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擔任遺囑執行人,核心工作是:保護逝者的財產,取得處理遺產的法律授權(通常是遺囑認證,即probate),按正確順序支付債務、喪葬費和稅款,最後按照遺囑把剩餘遺產分配給受益人。這項工作需要分階段進行,大多數問題都出在某一步做得太早,例如在家庭供養申請期限屆滿前、或在稅務尚未處理好之前就把錢分給了受益人。下面的清單以維多利亞州為主要例子,並說明其他州規則不同之處。
第一階段:去世後最初幾天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來自遺囑本身,因此在取得遺囑認證之前,執行人已經可以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關於最初一週的具體安排,可參閱親人去世後怎麼辦。
- 找到遺囑原件及任何遺囑附錄。可查看家中、律師事務所或銀行的保管處,以及維州最高法院的遺囑存放登記。不要拆開訂書釘、在原件上書寫或作任何改動。
- 安排喪禮,費用應與遺產規模相稱。保留所有發票,合理的喪葬費用可從遺產中報銷。
- 保護財產:鎖好房屋,收回鑰匙,妥善保管車輛、貴重物品和文件,併為屋內物品拍照記錄。
- 檢查保險:通知房屋及財物保險公司當事人已去世。不少保單對空置一段時間的房屋限制保障範圍,應向保險公司確認要求。
- 辦理郵件轉寄,確保賬單、對賬單和稅務信件能寄到您手上。
- 安排寵物照顧,並處理其他需要即時關注的事項(易腐物品、水電燃氣、生意等)。
- 申領死亡證明(向所在州的出生、死亡及婚姻登記處申請)。
- 暫時不要分配任何東西,即使親屬要求先拿走傳家物品也不例外。
第二階段:清點資產與負債
列出逝者名下所有資產和債務,並記錄去世當日的大致價值。在維州,這份清單就是申請遺囑認證時提交的資產與負債清單(inventory)。
| 項目 | 需要核查的內容 |
| 銀行賬戶 | 去世當日餘額;單獨名義還是聯名;定期存款。 |
| 股票與投資 | 股份登記處的持股記錄(HIN/SRN)、管理型基金、去世時尚未派發的股息。 |
| 房地產 | 產權登記方式。以聯權共有(joint tenants)持有的物業直接歸在世共有人;單獨持有或以分權共有(tenants in common)持有的份額才屬於遺產。 |
| 退休金(super) | 逐一聯繫基金。退休金由基金受託人支付,並不自動成為遺產的一部分,有具約束力提名時尤其如此。 |
| 人壽保險 | 直接持有的保單以及退休金賬戶內的保險;指定受益人是誰。 |
| 數字資產 | 電子郵箱、網上銀行、加密貨幣、照片、積分、社交媒體賬戶。切勿用逝者的密碼轉移資金,應按各平臺的逝者賬戶處理程序辦理。 |
| 海外資產 | 在中國內地、香港、臺灣、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的銀行賬戶、房產和股票,可能需要在當地另行辦理手續。 |
| 負債 | 房貸、信用卡、個人貸款、稅款、市政費、業主立案法團(owners corporation)費用、養老院費用、欠家人的款項。 |
第三階段:判斷是否需要申請遺囑認證
並非每宗遺產都需要法院授權。維州最高法院指出,當執行人需要證明自己有權處理逝者資產時,一般就需要申請;逝者單獨名義或以分權共有方式持有的房地產,則一定需要。銀行和保險公司可按其自身條件,在沒有遺囑認證的情況下發放小額款項。詳情可參閱需要申請遺囑認證嗎?
第四階段:申請遺囑認證
維多利亞州的步驟
- 在維州最高法院網站開設RedCrest-Probate賬戶。
- 通過RedCrest-Probate刊登擬申請遺囑認證的公告(notice of intention)。按照法院目前的指引,刊登後須至少等待15天才能遞交申請。公告一經刊登便不能修改,如有錯誤須重新刊登。
- 系統會生成宣誓書(affidavit)以及資產與負債清單。宣誓書須在獲授權的見證人面前宣誓或確認簽署。
- 在線遞交掃描後的遺囑、死亡證明及清單,繳付費用,並按法院要求郵寄遺囑原件等文件。
- 回應法院提出的補充要求。遺囑認證以電子方式發出,資產持有機構可在RedCrest-Probate上查閱。
申請沒有時限,但如果距離去世已超過三年,須在宣誓書中解釋延誤原因。法院一般不會向超過四名執行人批出遺囑認證,其餘執行人可保留日後申請的權利。
其他州
新州須至少在遞交申請前14天,在新州最高法院網上登記處(NSW Online Registry)刊登公告。昆州、西澳、南澳、塔州、首都領地和北領地各有不同的公告和遞交規定,可參閱我們的各州遺囑認證指南。如逝者在多個州留有資產,可能需要在每個州分別取得授權,或將維州的遺囑認證在其他州重新加簽(reseal)。
第五階段:收集資產
- 把遺囑認證資料提供給各銀行、股份登記處和保險公司,並開設遺產專用銀行賬戶。
- 關閉或凍結賬戶,取消自動扣款、訂閱服務和養老金。
- 為房地產取得去世當日的估值(稅務及家庭供養方面都可能用到),並按遺囑決定出售還是過戶。
- 遺產款項必須始終與個人資金分開。資金混同是引發糾紛和個人責任的常見原因。
- 執行人同時是受託人,如需在一段時間內持有資金,應依照《1958年受託人法》(維州)審慎投資。
第六階段:按正確順序支付債務與喪葬費
在資產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的遺產中,執行人先支付喪葬費、遺囑及遺產管理費用和各項債務,再分配餘下財產。遺囑和《1958年遺產管理及遺囑認證法》(維州)規定了動用哪些遺產來償債的順序,當部分遺贈需要削減時,這個順序就很重要。
如果債務可能超過資產,請立即停下來。在維州,該法第39條規定資不抵債的遺產適用破產法下的清償優先次序,喪葬費、遺囑及遺產管理費用優先支付。執行人如果搶先全額償還某一債權人(或某位家人),而同等或更優先的債權人卻得不到清償,可能須就差額承擔個人責任。資不抵債的遺產也可以依據聯邦破產法處理。除緊急開支外,付款前應先尋求法律意見。
第七階段:稅務
澳洲稅務局(ATO)就逝者遺產發佈了詳細指引。具體如何處理取決於實際情況,應向會計師或稅務顧問尋求意見。
- 通知稅務局當事人已去世,並登記由誰負責處理稅務事宜。
- 去世當年報稅(date of death return):涵蓋去世當年7月1日至去世當日。須以紙質表格申報,並在首頁註明“DECEASED ESTATE”。如無須報稅,應遞交免申報通知(non-lodgment advice)。
- 以往年度報稅:如有未申報的往年報稅表,也必須補報。
- 遺產信託報稅:自去世翌日起,遺產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可能需要申請自己的稅號(TFN),並每年遞交信託報稅表直至遺產結案。去世後頭三個財政年度的申報條件與之後不同。
- 資本利得稅(CGT):資產在去世時轉給澳洲受益人,一般不會即時產生資本利得稅,但執行人或受益人日後出售時可能需要繳稅。如房屋在逝者去世時是其主要居所且未用於產生收入,或在1985年9月20日之前購入,在去世後兩年內處置一般可獲全額豁免,並在有限情況下可以延期。資產轉給外國稅務居民時適用不同規則。
- 分配前先預留稅款。稅務局指出,如果遺產代理人在已知稅務局提出追討的情況下仍然分配遺產,可能要就逝者的稅款承擔個人責任。稅務局的PCG 2018/4指引說明了較簡單的遺產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放心結案。
第八階段:分配前的等待期
在維州,合資格人士可在遺囑認證批出後六個月內提出家庭供養申請(該法第99條)。根據第99A條,執行人在批出遺囑認證滿六個月後妥善分配遺產,如果沒有收到任何申請通知,或雖然收到擬提出申請的通知、但在其後三個月內沒有收到已向法院遞交申請的書面通知,便受到保護。在此之前分配,風險由執行人自負,但有少數例外,例如為配偶或受撫養子女的生活所需而支付的款項,或合資格人士已書面同意分配。
此外,執行人可根據《1958年受託人法》(維州)第33條刊登通知,給予債權人及其他人士不少於兩個月時間申報索償。期限屆滿後,執行人只須考慮已知悉的索償便可分配。
| 州/領地 | 家庭供養申請期限 |
| 維多利亞州 | 遺囑認證批出後6個月 |
| 新南威爾士州 | 去世後12個月。執行人在去世滿6個月後、並已發出至少30天的擬分配通知且未收到索償通知的情況下分配,受到保護(《2006年繼承法》第93條)。 |
| 昆士蘭州 | 去世後6個月內發出書面意向通知;去世後9個月內提出申請 |
| 西澳、南澳、首都領地 | 批出後6個月 |
| 塔斯馬尼亞州 | 批出後3個月 |
| 北領地 | 批出後12個月 |
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延長期限,但一般只針對尚未分配的財產。
第九階段:記賬與分配
- 每一筆收入和支出都要記錄,並保留髮票和對賬單。在維州,法院或登記官可要求執行人提交經核實的遺產管理賬目,受益人也有權瞭解遺產的管理情況。
- 編制最終遺產賬目,列明收回的資產、已付款項及每位受益人應得的份額。
- 預留一筆款項,用於最後的稅款、費用及可能遲來的債務。
- 先支付特定遺贈和定額遺贈,再分配剩餘遺產。
- 請每位成年受益人簽署收據和免責聲明(release)。留給未滿18歲子女的遺產通常須以信託方式持有,而不是交給父母。
執行人報酬與開支
執行人為遺產墊付的合理開支可以從遺產中報銷。但為付出的時間收取報酬則是另一回事:在維州,執行人並不自動享有報酬(commission)。根據《1958年遺產管理及遺囑認證法》第65條至第65E條,只有在遺囑授權、相關受益人同意或最高法院批准的情況下,執行人才可收取報酬。擬收取報酬的執行人,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快以淺白語言(如有需要,以受益人能理解的語言)告知每位相關受益人:收費依據和計算方法、預計金額,以及受益人有權要求法院審查。未履行這項告知義務的執行人,無權收取該報酬。
個人責任與利益衝突
執行人如過早分配、未按順序償債、未預留稅款、任由房產損壞或失去保險保障,或利用遺產為自己謀利,都可能要承擔個人責任。家族遺產中常見的利益衝突包括:
- 執行人同時是受益人。這很常見,法律也允許,但在決定出售、估值和時間安排時,執行人必須為全體受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為自己。
- 執行人或親屬住在遺產物業內。租金、費用分擔和出售時間應儘早以書面方式處理。可參閱受益人佔用遺產物業。
- 執行人購買遺產資產。未經全體受益人知情同意或法院批准,執行人不應購買遺產物業。
- 執行人對遺產的借款或索償,須有清楚證據,並向其他受益人公開透明。
放棄擔任或保留權利
被遺囑指定為執行人,並不等於必須出任。在您作出任何屬於處理遺產的行為(即“介入遺產”)之前,可以簽署放棄書(renunciation)。如遺囑指定了多名執行人,可由其中一人申請,其他人保留日後申請的權利(leave reserved),這在共同執行人身處海外或無法抽身時尤其實用。一旦取得遺囑認證,一般不能簡單辭任,可能須向法院申請。
跨境要點:身在海外的執行人與海外資產
- 身在海外的執行人可以申請維州遺囑認證。宣誓書須在當地獲授權的人士面前簽署,通常是澳洲領事官員或公證人,安排起來可能需要數週。
- 委託澳洲的代理人代為申請遺產管理授權,對於居住在中國內地、香港、臺灣、新加坡或馬來西亞的執行人,往往更加可行。
- 文件:海外的死亡證明及其他文件可能需要經認證的翻譯,並視乎所在國家或地區辦理公證或海牙認證(apostille)。
- 海外資產:部分英聯邦司法管轄區允許將澳洲的遺囑認證重新加簽;中國內地和臺灣等地則有各自的繼承程序。應預計時間延誤、匯率變動以及兩地稅務問題。
- 海外受益人會涉及稅務問題,包括資產轉給外國稅務居民時的資本利得稅,以及身份核實和跨境匯款等實際問題。
常見錯誤
- 在家庭供養申請期限內,或在稅務完成前分配遺產。
- 未確認遺產是否資不抵債,就先償還債權人或親屬。
- 遺產資金與個人資金混在一起,或以現金支付遺產費用卻沒有記錄。
- 未經其他受益人同意,讓家人免租住在遺產物業。
- 以為退休金、人壽保險和聯名資產都會按遺囑分配。
- 在沒有遺囑條款、受益人同意或法院批准的情況下收取報酬。
什麼時候需要律師或專業遺囑執行人
不少簡單的維州遺產都由家人自行擔任執行人處理。如果遺產可能資不抵債、有人揚言提出家庭供養申請、受益人之間有爭議、涉及家族企業、信託或自管退休基金(SMSF)、有海外資產或海外受益人,或執行人身在海外,就值得尋求法律意見。如家中沒有人能夠或願意出任,可考慮委任專業遺囑執行人。
我們如何協助
我們在遺產管理的各個階段為遺囑執行人提供法律意見,包括遺囑認證申請、償債能力與債權人問題、家庭供養申請風險、遺產賬目與分配、執行人報酬,以及與身在亞洲的執行人、受益人和顧問協調。我們也與會計師合作處理遺產的稅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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