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已經就一件大事達成共識:也許是大女兒將擔任董事會主席,退出生意的兄弟姐妹將按公平價格被收購,或者股份不會落到姻親手裡。家族會議上大家都點了頭。現在的問題是:當記憶淡去、情況改變、有人改變主意時,如何讓這項承諾依然站得住?
單靠家族憲法或家族憲章通常做不到。正如我們在討論家族協議是否具有約束力的文章中所說,大多數家族憲章是刻意設計為不具約束力的。需要法律效力的承諾,必須轉化到法律認可的文件中,也就是把家族意願與真正掌握權力的法律架構連接起來的”橋樑文件”。
本文介紹這些文件,各自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以及哪種文件適合哪類承諾。文章特別針對華人和亞裔家族集團:企業、信託和家庭成員往往同時分佈在幾個國家。
一、契據:家庭安排契據與家庭承諾書
契據(deed)是一種正式書面文件,對簽署人具有約束力。與普通合同不同,契據不要求雙方互相給付對價,因此特別適合家庭成員之間的承諾。
身故後的家庭安排契據
在遺產領域,家庭安排契據(deed of family arrangement)是遺產受益人之間就改變遺產分配方式達成的協議,例如讓在世的父親或母親直接取得家庭住宅,或在不上法院的情況下解決糾紛。它需要所有受影響受益人的同意。若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欠缺行為能力,可能需要法院批准或其他保障措施。這類契據可能涉及資本利得稅和印花稅,應在會計師參與下準備。
在世時的家庭契據與承諾書
家庭在世時也會使用契據:例如家人約定某處家族房產如何使用和出售;子女承諾在父母需要時償還借款;或者記錄某處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房產實為全家持有。這些文件把一份默契變成簽署人之間可執行的義務。
適合:具名個人之間的具體承諾,尤其涉及特定資產或金錢。侷限:契據只約束簽署人;除非受託人或公司董事會也是簽約方且相關文件允許,否則不能凌駕於它們的權力之上。
二、股東協議與單位持有人協議
家族企業若以公司形式經營,股東協議(shareholders’ agreement)通常是讓家族規則具備法律效力的主要工具;若以單位信託(unit trust)經營,相應文件是單位持有人協議(unitholders’ agreement)。常見條款包括:
- 誰可以持有股份或單位(例如只限直系後代或家族信託);
- 優先購買權(pre-emptive rights):想出售的成員必須先賣給家人;
- 退出時如何定價,通常由獨立估值師按約定方法估值;
- 身故、失能、破產或婚姻關係破裂時如何處理,包括強制轉讓選擇權;
- 誰有權委任董事,哪些決定需要特別多數或一致同意;
- 糾紛解決階梯:家族會議、調解、專家裁定或仲裁。
適合:所有權、退出、流動資金和決策權。侷限:只約束簽署方;新股東須簽署加入契據(deed of accession),且協議須與公司章程一致。
三、修改公司章程
根據《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公司章程及適用的可替代規則(replaceable rules)在公司與每位股東之間、公司與董事及秘書之間、以及股東相互之間具有合同效力。公司可通過股東特別決議(special resolution)修改章程,即須獲得所投票數至少75%的支持。章程還可以規定修改生效前須滿足額外條件,這是鞏固關鍵家族保護條款的有效方法。
由於章程自動約束所有現有及未來股東,那些必須在股權變動後依然有效的規則,最適合放在這裡:具有不同投票權和股息權的股份類別、轉讓限制、各房可委任的董事人數,以及須經股東批准的保留事項(reserved matters)。
適合:必須約束現在及將來所有股東的規則。侷限:每位股東(包括將來的股東)都有權查閱章程,修改又需要特別決議,因此敏感或私人性質的安排通常更適合放在單獨的股東協議中。
四、修改信託契約
許多家族集團通過全權信託(家族信託)持有財富。信託契約(trust deed)規定由誰控制信託:受託人,以及通常有權撤換受託人的委任人(appointor)或監護人(guardian)。關於控制權傳承的家族規則應寫在這裡,例如創始人身故後由誰擔任委任人,或規定兩位委任人須共同行事。
信託契約通常只能按其自身修改條款規定的方式修改,有些部分甚至完全不能改。規劃不當的修改還可能帶來稅務或印花稅後果。修改前,應取得完整契約和以往全部修訂文件,並由律師和會計師共同審閱。
適合:誰控制信託、控制權如何傳承。侷限:取決於修改權的範圍。給受託人的意願書仍只是指引。
五、董事會通過的政策
有些家族規則關乎企業的日常運作:家族成員的聘用、薪酬、公司資產的使用、利益衝突和股息政策。這些規則通常最好由董事會正式決議通過,作為公司政策。通過後即約束管理層,並可對所有人一致適用。
適合:可能需要逐步調整的營運規則。侷限:董事會日後可再以決議修改。這種靈活性有用,但若某項規則必須受保護,應把它作為保留事項寫進章程或股東協議。
六、遺囑、授權書和具約束力的受益人提名
關於身故後安排的承諾,必須體現在每位家庭成員的遺產文件中:
- 遺囑處理個人名下持有的股份和單位,並可為下一代設立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
- 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決定當事人失去行為能力時,由誰管理其個人資產,包括股份。
- 具約束力的身故受益人提名(binding death benefit nomination)指示養老金受託人。養老金(superannuation)並不自動成為遺產的一部分,因此單靠遺囑無法控制它。許多公開養老基金的約束性提名在三年後失效,除非續期或基金允許不失效提名;自管養老基金(SMSF)則取決於基金契約。
請記住,家族信託和公司的資產不屬於個人所有,遺囑無法轉移它們。這些實體的控制權是通過信託契約和股份傳承的。
哪種文件適合哪類承諾?
- “企業只能由家人持有”:公司章程,加上股東協議。
- “退出的兄弟姐妹將被公平收購”:股東協議或單位持有人協議,並訂明估值方法和資金來源。
- “家族信託的控制權由兩個子女共同繼承”:修改信託契約中的委任人條款,並配合一致的遺囑。
- “家族成員按市場水平領薪”:董事會通過的聘用政策。
- “爸爸過世後媽媽保留房子”:遺囑,或身故後的家庭安排契據。
- “我們會互相尊重”:家族憲法,不具約束力。
實用步驟
- 收集所有現有文件:信託契約及修訂、公司章程、股東協議、遺囑、授權書和養老金提名,包括在海外簽署的文件。
- 列出需要法律效力的家族承諾。
- 把每項承諾對應到規管該事項的文件。
- 檢查文件之間是否衝突,先解決衝突再新增文件。
- 簽署前請會計師審閱稅務和印花稅影響。
- 按正確程序簽署。海外家人須安排能被認可的見證或公證。
- 在家族憲法中寫明由哪些文件賦予其法律效力,並定期一併檢討。
常見問題
什麼是家庭安排契據?
在遺產領域,它是所有受影響受益人同意以不同於遺囑或無遺囑繼承規則的方式分配遺產的契據。更廣義而言,家庭也用契據記錄成員之間具有約束力的承諾。簽署前應核實稅務和印花稅後果。
如何讓家族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把每項重要承諾放進依法規管該事項的文件中:契據、股東或單位持有人協議、公司章程、信託契約、董事會政策或遺囑。單靠家族憲章很少能做到。
股東協議會凌駕於公司章程之上嗎?
不會自動凌駕。兩者應配合起草。許多股東協議規定,若出現不一致,各方須投票修改章程;但最穩妥的做法是從一開始就讓兩者保持一致。
海外的家人可以簽署這些文件嗎?
通常可以,但必須符合簽署和見證要求。有些文件需要特定見證人,有些須經公證或認證才能在另一國家使用。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我們協助家庭把家族協議中的重要部分轉化為真正有效的文件:家庭安排契據、股東協議和單位持有人協議、公司章程和信託契約修訂、董事會政策、遺囑和授權書,並逐一核對,確保相互之間沒有衝突。蔡智勳律師是全國認證調解員及認證家族企業顧問,受過會計專業訓練,我們與家族的會計師合作處理稅務和印花稅問題。本所設有公證人,可處理在海外簽署或使用的文件,並與其他國家的當地律師合作,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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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