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經營生意的家庭,聽從會計師的建議成立全權家族信託(discretionary family trust),常聽到的一句話是“這樣可以保護你的資產”。對在澳洲經營餐館、建築公司或地產開發的華人和亞裔家庭來說,生意債務、個人擔保和各種索償都是真實存在的風險。
家族信託確實可以提供保護,但保護範圍比許多人想象的窄,而且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信託如何設立、由誰控制,以及資產何時轉入。本文說明這種保護如何運作、在哪裡失效,以及應在債權人上門之前檢查哪些事項。
為什麼全權信託可以保護資產
在全權信託中,資產由受託人(trustee)持有,受託人每年決定哪些受益人可以獲得收入或資本分配,也可以不分配。全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沒有固定份額,只享有被受託人考慮的權利,以及要求信託得到妥善管理的權利。
因此,如果某位受益人破產或被起訴,信託資產一般不屬於該受益人自己的財產。澳洲《破產法》規定,破產人以信託方式為他人持有的財產,不會轉歸破產受託人(trustee in bankruptcy)。在結構良好的信託中,如果有風險的人不是受託人、不控制受託人,也沒有在近期轉入資產,債權人通常很難直接追及信託資產。
信託資產保護的侷限
虛假信託(sham trust)
信託的效力取決於實質。如果文件寫的是一回事,但各方真正的意圖是另一回事,法院可能認定整個安排或其中一部分是虛假的,即從未打算產生真正的法律效力。澳洲高等法院在 Raftland Pty Ltd v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08] HCA 21 一案中,維持了這一類認定:信託契約中某受益人的權益被認定只是表面文章。把信託的錢當成自己的錢、不理會信託契約、沒有任何受託人決定記錄,都會招來這類挑戰。
《破產法》下的轉移追回
把資產轉入信託,如果轉移本身可以被撤銷,資產就不安全。1966年《破產法》(Bankruptcy Act 1966,聯邦法)中有兩個關鍵條文:
- 第120條(低價交易,undervalued transactions)。在破產前五年內,無償或以低於市值的代價作出的轉移,對破產受託人可以無效。受讓人只有在轉移發生於破產前兩年以上(如果是關聯實體,包括當事人或其親屬為受益人的信託的受託人,則為四年以上),並證明轉讓人當時有償債能力的情況下,才能抗辯。親情和愛心不算對價。
- 第121條(為挫敗債權人而作的轉移)。如果轉移的主要目的是阻止、妨礙或拖延財產供債權人分配,該轉移對破產受託人無效。若當事人當時已經或即將無力償債,可以推定有此目的。這條沒有固定的追溯期。受讓人只在有限情況下受保護,例如已支付市值,且無法合理推斷該目的或無力償債的情況。
州法律也可能在破產以外適用。在新南威爾士州(《1919年產權轉讓法》第37A條)和維多利亞州(《1958年財產法》第172條),意圖欺詐債權人的財產轉讓可以被撤銷,但已支付對價、善意且不知情的買方受到保護。生意出現問題之後,把家庭住宅贈與信託,正是這些規定要處理的典型交易。
控制權和委任人(appointor)權力
一個人的控制權越大,保護就越弱。如果有風險的人同時是受託公司的唯一董事、可以更換受託人的委任人,又是受益人,法院可能認為信託資產實際上可供其使用。澳洲法院越來越重視實際控制。高等法院也曾裁定,破產的受託人如果因支付信託開支而享有從信託資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該權利可使破產受託人取得信託財產的權益(Boensch v Pascoe [2019] HCA 49)。
把角色分開會有幫助。許多家庭把委任人角色交給另一位家人,或由多人共同擔任,並避免由承擔生意風險的人出任受託人。
個人擔保和受託人自身的責任
對於個人簽署承擔的義務,信託不能提供保護。銀行、業主和供應商常要求董事及其配偶提供個人擔保,也常要求信託本身通過受託人提供擔保或抵押。一旦受託人為家族生意的債務提供擔保,信託資產就有風險。公司受託人對其以受託人身份產生的債務也負有責任,而個人受託人則須對信託債務承擔個人責任。
離岸信託
有些家庭考慮在香港、新加坡或其他離岸地設立信託。這類信託在實際執行上可能較難追及,但這並不改變一個事實:澳洲的破產和債權人法律仍然適用於轉移資產的人。澳洲法院可以對其管轄範圍內的人發出命令,包括要求把資產調回或處理其對信託的權利。離岸結構還會帶來稅務申報和CRS問題。
時機和償債能力:最重要的因素
資產保護最好在早期安排,即生意健康、沒有任何索償跡象的時候。在有償債能力時、基於真實理由、遠早於任何麻煩而作出的轉移,比收到律師信後才作出的轉移難以挑戰得多。
把資產轉入信託時,建議:
- 保留當時有償債能力的證據,例如與會計師一起準備的資產負債表;
- 儘可能支付市值,或以真實借款而非贈與的方式記錄;
- 記錄轉移的理由,例如傳承或長期家庭規劃;
- 考慮印花稅和資本利得稅,轉移現有資產的成本可能很高。
實用檢查清單
- 找到信託契約。確認您持有信託契約正本及所有修訂,並確認信託已妥善成立。
- 理清角色。確認受託人、受託公司的董事和股東、委任人和監護人(guardian),以及受益人是誰。
- 找出風險所在。確認哪些家人承擔生意風險、簽署擔保或出任董事,並考慮他們是否應減少控制角色。
- 檢查擔保。列出受託人提供的所有擔保和抵押,以及是否仍有需要。
- 檢查借款賬戶。信託欠受益人的未付分配或借款,是該受益人的資產,其債權人可以追討。
- 保持良好記錄。記錄受託人的決定,把信託資金分開管理,並遵守信託契約。
- 規劃傳承。通過信託契約和遺囑,確保信託的控制權在身故或失去能力時按意願轉移。
常見問題
家族信託能保護資產免受債權人追討嗎?
可以,因為全權受益人並不擁有信託資產。但保護效果取決於由誰控制信託、資產轉入時當事人是否有償債能力,以及受託人是否為任何債務提供了擔保。
破產受託人可以拿走家族信託的資產嗎?
如果破產人只是全權受益人,一般不可以。但轉入信託的資產可以根據《破產法》被追回;破產人作為受託人或控制人的權利,也可能讓破產受託人提出索償。
可以把房子轉入家族信託來避開債權人嗎?
為使資產脫離債權人追及而作的轉移可以被撤銷,而且沒有固定時限;破產前五年內以低於市值作出的轉移也有風險。轉移還可能產生印花稅和資本利得稅。轉移任何資產之前,請先取得意見。
離岸信託的資產保護效果更好嗎?
不一定。澳洲法院仍可對設立或控制信託的人發出命令,而離岸信託還會帶來額外的稅務和申報義務。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會審閱家族信託契約及其背後的控制鏈,從委任人、受託公司到董事會,找出哪裡有人可以單獨行事、家庭在哪裡存在風險。蔡智勳律師受過會計訓練,也是認可家族企業顧問(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我們與家庭的會計師合作,使資產保護與傳承和稅務規劃互相配合。我們擬定信託契約修訂、委任人和監護人安排、借款文件及遺囑,確保控制權按意願轉移;如家族資產在海外,我們也與亞洲當地律師合作。我們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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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