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家庭會花很多心思決定”誰得到什麼”,卻幾乎沒有人去想”將來意見不合時怎麼辦”。如果信託契約(trust deed)、遺囑或家族憲章(family constitution)對糾紛只字不提,家人一旦起爭執,默認的去處就只有法院。
對華人和其他亞裔家庭來說,信託可能同時持有家族企業、墨爾本的物業以及新加坡或香港的賬戶,家人又分散在幾個國家。事先約定幾句話,就可能省下多年的紛爭。本文說明調解條款應寫些什麼,以及調解達成的和解如何落實,包括跨境的情況。
為什麼糾紛處理程序應寫進文件
亞洲家族信託的受託人通常擁有非常廣泛的酌情權,可以決定誰、在什麼時候、以什麼方式獲得收益或本金。這為家族保留了靈活性;但當某一房覺得受到不公平對待時,契約裡除了受託人的酌情權本身,幾乎沒有其他依據可循。
我們認為,這類分歧大多最好先在家族內部談開,必要時請中立人士協助,而不是一開始就發律師信。把這條路寫進條款,坐下來商量就成了理所當然的做法,而不是示弱;受託人邀請大家坐下來談,也有了依據。
上法院實際上意味著什麼
- 公開。在澳洲,信託訴訟一般公開審理,判決通常也會公佈。家族財務和私人信件可能在多年內公開、可被搜索。
- 費用與爭議金額不成比例。法律費用不會因為爭議小而減少。爭議金額不大時,費用可能吃掉其中一大部分,而且往往正是從家人爭奪的那筆資金裡支付。
- 受託人自身的風險。行事得當的受託人,一般有權從信託中報銷法律費用。但訴訟一開始,受託人的所作所為就會受到審視。如果被認定行為不當,它可能失去這項補償權(indemnity)、被命令個人承擔訟費,甚至被追究違反信託責任(breach of trust)。
法院還會看實際情況:信託持有的是現金投資,還是經營公司的利潤;每一房的需要,例如有幾個孩子、教育開支如何。在調解中,家人同樣可以務實地處理這些問題,而不必由法官替他們作決定。
調解、仲裁與專家裁定的區別
- 調解(mediation)是有人協助的協商。受過專業訓練的中立調解員幫助各方理解彼此、拉近距離。調解員不作任何決定,結果由各方自己選擇。
- 仲裁(arbitration)是私下的裁判,最終作出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保密,但仍屬對抗性程序;而在澳洲,信託糾紛能否通過仲裁解決並約束全體受益人,目前並不明確。
- 專家裁定(expert determination)是把股份或土地估值之類範圍狹窄的技術問題交給獨立專家決定。它適合估值爭議,不適合關於公平的爭議。
保密、”無損權益”(without prejudice)與單獨會談
調解是保密的,為尋求和解而說的話一般受”無損權益”原則保護。根據維州、新州及聯邦法院適用的統一證據法(uniform Evidence Acts),這些內容一般不能在日後作為證據使用,因此各方可以坦誠表達、提出方案,不必擔心被拿來對付自己。
稱職的調解員還會與每一方單獨會談。在單獨會談中,家人可以說出當著兄弟姐妹或父母的面絕不會說的話:立場背後的真正原因、能接受什麼、擔心什麼。除非得到同意,調解員會對這些內容保密,並藉此幫助各方找到共同點。
一條好的調解條款應寫些什麼
- 由誰委任調解員:指定一位調解員或一個名單,或規定各方在一定期限內未能達成一致時,由某個機構代為委任。
- 時間安排:什麼情況啟動條款、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調解,以及在此之前不得提起訴訟(緊急救濟除外)。
- 語言:對許多家庭來說,需要講普通話或粵語的調解員或傳譯,年長的家人才能真正參與。
- 地點或線上調解,方便身處不同國家的家人。
- 費用:調解員費用由信託或遺產支付還是各方分擔,以及各方自行承擔己方律師費。
- 逐級升級:先開家庭會議,再調解,估值問題交專家裁定,最後才是訴訟或仲裁。
澳洲法院曾執行程序寫得足夠明確的糾紛解決條款,因此措辭是否精確非常重要。
信託契約中的條款能約束受益人嗎?
這一點尚無定論。受益人通常沒有簽署契約,因此缺少按合同對其強制執行的一般基礎。條款對受託人的約束更為明確,因為它是受託人任職條件的一部分。在澳洲,能否強制受益人在起訴前先調解,目前並不清楚;一些離岸司法管轄區已就此立法。即便如此,條款仍有作用:它確立預期,授權受託人支付調解費用,而且法院在許多情況下無論各方是否同意,都可以把糾紛轉交調解。
在遺囑中,調解條款主要是對遺囑執行人(executor)的指示和立遺囑人意願的記錄,不能阻止符合資格的人提出家庭供養申索(family provision claim)。家族憲章通常不具法律約束力,因此其中的糾紛處理步驟應寫進具約束力的文件,例如信託契約、股東協議(shareholders’ agreement)或由家人簽署的契據(deed)。
讓和解跨境生效
《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2019年),即《新加坡調解公約》(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允許在成員國直接執行經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澳洲於2021年9月簽署了該公約,但截至2026年10月尚未批准,因此目前在澳洲並不適用。新加坡和日本是締約國;中國和馬來西亞已簽署但尚未批准。
更重要的是,該公約只適用於國際商事和解,並明確排除為個人、家庭或家居目的訂立的和解,以及涉及家庭法、繼承法或勞動法的和解。因此,大多數家族信託和遺產糾紛都不在其範圍內。
家庭和解通常通過以下方式取得約束力:
- 和解契據(deed of settlement),由受託人和所有成年受益人簽署,並載明相互免責條款;
- 同意令(consent orders),適用於訴訟已經開始的情況;
- 法院批准,適用於涉及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尚未出生受益人的情況,因為任何人都不能單憑協議約束他們。
如果資產或當事人在海外,還需要當地法律意見,瞭解該契據或法院命令在當地如何獲得承認。
實用清單
- 檢查信託契約、遺囑、公司章程和家族憲章中現有的糾紛條款。
- 商定逐級升級的步驟、語言、地點、調解員或名單,以及費用由誰承擔。
- 在修改權允許的情況下修訂信託契約,並把這些步驟寫進具約束力的文件。
- 在下一代需要之前,就向他們說明這套程序。
常見問題
信託契約可以加入調解條款嗎?
可以。新訂立的契約可以直接寫入;現有契約如果修改權允許,通常也可以修訂加入。
信託糾紛調解條款對受益人有約束力嗎?
它對受託人的約束比對受益人更明確,因為受益人通常沒有簽署契約。澳洲法律尚未定論,但條款仍可確立預期,並有助於法院將糾紛轉交調解。
調解達成的和解有法律約束力嗎?
妥善形成文件後才有,通常是簽署契據或取得同意令。涉及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和解,可能需要法院批准。
《新加坡調解公約》適用於家族信託糾紛嗎?
一般不適用。該公約只適用於國際商事和解,排除家庭和繼承事務;而且截至2026年10月,澳洲尚未批准。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協助家庭在分歧出現之前,就把糾紛處理程序寫進信託契約、遺囑和家族治理文件;分歧出現時,也協助家人解決。我們為分居多國的家庭草擬調解及逐級升級條款,為受託人分析其處境,並把和解妥善形成文件,確保其有效。蔡智勳律師是國家認可調解員(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糾紛調解執業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和認證家族企業顧問(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並受過會計專業訓練,既理解家人之間的關係,也看得懂信託糾紛背後的數字。我們為澳洲及海外的客戶提供協助,與其他國家的當地律師合作,並可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意見和進行調解,包括線上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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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遺囑執行人、受託人及其專業顧問,就澳洲及跨境的遺產規劃、遺產管理和遺產糾紛提供法律服務。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