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託是由人管理的,人難免會犯錯。分配給了一個原來不是受益人的人;簽了契約修訂書,卻沒有核實信託契約是否允許;分配決議基於對稅務的誤解,結果帶來一筆意料之外的高額稅單。
對華人和亞裔家庭來說,錯誤往往是因為信託多年前設立、契約是英文而從未完整解釋,或者家庭成員身在香港、新加坡或中國,決定是遠程作出的。問題曝光時,大家第一個問題通常是:能不能撤回?本文概括說明,在澳洲法律下,受託人的決定何時可能被撤銷、信託文件何時可能被更正,以及各種途徑的侷限。
先弄清楚是哪一種錯誤
補救方法取決於出了什麼問題。大致有四種情況:
- 受託人做了它根本無權做的事;
- 受託人有權力,但沒有妥當行使;
- 受託人或財產授予人(settlor)對交易本身有嚴重誤解;或
- 文件沒有準確記錄各方實際達成的意思。
越權行事
如果受託人超出信託契約賦予的權力行事,例如分配給受益人範圍以外的人,或以修訂條款不允許的方式修改契約,該行為可能無效。這種情況下,也許根本沒有什麼需要“撤銷”,因為所謂的決定可能從未產生法律效力。款項可能需要追回,當年收入則可能按契約的默認條款處理,並帶來相應的稅務後果。
未經充分考慮
擁有酌情權的受託人必須善意、為正當目的、並經過真實認真的考慮(real and genuine consideration)來行使權力。在維州,傳統的標準來自 Karger v Paul [1984] VR 161。在 Owies v JJE Nominees Pty Ltd [2022] VSCA 142 一案中,維州上訴法院認定一位家族受託人沒有妥善考慮兩位主要受益人的情況,並撤換了該受託人。評論指出,在權力範圍內但未經真實考慮而作出的決定,一般被視為“可撤銷”(voidable)而非自動“無效”(void),因此法院對給予何種救濟有酌情權。
法院不會僅僅因為結果不理想就撤銷決定。
英國的立場:Pitt v Holt 與 Futter 案
由英國、香港或離岸法律顧問提供意見的家庭,常會聽到所謂“Hastings-Bass 規則”。英國最高法院在 Pitt v Holt 及 Futter v Futter [2013] UKSC 26 中收窄了這一規則。大致而言,法院認為:
- 受託人在權力範圍內作出的決定,只有當考慮不足構成違反受信責任(fiduciary duty)時,才可以因考慮不足而被撤銷;受託人合理依賴後來被證明錯誤的專業意見,通常不構成違責;以及
- 另一方面,自願處分(如贈與或設立信託)如果是基於足夠嚴重的因果性錯誤(causative mistake of sufficient gravity)而作出,以致不糾正會顯失公平,則可以因錯誤而撤銷。稅務後果可以作為判斷錯誤嚴重程度的因素。
澳洲法院並沒有直接採納這一框架。澳洲沒有確立的判例直接適用 Hastings-Bass 規則本身,澳洲學者也提醒,在依賴英國案例之前應審慎。澳洲法院傾向於通過有關受託人酌情權的既有原則,以及衡平法上關於錯誤和更正的一般原則來分析這些情況。澳洲法院可能與英國法院持不同看法。
因錯誤而撤銷
衡平法可能允許撤銷在嚴重錯誤下作出的自願交易,例如向信託贈與財產或受託人的處分。該錯誤一般須涉及交易的性質或效果,而不僅僅是對事情發展的誤判。是否給予救濟由法院酌情決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具體事實。
信託契約的更正
如果契約沒有記錄各方的真實意圖,例如名稱寫錯、遺漏條款或起草筆誤,法院可以下令更正(rectification),使文件按應有的內容生效。有時,如果錯誤明顯、原意也明顯,法院可以通過解釋契約來解決問題。
許多家庭會私下籤一份“更正契據”(deed of rectification)來糾正錯誤。這在簽約各方之間可能有效,但有侷限。在 Trustee for the Michael Hayes Family Trust v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19] FCA 426 一案中,聯邦法院指出,如果稅務局長對私下更正契據的稅務效果提出異議,納稅人需要向法院申請並證明有權獲得更正令,而稅務局長一般應被列為更正訴訟的一方。
法院指示和意見
如果受託人不確定自己的權力,或不確定是否應作出某項更正,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請意見或指示(advice or directions)。在新州,這是依據《1925年受託人法》(Trustee Act 1925)第63條;其他州有各自的程序。按照法院意見行事可以為受託人個人提供保障,在作出重大更正決定前,這往往是明智的一步。
因稅務引起的錯誤與澳洲稅務局
許多受託人的錯誤都是因為稅務問題才被發現的。概括來說,澳洲稅務局(ATO)的立場是:稅務取決於當時的法律狀況,事後私下籤署的文件不能改寫已經發生的事實。ATO 可能接受法院更正令按法院所述生效,但它可能反對申請,而法院通常也希望 ATO 參與。ATO 一般也接受事後作成的書面記錄,作為按時真實作出決議的證據,但不接受逾期作出再倒籤日期的決議。
由於改革後的資本利得稅規則從2027年7月1日起適用,而擬議的全權信託30%最低稅尚未成為法律(截至2026年10月),許多家庭現在正在檢視信託契約。這正是發現並糾正錯誤的好時機。
懷疑出錯時的實用步驟
- 不要再簽署任何依賴該存疑決定的文件。
- 收集原始信託契約、所有修訂、決議、會議記錄,以及當時收到的專業意見。
- 判斷屬於哪類錯誤:無權、程序不當、嚴重誤解,還是起草錯誤。
- 就可行的補救方法尋求法律意見,並就每個方案的後果尋求稅務意見。
- 如需向法院申請,考慮是否應通知 ATO 或將其列為一方。
- 不要倒籤文件。做了什麼、什麼時候做的,就如實記錄。
常見問題
在澳洲,受託人的錯誤可以更正嗎?
有時可以。法院可以更正未能記錄真實意圖的契約,也可能撤銷某些越權、未經妥善考慮或基於嚴重錯誤作出的決定。每種救濟都屬酌情決定,取決於具體事實。
Pitt v Holt 在澳洲適用嗎?
這是英國判例,對澳洲法院沒有約束力。澳洲法院並沒有直接採納,一般適用本地關於受託人酌情權、錯誤和更正的原則,結果可能不同。
受託人可以在6月30日之後修改分配決議嗎?
一般來說,受託人不能在契約和稅法規定的期限過後重新作出收入分配決議並倒籤日期。事後的記錄可以證明決議確實按時作出。如果原決議有缺陷,應先尋求法律和稅務意見再採取行動。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檢視家族信託契約、修訂和決議,找出問題所在,用淺白語言解釋可行的補救方法,並在需要時擬備更正文件或向法院提出申請,包括申請意見或更正令。蔡智勳律師受過會計專業訓練,是認證家族企業顧問(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和國家認證調解員(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糾紛調解執業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當一項更正對不同家庭成員影響不同、需要大家同意時,這一背景尤其有幫助。我們與家庭的會計師以及海外當地律師合作,可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由於稅務結果往往是關鍵,我們建議在合資格稅務顧問與律師共同提供意見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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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