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亞洲家庭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臺灣或中國內地創業,之後移居澳大利亞,並通過家族信託持有財富。創辦人,通常是創造財富的父親或母親,往往牢牢掌握著關鍵的控制權:委任人(appointor)、保護人(部分契約稱為 guardian 或 protector)、修改信託契約的權力、撤換及委任受託人的權力,以及公司受託人的唯一董事職位。
只要創辦人身體健康,這種集中控制的安排通常運作良好。但如今人們越來越長壽,不少創辦人到了八九十歲仍擔任這些職務。一旦記憶力開始衰退,或被確診患有認知障礙症等疾病,創辦人簽署的每一份文件都可能成為爭議的焦點。在家族信託糾紛中,真正的問題越來越不在於契約寫了什麼,而在於簽署文件的人當時是否明白自己在做什麼。
家族信託中的行為能力爭議從何而來
信託領域的行為能力爭議,通常集中在少數幾類影響重大的決定上:
- 修改信託契約,例如改變受益人範圍、將某個子女排除在外,或加入新的配偶。
- 更換委任人或保護人,常見的是指定其中一名子女為繼任人,而其他子女被排除。
- 撤換或委任受託人,包括變更公司受託人的董事或股東。
- 保護人作出的同意,例如同意分配、出售資產或提前終止信託。
- 創辦人晚年作出的大額分配、借款或債務豁免。
反過來,指控也可能被濫用。聲稱創辦人“已經喪失行為能力”,有時是一種手段:用來架空作出不受歡迎決定的父母,或在家族成員爭奪位置時凍結信託的運作。法院對這兩種風險都十分警惕,因此證據至關重要。
行為能力是法律問題,而不只是醫學問題
澳洲法律的出發點是推定成年人具備行為能力。主張對方缺乏行為能力的一方,一般需要提出證明,但舉證責任如何運作,可能取決於文件的類型及案件中出現的證據。各州的具體規定雖有差異,但以下原則大致相通:
- 行為能力針對具體決定而言。一個人可能有能力作出簡單的決定,卻無法作出複雜的決定。
- 以作出決定時為準。行為能力可能時好時壞,關鍵在於簽署文件那一刻的理解程度,而不是幾個月之前或之後。
- 決定越複雜,所需的理解程度越高。重組一個同時持有墨爾本物業和吉隆坡公司股份的信託,所需的理解遠高於簽署一份例行的分配決議。
- 醫生的意見有幫助,但由法院作出判斷。確診本身並不具決定性,認知篩查測試的分數也不等於法律標準。當時曾親自檢查當事人的醫生所給出的意見,通常比事後僅憑病歷作出的意見更有分量。
最有說服力的證據,通常是當時留下的記錄:律師的會面記錄、當事人用自己的話說明的理由、是否獲得獨立法律意見,以及在相近時間所做的醫學評估。對於母語不是英語的家庭而言,是否使用了翻譯,文件是否以普通話、粵語、福建話、馬來語或印尼語向當事人解釋過,也同樣重要。
不當影響:常常相伴而來的指控
行為能力的質疑往往伴隨著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或不合理行為的指控,例如指稱與年邁父母關係密切的子女或照顧者利用了父母的依賴。即使當事人具備行為能力,如果其自由意志被壓制,或一段建立在信任與影響力之上的關係被濫用,有關交易仍可能被撤銷。生前交易與遺囑適用的規則並不相同。獨立的法律意見、在受益家人不在場的情況下會面,以及清楚記錄創辦人的理由,是最主要的保障。
受權人能否行使信託權力?
很多創辦人都簽署了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家人往往以為受權人可以直接接手創辦人在信託中的角色。這一點需要謹慎。持久授權書一般處理的是授權人本人的財務和法律事務。信託契約賦予某人個人的權力,或必須以受信人身份行使的權力,例如委任人撤換受託人的權力、保護人的同意權,一般不能由受權人行使,除非信託契約明確允許。即使契約有規定,結果仍取決於條文措辭和相關州的法律,而受託人職能本身的轉授也受到限制。
有些契約規定,委任人喪失行為能力時,其角色由指定的繼任人,或由其法定遺產代理人或受權人接任;有些則規定該角色就此終止。如果契約沒有規定,信託可能出現無人能夠有效行事的局面,屆時或需向法院申請。如果持久授權書籤署時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已經存疑,授權書本身也可能受到質疑。
如果創辦人同時是公司受託人的唯一董事和股東,也會出現類似的空檔。一旦此人喪失行為能力,公司可能無人能夠作出決定。公司法提供的解決途徑有限,而且往往耗時,因此應及早處理公司章程和股份的繼承安排。
家庭可以做的規劃
- 在契約中加入界定“喪失行為能力”的條款(例如由醫生出具證明,或法院、審裁處作出監護或財產管理令),並寫明之後如何處理。
- 指定繼任委任人和保護人,並設定後備安排,以防被指定的人去世、拒絕接任或同樣喪失行為能力。
- 檢視公司受託人的章程,考慮增設第二名董事或候補董事,並規劃股份如何傳承。
- 考慮分階段交接:在創辦人健康時設立共同委任人或共同董事,讓創辦人逐步退下。
- 在作出重大變更前取得行為能力評估,並讓醫生了解該項決定所適用的法律標準。
- 確保創辦人在受益家人不在場的情況下獲得獨立的法律意見,並記錄創辦人的理由及所使用的翻譯人員。
- 讓持久授權書與信託角色相互配合,有意識地決定由誰管理個人事務、由誰管理信託事務。
- 一旦出現疑慮,先通過家庭會議和調解處理,再考慮訴訟。
綜合假設案例
本案例為匿名綜合假設,並非描述任何真實客戶。
林先生現年86歲,早年在馬來西亞經營木材和地產生意,後移居墨爾本。他的家族信託持有兩處商業物業,他本人是委任人,也是公司受託人的唯一董事。在被診斷出輕度認知障礙數月後,他簽署了一份契約修訂文件,指定與他同住的小兒子為唯一繼任委任人,並將住在新加坡的女兒從受益人中刪除。
女兒指稱父親當時缺乏行為能力,並受到弟弟的影響,因為是弟弟開車送父親去見律師,並全程在場。弟弟則表示,父親是因為長期的家庭分歧而自行作出決定。律師的會面記錄十分簡略,沒有取得醫學評估,也沒有安排翻譯,而林先生最習慣使用的是福建話。這些疏漏都讓糾紛更難解決、代價更高。雙方交換證據後,在調解中同意改為共同擔任委任人,並採取更平衡的分配方式。如果事前準備充分,這樣的結果或許根本無需經歷一場糾紛就能達成。
常見問題
我父親被確診患有認知障礙症,他在信託中作出的決定是否都無效?
並非如此。確診本身並不代表他對所有決定都缺乏行為能力,關鍵在於他作出某項具體決定時是否理解該決定。不過,確診之後遭到質疑的風險會增加,因此在作出任何進一步的重大變更之前,應先尋求法律意見。
我能否憑母親的持久授權書,代她行使委任人的權力?
一般不能,除非信託契約明確允許受權人行使該項權力。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需要核查信託契約、授權書以及相關州的法律,因為未經授權作出的決定可能無效。
修改信託契約前,是否應該先做醫學評估?
對於年長的創辦人或重大變更,這通常是明智的做法。應讓醫生了解該項決定的內容以及法律標準的要求。醫學意見本身並不具決定性,但如果日後決定受到質疑,當時留下的證據將非常有價值。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如何協助您
我們為澳大利亞各地的受託人、委任人、保護人、受益人及家庭提供意見,涵蓋信託角色的傳承、契約檢視、行為能力疑慮及相關糾紛;如涉及境外架構,我們會與當地律師合作。蔡智勳律師是國家認證調解員及家庭糾紛解決從業者,也是認證家族企業顧問,可以在各方立場固化之前,協助家庭通過有序的溝通和調解化解疑慮。我們可以使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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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