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時,最先出現的問題之一往往是:“家族信託怎麼辦?”對許多在澳洲的華人和亞裔家庭來說,生意、投資物業,有時甚至家庭住宅,都放在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裡。信託可能是夫妻自己設立的,也可能是一方父母為保存幾十年積累的財富而設立的。
許多人以為,既然資產由全權信託“擁有”,家事法院就管不到。這種看法往往是錯的。法院會越過法律上的所有權,看誰實際控制信託、誰可以從中受益。本文說明分居時信託資產如何處理、為什麼控制權是關鍵,以及家庭可以事先做些什麼。
《家事法》如何處理信託資產
根據1975年《家事法》(Family Law Act 1975,聯邦法)第79條的財產分割(property settlement),法院會確認雙方現有的法律和衡平法上的財產權益及債務,考慮雙方的貢獻以及各自現在和將來的情況,並只在公正和公平(just and equitable)的情況下才作出命令。2025年6月10日生效的修訂把這些考慮因素更明確地寫入法律,但信託的處理仍主要取決於判例法。
信託資產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處理:
- 作為雙方的財產(property)。如果一方實際控制信託並可以從中受益,法院可能把信託資產納入待分割的財產池,並對該方或受託人作出命令。
- 作為財務資源(financial resource)。如果一方無法控制信託,但有現實的受益期望,例如經常從父母控制的信託獲得分配,法院可能視之為財務資源。財務資源不會被分割,但會影響其他財產的分配比例。
控制權是關鍵:Kennon v Spry 案
澳洲的主導判例是高等法院的 Kennon v Spry [2008] HCA 56; (2008) 238 CLR 366。案中丈夫是他幾十年前設立的全權信託的唯一受託人。在婚姻出現問題期間,他修改信託,把自己和妻子排除在資本受益人之外;分居後,他又把信託資產分配給為兩人女兒設立的信託。
高等法院以多數意見維持了把信託資產納入考慮的命令。概括而言,法院認為:如果不計為挫敗妻子索償而採取的步驟,丈夫作為受託人有權把整個信託基金分配給妻子,而妻子作為受益人有被考慮和要求信託妥善管理的權利,這些權利屬於婚姻雙方的財產。初審法官也根據《家事法》第106B條,把該修改和分配作為意圖挫敗妻子索償的交易予以撤銷。
此後,家事法院著重於實質:誰可以委任和撤換受託人、誰控制受託公司、過往誰實際受益,以及信託在實際運作上是否等同於某一方自己的財產。在2026年的一項上訴判決中,聯邦巡迴及家事法院合議庭認為,丈夫持有受託公司的投票控制權,並可以撤換其他共同委任人,即使他從未行使這些權力,有關信託仍屬於他的財產。2026年9月,高等法院拒絕批准就該判決上訴,因此該判決維持有效。每宗案件仍取決於其具體事實,這方面的法律仍在發展。
父母控制的信託與分居子女控制的信託
許多家庭的信託由父母一代設立,子女是受益人。子女分居時,這類信託如何處理取決於具體事實:
- 如果父母確實控制信託,通過委任人(appointor)角色和受託公司作出真實決定,信託較不可能被視為子女的財產。但如果子女經常獲得分配,仍可能被視為財務資源。
- 如果控制權已轉到子女手中,例如子女是受託公司董事,或是委任人或繼任委任人,即使財富是父母積累的,信託也較可能被視為子女的財產。
- 如果父母只是名義上的受託人,實際上由子女指揮一切,法院可能會看實際情況,而不是文件。
家庭內部“信託是留給孫輩的”之類的共識,通常只有道德上而非法律上的約束力。如果創始一代希望信託受到保護,信託契約、受託公司章程及委任人的繼任安排都必須反映這一點。
父母如在子女分居後重新安排信託以挫敗索償,這些步驟也可能受到挑戰。
離岸信託和海外資產
有些家庭通過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或其他地方的信託或公司持有財富。海外結構並不能讓資產脫離法院的視線。雙方都有全面坦白披露財務的義務,包括海外權益。澳洲法院對當事人本人作出命令,即使命令難以在海外執行,也可以通過調整澳洲資產的分配,把海外資產納入考慮。分居後把資產轉移到海外,通常會損害當事人的可信度。在海外執行澳洲命令可能很困難,所以儘早在兩地取得意見很重要。
具約束力的財務協議
夫妻可以在婚前、婚姻期間或婚後訂立財務協議(financial agreement,常稱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事實伴侶關係也有相應的協議。財務協議可以訂明分居時如何處理信託權益和家族財富。要具有約束力,雙方在簽署前都必須從澳洲執業律師取得獨立法律意見,協議也必須符合《家事法》的技術要求。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欺詐、未披露或不合情理的行為,法院可以撤銷協議。
財務協議最好與妥善擬定的信託文件配合使用。如果分居的一方實際上控制信託,協議中寫明信託不在分割範圍之內,作用也有限。
實際步驟
- 理清控制權。確認受託人、受託公司的董事和股東、委任人和繼任委任人,以及受益人。
- 檢視歷史記錄。收集近年的分配記錄、財務報表和借款賬戶。實際上是誰受益?
- 檢查繼任條款。對父母設立的信託,檢查父母身故或失去能力時,控制權是否會轉到已婚子女手中,以及這是否符合意願。
- 分居後避免更改。分居後未經諮詢,不要修改信託契約、更換委任人或作出異常分配;這些都可能被撤銷。
- 全面披露。財務披露應包括海外信託、公司和賬戶。
- 考慮財務協議。子女結婚或開始新關係時,可考慮訂立財務協議,並同時檢視信託文件。
- 儘早嘗試調解。分居中的信託糾紛往往牽涉父母和兄弟姐妹。調解可以找到讓生意繼續運作的實際方案。
常見問題
澳洲離婚時,家族信託會被分割嗎?
有可能。如果一方控制信託並可以從中受益,法院可能把信託資產視為雙方的財產。即使不是,它仍可能作為財務資源,影響其他財產的分配。
Kennon v Spry 案判了什麼?
高等法院在2008年裁定,由丈夫控制的全權信託的資產可以在財產分割中納入考慮,因為他作為受託人的權力和妻子作為受益人的權利屬於婚姻財產。該案也確認,為挫敗索償而採取的步驟可以被撤銷。
我父母的家族信託會在我離婚時被分割嗎?
如果父母確實控制信託,一般不會。但如果您控制或即將控制信託,或信託實際上由您運作,情況可能不同。您經常獲得的分配也可能被視為財務資源。
離岸信託能在離婚時保護資產嗎?
通常不能。澳洲法院要求全面披露海外權益,並可以對當事人本人作出命令,或調整澳洲資產的分配以反映海外資產。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說明其信託在分居時可能如何被處理,並協助安排信託結構,使控制權按意願在各代之間轉移。蔡智勳律師是國家認可調解員(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糾紛調解執業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也是認可家族企業顧問,我們與家庭的會計師合作,追溯從委任人到受託公司的控制鏈。我們擬定財務協議、審閱信託契約和繼任條款,並在涉及信託和海外資產的財產分割中提供協助,如有需要也與亞洲當地律師合作。我們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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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