。
在香港還是在澳洲提出離婚?兩地管轄權比較
很多家庭與兩地都有實際聯繫:香港有自住單位,墨爾本有房子;生意在香港,孩子在悉尼讀書。兩地法院往往同時有管轄權。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澳洲 |
| 離婚法例 | 《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 | 《1975年家庭法》(聯邦) |
| 離婚管轄權 | 第3條:任何一方以香港為住所(domicile),或在提出呈請前三年一直慣常居於香港,或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 第39(3)條:任何一方是澳洲公民、以澳洲為住所,或通常居住在澳洲且在提出申請前已居住至少12個月 |
| 離婚理由 | 婚姻無可挽救地破裂,須證明五種事實之一,例如分居滿一年且對方同意,或分居滿兩年無須對方同意 | 婚姻無可挽救地破裂,以分居滿12個月為證;不考慮過錯 |
| 財務申索 | 依《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申請附屬濟助,通常由家事法庭連同離婚一併處理 | 依第八部分申請財產分割和配偶贍養費,是獨立的申請,不必等離婚 |
| 子女 | 在同一婚姻訴訟中處理 | 依第七部分作出撫養安排命令,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準 |
澳洲制度有兩點常常讓香港家庭意外。第一,夫妻分居後,即使還沒有離婚,澳洲法院也可以作出財產分割命令。第二,財產案件的管轄範圍比離婚更寬:提出申請當日,只要任何一方是澳洲公民、通常居住在澳洲,或身在澳洲,就足夠了。
兩地都起訴了怎麼辦?管轄地之爭
一方如果預計在某一地的結果更有利,往往會搶先在那裡起訴。對於“由哪個法院審理”,兩地的判斷標準不同,這一點影響很大。
- 澳洲。只有當澳洲是“明顯不適當的審理地”(clearly inappropriate forum)時,澳洲法院才會中止本地程序。澳洲高等法院在 Henry v Henry (1996) 185 CLR 571 一案(涉及摩納哥的平行離婚程序)中把這一標準適用於家事案件。海外已經開始的程序是重要因素;資產、當事人和子女在哪裡,外國法院能否一併解決全部爭議,其命令能否在澳洲獲得承認,也都會考慮。
- 香港。香港法院採用英國 Spiliada 案的方法,看是否有另一審理地“明顯更為適當”。香港終審法院在 SPH v SA(2014)一案中確認這一方法適用於婚姻案件,該案涉及香港與德國的平行程序。
由於澳洲的標準更窄,即使香港法院認為香港才是自然審理地,澳洲法院仍可能繼續審理。兩地案件於是同時進行,費用加倍,還可能出現互相矛盾的命令。任何一方也可以請求法院發出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禁止對方繼續在另一地訴訟。澳洲法院對此十分審慎,一般只在外國程序屬於無理纏擾、具有壓迫性,或會干擾澳洲程序時才會發出。
審理地的選擇為什麼重要
- 財產分割方法不同。詳見下文。婚姻較長時,兩地結果可能接近;婚姻較短,或一方帶入大量家族財富時,結果可能相差很大。
- 執行。澳洲的命令可以直接處理澳洲的土地、養老金(superannuation)以及澳洲公司和信託的財產;香港的命令對香港資產也是一樣。
- 養老金分割。只有澳洲法院命令或養老金協議才能分割澳洲養老金。香港法院可以把它的價值計算在內,但不能指令澳洲的養老金基金。
香港離婚在澳洲承認嗎?
一般承認。根據《家庭法》第104條,依海外法域法律取得的離婚,如果在程序開始時當事人與該地有足夠聯繫,就會在澳洲獲得承認。就香港而言,常見的聯繫包括:被申請一方通常居住在香港;任何一方以香港為住所;或申請一方通常居住在香港,並已在香港居住至少一年,或雙方最後共同生活的地方在香港。承認是自動的,不需要另外辦理登記。不過,辦理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記處的手續、土地登記、銀行事務或再婚時,都需要蓋有法院印章的絕對離婚令(decree absolute)副本。
香港是特別行政區,沒有獨立的國籍,所以承認的依據通常是居住或住所,而不是國籍。根據第104(4)條,如果一方被剝奪了自然公正,例如根本不知道有離婚程序,承認可能被拒絕。香港承認澳洲離婚的原則大致相同,一般要求任何一方慣常居於澳洲或是澳洲國民。
12個月的時限
根據《家庭法》第44(3)條,前配偶之間的澳洲財產分割和配偶贍養申請,須在離婚令生效後12個月內提出,否則須取得法院許可或對方同意。澳洲法院認為這裡指的是澳洲的離婚令,因此香港的絕對離婚令本身並不開始計算這12個月。但拖延仍有風險:兩地資產都可能被出售、抵押或轉移。在中國內地離婚也有同樣的問題,參見在國內離了婚,澳洲的房產怎麼辦?
兩地如何分割財產
香港:均分原則
香港終審法院在 LKW v DD(2010)一案中確立的方法,至今仍是香港法院適用第192章第7條的依據。目標是公平的結果;賺錢養家與操持家務等不同角色同等看待;以平均分配為衡量標準,偏離均分須有充分理由,例如婚前財產、繼承所得、分居後取得的財產或婚姻時間短。大致步驟是:確定資產,評估雙方需要,適用均分原則,再考慮是否偏離均分。如果資產只夠滿足雙方需要,就以需要為準。
澳洲:第79條的步驟
澳洲法院不以均分為起點。根據《2024年家庭法修訂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第79條明文規定法院的步驟:
- 確定雙方在法律上和衡平法上的財產權益和負債,不論位於何處;
- 評估雙方的貢獻,包括財務貢獻和非財務貢獻,以及作為持家者和父母的貢獻;
- 考慮雙方現在和將來的情況,例如年齡、健康、謀生能力、照顧子女、子女的住房需要,以及家庭暴力造成的經濟影響;
- 只有在公正合理(just and equitable)時才作出命令。
貢獻按整段關係來評估,包括一方帶入或繼承的家族財富。婚姻較長時,結果往往接近均分。但婚姻較短,或主要財富來自一方家族時,澳洲的結果可能與以五五分為起點的香港結果差別明顯。
香港的財產命令能否在澳洲執行?
香港法院會考慮雙方在全球的資產,可以命令一方把墨爾本的公寓轉讓給對方,或支付一筆款項。這類命令約束的是當事人本人(對人效力),並不轉移澳洲土地;單憑香港命令,澳洲的土地登記機關不會辦理過戶。
| 香港命令 | 在澳洲的效果 | 通常做法 |
| 命令轉讓澳洲土地或股份 | 不能在澳洲登記。澳洲法院一般不執行外國法院關於澳洲土地產權的命令 | 當事人自願過戶;按香港條款在澳洲取得協議命令(consent orders);或在澳洲提起財產訴訟 |
| 家事法庭判令支付一筆款項 | 香港家事法庭屬於區域法院。澳洲《外國判決條例》就香港只列明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因此家事法庭的命令一般不在《1991年外國判決法》的登記機制之內 | 依普通法起訴,或在澳洲訴訟中把香港命令作為相關證據 |
| 配偶或子女贍養費 | 香港是澳洲贍養令的互惠地區 | 通過互惠安排登記執行 |
如果雙方都接受香港的命令,最穩妥的做法通常是在澳洲取得內容相同的協議命令。這樣在澳洲有終局效力,可以分割養老金,也便於申請夫妻間轉讓的印花稅豁免和資本利得稅延後(rollover)。僅憑外國命令辦理的轉讓,未必符合這兩項優惠,所以簽署過戶文件前,應先確認印花稅和稅務問題,以及外國投資審批和外國買家附加稅等問題。
如果一方拒不執行,澳洲法院會高度重視香港的命令及其理由。至於澳洲法院是否另行作出命令、依據什麼作出,要看具體情況。如果資產有被出售或轉移的風險,兩地都可能申請凍結令。參見澳洲離婚或遺產糾紛中,對方在國內或臺灣有隱藏資產怎麼辦?
澳洲法院能否處理香港的物業?
澳洲法院可以把香港物業計入財產總額,並命令一方簽署轉讓契、出售物業或支付相應價值。與香港命令在澳洲的情況一樣,澳洲命令也是對人的:約束當事人,而不約束香港土地註冊處。當事人配合的話,由香港律師辦理轉讓和註冊;不配合的話,通常需要在香港另行起訴。澳洲離婚後,根據第192章第IIA部,香港法院在批准許可後,可以為與香港有規定聯繫的一方作出財務命令,即使海外法院已作出命令也可以。起草澳洲命令時,通常會預先考慮這些步驟,例如規定一方拒絕簽署時,由對方或法院人員代為簽署。這部分工作我們與香港律師協作處理。
子女:《海牙公約》適用
《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海牙公約)在澳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生效。慣常居於澳洲的子女如果被不當帶到或留在香港,可以通過澳洲的中央機關申請送回;反之亦然。這與中國內地不同,該公約不適用於內地。如果確有風險,應在出行前考慮申請撫養安排命令,並把子女列入澳洲聯邦警察的家庭法監察名單(Family Law Watchlist)。
婚前協議:香港與澳洲的區別
香港終審法院在 SPH v SA 一案中接納了英國 Radmacher v Granatino 案的做法:雙方在充分理解其後果的情況下自願訂立的婚前協議,法院應予執行,除非在當時情況下要求雙方遵守並不公平。協議是一個分量很重的因素,但不是有約束力的合同,也不能排除法院的權力。
澳洲則不同。依《家庭法》第VIIIA部訂立的財務協議(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可以具有約束力,並排除法院作出財產命令的權力,但必須符合嚴格的要求,包括雙方各自取得澳洲執業律師的獨立法律意見,以及每位律師簽署的證明。在香港訂立的協議很難滿足這些要求。兩地都有資產的家庭,往往需要兩份互相配合的協議。參見富裕家族的婚前協議:在澳洲結婚時如何保護家族財富。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綜合情況,並非真實案件):一對夫妻在香港生活了15年。四年前,妻子帶著孩子移居墨爾本,用丈夫家族生意的資金以自己名義買了房子,丈夫留在香港。妻子在墨爾本申請財產命令。兩個月後,丈夫在香港提出離婚呈請,並請求墨爾本法院中止案件。
墨爾本法院會問:澳洲是否明顯不適當的審理地?子女和妻子居住在澳洲、房子也在澳洲,這些因素指向澳洲;家族生意、香港的住宅和在香港的長期婚姻,則指向香港。如果兩地案件都繼續,兩地法院可能對同一批資產作出不同的分配。通過協商(常常藉助調解)達成方案,並同時記錄在澳洲協議命令和香港的同意命令中,可以避免這種局面。
實務要點
- 在任何一地起訴之前,先在兩地取得法律意見。先起訴並不決定審理地,但會被考慮。
- 保存蓋印的暫準離婚令、絕對離婚令和附屬濟助命令。香港文件在澳洲使用,一般辦理海牙認證(Apostille)即可。
- 依香港命令簽署澳洲土地過戶文件之前,先確認印花稅、資本利得稅和外國人持有物業的問題。
- 查清登記在子女或親屬名下,或通過公司、信託持有的財產。
- 和解方案要能在兩地都執行,宜同時取得內容一致的澳洲和香港命令。
- 考慮調解。調解保密,可以用英語或普通話進行,也可以跨時區在線進行,結果可以記錄為兩地的命令。參見跨境與中文調解。
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我們處理涉及香港的分居和離婚案件中的澳洲部分,包括:就在哪裡提出及管轄地之爭提供意見;確認香港離婚在澳洲的承認;把香港命令或協議轉化為澳洲協議命令;進行澳洲財產訴訟;辦理過戶和印花稅豁免;以及起草財務協議。香港方面的事務,我們與香港律師協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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