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如果有人去世時沒有留下有效遺囑,遺產不會按家人“認為他會怎麼分”來處理,而是按照相關州或領地的無遺囑繼承(intestacy)規則分配。各州的大原則相同:配偶或伴侶優先,其次是子女,再按法定順序輪到其他親屬,只有完全找不到合資格親屬時,遺產才歸州政府所有。真正的差別在於:有子女時,配偶能分到多少——各州之間的差距可達數十萬澳元。
適用哪一個州的法律?
澳洲的無遺囑繼承由各州和領地分別立法,一共有八套規則。一般而言,土地和房產(包括公寓、獨立屋)適用房產所在地的法律;銀行存款、股票等動產則適用死者“住所地”(domicile,即其永久居住地)的法律。因此,一位住在悉尼的人在墨爾本的公寓,可能按維州法律分配,而他的銀行存款則按新州法律處理。
如果死者的住所地在海外,例如父母長居上海或吉隆坡,但在布里斯班持有投資房,那麼這套澳洲房產通常按昆州的無遺囑繼承規則分配,而其他資產則可能適用其本國法律。兩套規則結果不同,是跨境家庭最常見的困惑之一。
法定繼承順序
細節雖有不同,但各州的基本順序大致一致:
- 配偶或伴侶:合法配偶,或符合條件的事實伴侶、同居伴侶、登記伴侶。
- 子女:包括領養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如某位子女先於死者去世,通常由其子女(即死者的孫輩)代位繼承其份額。
- 父母。
- 兄弟姐妹:已去世兄弟姐妹的份額由其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代位繼承。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叔伯姑舅姨:已去世者的份額由其子女(即堂、表兄弟姐妹)代位繼承。
- 州或領地政府:上述類別中均無人在世時。
只有在前一順序無人在世時,後一順序才能繼承。多數州還要求繼承人須比死者多存活30天。
誰算“配偶”或“伴侶”?
合法配偶即使已分居,一般仍有繼承資格(南澳自2025年起另有規定,見下文)。事實伴侶通常須在死者去世前以伴侶身份共同生活至少兩年,或(在多數州)共同育有子女,或已辦理關係登記。各州用語和標準不完全相同:維州稱為“domestic partner”,新州和昆州將事實伴侶納入“spouse”的定義,首都領地稱為“eligible partner”,南澳則要求已登記或經法院宣告的伴侶關係。詳細討論可參閱《澳洲繼承中誰算配偶或子女?事實伴侶、繼子女與海外婚姻》。
在世配偶能分到多少?
沒有子女的情況
在維州、新州、昆州、南澳、塔州和首都領地,死者如沒有在世的子女或孫輩,配偶取得全部遺產。西澳和北領地則不同:如死者還有父母、兄弟姐妹或侄甥在世,配偶只能全額取得一定金額以內的遺產,超出部分須與這些親屬分享。
有子女的情況:兩種模式
“重組家庭”模式(維州、新州、塔州)。如死者的所有子女同時也是在世配偶的子女,配偶取得全部遺產,由配偶繼續照顧子女。如至少有一名子女來自另一段關係(例如前妻或前夫所生),配偶可得到:
- 個人物品(personal chattels,即傢俱、首飾、汽車等個人及家居用品,不包括經營資產和投資);
- 法定遺贈額(statutory legacy,一筆固定金額,一年內未支付須計利息);以及
- 剩餘遺產的一半。
另一半由所有子女平分。維州的法定遺贈額每年調整,2026年7月1日或之後去世者適用的金額為591,390澳元。新州和塔州的基數為35萬澳元,按法律規定的公式隨消費物價指數調整,具體金額取決於去世日期,目前已明顯高於基數。
“固定金額加比例”模式(昆州、西澳、南澳、首都領地、北領地)。這些地區不區分子女是否為在世配偶所生。配偶先取得一筆固定金額,再按比例分得餘額,其餘由子女分配:
- 昆州:15萬澳元及家居用品,另加餘額的一半(一名子女)或三分之一(兩名或以上子女)。
- 西澳:家居用品、一筆固定金額及餘額的三分之一。2022年修法將該金額定為47.2萬澳元,並授權部長按平均工資水平以命令宣佈更高金額;較近期的個案已適用更高的宣佈金額,因此須按去世日期核實適用數額。
- 南澳:2025年1月1日或之後去世者,配偶取得個人物品、12萬澳元及餘額的一半。
- 首都領地:個人物品、20萬澳元(另計利息),另加餘額的一半(一名子女)或三分之一(其他情況)。
- 北領地:個人物品、條例規定的金額(12萬澳元),另加餘額的一半(一名子女)或三分之一(其他情況)。
兩種模式的實際差別很大。同樣是夫妻倆共同的子女,在維州配偶可以取得全部遺產;在昆州,超過15萬澳元的部分有三分之二歸子女。如配偶沒有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多個州允許在世配偶以其應得份額換取家庭住宅),家庭住宅可能不得不出售。
同時有多名配偶或伴侶
死者同時留下合法配偶和事實伴侶,或有多名合資格伴侶時,各州規則不同:
- 維州、新州、塔州:由各伴侶書面協議分配,或由法院裁定;經過法定通知程序後,也可平均分配。
- 昆州:類似,可協議、法院裁定或經通知後平均分配;法院須以公正合理為原則作出裁定,而不是以平分為起點。
- 南澳:配偶與伴侶平分,法院另有裁定的除外。
- 西澳及首都領地:取決於事實關係持續的時間。大致而言,事實關係滿兩年但不足五年的,與合法配偶平分;滿五年或以上(且期間死者未與合法配偶同居)的,由事實伴侶取得全部配偶份額。
- 北領地:事實伴侶與死者同居滿兩年且期間死者未與合法配偶同居,或雙方育有子女的,由事實伴侶取得配偶份額;否則歸合法配偶。
各州無遺囑繼承規則對比表
| 州/領地 | 配偶+子女(均為配偶所生) | 配偶+其他關係所生子女 | 可繼承的最遠親屬 | 家庭供養申請期限 |
| 維多利亞州 | 全部遺產 | 個人物品、法定遺贈額(2026年7月1日起為591,390澳元)、餘額一半 | 堂表兄弟姐妹 | 遺產管理書籤發後6個月 |
| 新南威爾士州 | 全部遺產 | 個人物品、按物價指數調整的法定遺贈額、餘額一半 | 堂表兄弟姐妹 | 去世後12個月 |
| 昆士蘭州 | 15萬澳元、家居用品,另加餘額一半(一名子女)或三分之一(兩名或以上) | 堂表兄弟姐妹 | 去世後6個月內發出通知,9個月內提出申請 |
| 西澳大利亞州 | 家居用品、固定金額(47.2萬澳元或更高的宣佈金額)、餘額三分之一 | 堂表兄弟姐妹 | 遺產管理書籤發後6個月 |
| 南澳大利亞州 | 個人物品、12萬澳元、餘額一半 | 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 | 遺產管理書籤發後6個月 |
| 塔斯馬尼亞州 | 全部遺產 | 個人物品、按物價指數調整的法定遺贈額、餘額一半 | 堂表兄弟姐妹 | 遺產管理書籤發後3個月 |
| 首都領地 | 個人物品、20萬澳元,另加餘額一半(一名子女)或三分之一 | 叔伯姑舅姨的後代 | 遺產管理書籤發後6個月 |
| 北領地 | 個人物品、12萬澳元,另加餘額一半(一名子女)或三分之一 | 叔伯姑舅姨的後代 | 遺產管理書籤發後12個月 |
部分情況下法院可延長家庭供養申請期限,但逾期申請難度很大,遺產一旦分配完畢更是如此。
親屬範圍延伸到哪裡為止?
目前各州都設有明確界限。維州、新州、昆州、西澳和塔州,最遠可繼承的是堂表兄弟姐妹,而且只能在其父母(死者的叔伯姑舅姨)已去世時代位繼承。南澳的《2023年繼承法》(Succession Act 2023)於2025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1919年遺產管理及認證法》中的相關規定,並將範圍擴展至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首都領地和北領地的法律則使用“叔伯姑舅姨的後代(issue)”這一表述。任何一州都不包括祖輩的兄弟姐妹、遠房堂表親或姻親。
如上述範圍內沒有任何親屬在世,遺產歸州或領地政府。在新州、南澳、塔州等地,可以申請政府放棄權利,將遺產轉給受死者供養的人或在道義上有正當理由的人,例如長期照顧死者的人或繼子女。
誰來申請遺產管理書?
沒有遺囑就沒有遺囑執行人,須由某人向州最高法院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法律和法院規則一般給予在世配偶優先權,其次按上述繼承順序由有權繼承的親屬申請。申請人須年滿18歲;如有權繼承者不願意、不適合或無法聯繫,法院可委任受益人與他人共同管理,或委任信託公司、公共受託人或其他合適人選。例如,西澳法律規定,如有權繼承者均不居住在西澳或不適合受託,法院可委任其他人。住在海外的親屬,通常可以通過授權書委託澳洲境內的人代為申請。維州的申請程序可參閱《無遺囑遺產管理書》。
仍可提出家庭供養申請
無遺囑繼承規則並非最終結果。在各州,特定人士如認為按無遺囑規則分配後,未能為其提供適當的生活和扶養,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請增加份額(family provision claim)。申請資格各州不同:子女和配偶通常可以申請;繼子女、孫輩、前配偶或同住的受扶養人在部分州也可申請,但往往須滿足額外條件。例如,自2025年1月1日起,南澳的成年繼子女須證明自己處於弱勢、依賴死者、曾照顧死者或對遺產有所貢獻。上表所列期限執行嚴格。
部分無遺囑(partial intestacy)
遺囑未能處理全部遺產時,就會出現部分無遺囑。常見情況包括:遺囑沒有“剩餘遺產”條款;剩餘遺產留給的人先於立遺囑人去世且沒有指定替補;或某項贈與無效。未被處理的部分按無遺囑繼承規則分配,可能落到立遺囑人並不希望的人手中,而遺囑執行人仍須申請遺囑認證。首都領地、北領地等地還會把配偶根據遺囑已經取得的利益,計入其固定金額中一併考慮。
華人家庭須特別注意的問題
用海外文件證明親屬關係
遺產管理人必須查明所有親屬,並證明順序在前的親屬已去世或並不存在。來自中國大陸、香港、臺灣或馬來西亞的家庭,往往需要出具海外的出生、結婚、死亡證明、戶籍資料或親屬關係公證書。中文或馬來文文件須附經認證的英文翻譯,並視簽發地而定,可能需要辦理海牙認證(apostille)或領事認證,澳洲法院才會接受。如資料不完整,例如曾經改名、拼音或粵語拼寫不一致、檔案遺失,可能還需要家庭成員出具法定聲明。這一步往往耗時最長,宜儘早著手。
未登記的婚姻或傳統婚姻
在海外依法締結的婚姻,在澳洲一般會獲得承認。問題常出在只辦了婚禮、卻沒有依法登記的情況:中國大陸的婚姻一般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才合法有效;臺灣自2008年起改為登記婚制度;香港則自1971年起不能再締結華人傳統婚姻。婚姻不被法律承認的一方,如符合同居條件,仍可能以事實伴侶身份繼承,但須提供證據,例如共同住址、共同財務往來,以及兩人對外以夫妻身份相處的情況。
配偶或子女在海外
住在海外的配偶或子女,與住在澳洲的繼承人享有同等權利。但居住地會影響實際操作:文件簽署和見證、收取款項,以及繼承澳洲資產的稅務後果(稅務問題應諮詢會計師或稅務顧問)。未成年子女的份額,一般由他人以信託方式代為保管,直至其年滿18歲。
繼子女不能按無遺囑規則繼承
未經正式領養的繼子女,在澳洲任何一州的無遺囑繼承製度下都沒有繼承權,無論感情多深。在再婚家庭中,如在世配偶日後也未立遺囑去世,死者自己的子女可能分不到已轉到繼父母名下的財產。繼子女唯一的途徑,是在符合資格時提出家庭供養申請。
不屬於遺產的資產
並非所有資產都按無遺囑規則分配。以聯名共有(joint tenants)方式持有的房產,會自動歸在世的共有人;退休金(superannuation)由基金受託人按有效的受益人指定和退休金法規支付,而非按無遺囑規則分配;已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也可能不經過遺產。相反,以按份共有(tenants in common)方式持有或死者單獨名下的房產,則屬於遺產。詳見《聯名持有還是按遺囑分配?物業和股票究竟如何傳承》和《您的退休金並不自動屬於您的遺產》。
常見誤區
- 以為在世配偶一定繼承全部遺產。在昆州、西澳、南澳、首都領地和北領地,即使是夫妻共同的子女,也會分得超過固定金額部分的遺產。
- 以為一個州的規則同樣適用於另一個州的房產。
- 忽略了前一段關係所生的子女(包括住在海外的子女)。在維州、新州和塔州,這會直接改變配偶的應得份額。
- 家庭供養申請期限未過就分配遺產。
- 以為憑海外的繼承公證書或家庭協議就能處理澳洲資產。一般仍須取得澳洲法院的授權。
- 等到確認順序在前的親屬都不在世後,才開始辦理海外文件,而不是一開始就同步申請。
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我們代表在世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在維州申請遺產管理書,並協調其他州的申請,包括死者、家人或資產在海外的情況。我們可以確定每項資產適用哪一地的法律,釐清誰有權繼承,整理來自中國大陸、香港、臺灣、馬來西亞等地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並就是否可能提出或面對家庭供養申請提供意見。對於希望避免適用無遺囑規則的家庭,我們也協助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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