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華人和亞裔家庭把財富放在澤西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新加坡或香港設立的信託裡,也有家庭使用澳洲家族信託。信託契約往往會讓一位保護人(protector)或指定人(appointor)——通常是可信賴的親戚、家族世交,或者就是財產授予人(settlor)本人——對受託人的重要決定(包括分配)擁有同意權或否決權。
大家意見一致時,這樣的安排運作良好。可是一旦受託人想作出分配而保護人拒絕同意,或者保護人用否決權逼受託人接受自己想要的結果,問題就來了。本文概括說明保護人同意權是什麼、受到哪些限制,以及家族如何在不陷入漫長訴訟的情況下化解分歧。
一個假設的例子
假設有一個適用新加坡法律的全權信託,受託人是新加坡的專業信託公司。財產授予人已經去世,他多年的生意夥伴擔任保護人,任何本金分配都須經保護人書面同意。授予人的一位成年女兒住在墨爾本,申請一筆款項用於裝修診所。受託人考慮了申請,提出分配方案,保護人卻拒絕了。他引用意願書(letter of wishes)中保全本金的意向,但也提到這位女兒不再出席家庭會議,而且曾批評過他。
保護人有權拒絕嗎?受託人只能就此放棄嗎?答案取決於信託契約、適用法律,以及保護人是如何作出決定的。
什麼是保護人的同意權?
保護人是根據信託契約委任、負責監督受託人的個人或公司。契約可能賦予保護人撤換受託人、更改適用法律、增加或剔除受益人,或同意特定決定的權力。所謂同意權(consent power),是指沒有保護人同意,受託人就不能有效行使相關權力,例如分配本金。
在澳洲家族信託中,相應的角色通常稱為指定人、principal 或 guardian。有些澳洲信託契約還規定分配、修訂契約或信託歸屬須經指定人同意。
保護人的權力是受信權力嗎?
這個問題很關鍵,因為受信人(fiduciary)必須本著誠信、為受益人的利益並按權力的目的行事,而不能出於個人原因。
離岸司法管轄區的法院越來越傾向於把保護人的同意權視為受信權力。澤西皇家法院在 In the matter of the Piedmont Trust and the Riviera Trust [2021] JRC 248 一案中認定,保護人對受益人負有受信義務,必須考慮相關因素、排除無關因素,並須自行作出判斷,而不只是檢查受託人的決定是否合理。2026年3月,樞密院在百慕大上訴案 A v C [2026] UKPC 11 中裁定:如果信託契約沒有明確限制,擁有同意權的保護人可以獨立判斷,即使受託人的方案合法合理,也可以拒絕同意。樞密院同時把保護人視為受信人,並指出雙方都應努力尋求共識。
澳洲在這方面的法律發展相對有限。就指定人撤換受託人的權力而言,新州上訴法院在 Baba v Sheehan [2021] NSWCA 58 一案中對該權力是否屬於受信權力表示相當懷疑,但也確認該權力仍受“濫用權力”(fraud on a power)原則以及信託契約目的的約束。澳洲法院未必會跟隨離岸判例,每份契約的具體措辭至關重要。
保護人權力的限制
即使保護人的酌情權很寬,也不是毫無邊界。在以下情況下,保護人的決定可能受到挑戰:
- 出於不當目的。保護人如果為了報復受益人對自己的批評、向受益人的配偶施壓,或為了自己的生意利益而拒絕同意,就是把權力用在了並非其設立目的的地方。
- 構成濫用權力。這項原則適用於行使權力以達成超出其範圍的結果,例如讓並非權力對象的人受益,或背後另有私下安排。
- 考慮了無關因素,或忽略了相關因素。意願書通常是相關因素,個人之間的不和通常不是。在上面的例子中,保護人以女兒批評過他作為理由之一,就是一個警號。
- 保護人存在利益衝突。如果保護人會從決定中得益,而該權力屬於受信權力,就可能適用“不得有利益衝突”原則。
財產授予人同時擔任保護人
有些財產授予人委任自己為保護人,以便繼續影響分配。如果授予人保留的控制權過多,法院可能會“看穿”信託,無論是在家事法財產分割、債權人追討還是稅務審查中。在澳洲,高等法院在 Kennon v Spry [2008] HCA 56 一案中的判決顯示,對信託的控制可以把信託資產帶進家事法糾紛。兼任保護人的授予人應在契約範圍內、按契約目的行事,並在指示受託人之前先尋求法律意見。
受託人的處境
夾在保護人和受益人之間的受託人,不能對保護人置之不理。如果契約規定須經同意,未取得同意而作出的分配可能無效。
受託人也不能對保護人言聽計從。分配的酌情權屬於受託人,受託人必須就申請本身作出考慮,不能把決定權交給保護人。受託人應向保護人提供其合理需要的資料,認真聽取其顧慮,並在顧慮有道理時修改方案。
化解分歧的實際途徑
- 先非正式地溝通。在提出正式方案之前,受託人可以先與保護人和主要家庭成員商討。調整分配的金額、時間或形式(例如以借款代替贈與),或許就能化解反對意見。
- 記錄理由。受託人應在會議記錄中寫明考慮了什麼、為什麼這樣決定;保護人也應記錄同意或拒絕的理由。
- 徵詢受益人的意見。這既能讓受託人掌握相關資料,也能讓家人感到被尊重。
- 尋求協商解決。修改方案、分階段分配或附加條件,都可能彌合分歧。
- 進行調解。調解員可以協助受託人、保護人和家庭成員私下解決糾紛,無需公開訴訟。
- 以法院作為正式途徑。受託人或保護人可以向監督該信託的法院申請指示(directions),或請求法院就各方權力範圍作出宣告(declaration)。這通常是信託適用法律所在地的法院,因此需要當地律師的意見。
起草信託契約的教訓
- 清楚界定保護人的角色:是只檢查決定是否合理的“看門人”,還是獨立的決策者?
- 寫明保護人的權力是受信權力還是個人權力,以及保護人可以和不可以考慮哪些因素。
- 規劃繼任:保護人去世、喪失能力或辭任時由誰接任。
- 規劃僵局處理:回覆申請的期限、逐級升級的程序,以及先調解後訴訟。
常見問題
信託保護人有哪些權力?
信託保護人的權力由信託契約賦予,用於監督受託人,例如撤換受託人或同意分配。具體有哪些權力,完全以契約為準。
保護人可以拒絕同意分配嗎?
如果契約賦予同意權,可以。但拒絕必須出於誠信、為了正當目的,而且不能依賴無關因素。出於個人恩怨而拒絕,可能會受到挑戰。
信託保護人是受信人嗎?
包括澤西法院和樞密院在內的離岸法院,已把保護人視為受信人。澳洲的立場尚未確定,契約措辭是關鍵。
受託人和保護人談不攏怎麼辦?
在須經同意的情況下,受託人通常不能自行推進。雙方可以協商、調解,或在最後關頭請法院就各自的權力範圍作出指示。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會審閱信託契約、意願書和保護人委任文件,理清誰擁有哪些權力、受到哪些限制,並在分配受阻時為受託人、保護人和受益人提供意見。蔡智勳律師是國家認可調解員(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糾紛調解執業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和認證家族企業顧問(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我們協助家庭在立場僵化之前私下化解分歧。如果信託適用離岸法律,我們會與新加坡、香港、澤西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的當地律師合作,並可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我們也協助財產授予人重新起草保護人條款,讓角色、繼任和僵局處理步驟清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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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遺囑執行人、受託人及其專業顧問,就澳洲及跨境的遺產規劃、遺產管理和遺產糾紛提供法律服務。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