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华人和亚裔家庭把财富放在泽西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或香港设立的信托里,也有家庭使用澳洲家族信托。信托契约往往会让一位保护人(protector)或指定人(appointor)——通常是可信赖的亲戚、家族世交,或者就是财产授予人(settlor)本人——对受托人的重要决定(包括分配)拥有同意权或否决权。
大家意见一致时,这样的安排运作良好。可是一旦受托人想作出分配而保护人拒绝同意,或者保护人用否决权逼受托人接受自己想要的结果,问题就来了。本文概括说明保护人同意权是什么、受到哪些限制,以及家族如何在不陷入漫长诉讼的情况下化解分歧。
一个假设的例子
假设有一个适用新加坡法律的全权信托,受托人是新加坡的专业信托公司。财产授予人已经去世,他多年的生意伙伴担任保护人,任何本金分配都须经保护人书面同意。授予人的一位成年女儿住在墨尔本,申请一笔款项用于装修诊所。受托人考虑了申请,提出分配方案,保护人却拒绝了。他引用意愿书(letter of wishes)中保全本金的意向,但也提到这位女儿不再出席家庭会议,而且曾批评过他。
保护人有权拒绝吗?受托人只能就此放弃吗?答案取决于信托契约、适用法律,以及保护人是如何作出决定的。
什么是保护人的同意权?
保护人是根据信托契约委任、负责监督受托人的个人或公司。契约可能赋予保护人撤换受托人、更改适用法律、增加或剔除受益人,或同意特定决定的权力。所谓同意权(consent power),是指没有保护人同意,受托人就不能有效行使相关权力,例如分配本金。
在澳洲家族信托中,相应的角色通常称为指定人、principal 或 guardian。有些澳洲信托契约还规定分配、修订契约或信托归属须经指定人同意。
保护人的权力是受信权力吗?
这个问题很关键,因为受信人(fiduciary)必须本着诚信、为受益人的利益并按权力的目的行事,而不能出于个人原因。
离岸司法管辖区的法院越来越倾向于把保护人的同意权视为受信权力。泽西皇家法院在 In the matter of the Piedmont Trust and the Riviera Trust [2021] JRC 248 一案中认定,保护人对受益人负有受信义务,必须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并须自行作出判断,而不只是检查受托人的决定是否合理。2026年3月,枢密院在百慕大上诉案 A v C [2026] UKPC 11 中裁定:如果信托契约没有明确限制,拥有同意权的保护人可以独立判断,即使受托人的方案合法合理,也可以拒绝同意。枢密院同时把保护人视为受信人,并指出双方都应努力寻求共识。
澳洲在这方面的法律发展相对有限。就指定人撤换受托人的权力而言,新州上诉法院在 Baba v Sheehan [2021] NSWCA 58 一案中对该权力是否属于受信权力表示相当怀疑,但也确认该权力仍受“滥用权力”(fraud on a power)原则以及信托契约目的的约束。澳洲法院未必会跟随离岸判例,每份契约的具体措辞至关重要。
保护人权力的限制
即使保护人的酌情权很宽,也不是毫无边界。在以下情况下,保护人的决定可能受到挑战:
- 出于不当目的。保护人如果为了报复受益人对自己的批评、向受益人的配偶施压,或为了自己的生意利益而拒绝同意,就是把权力用在了并非其设立目的的地方。
- 构成滥用权力。这项原则适用于行使权力以达成超出其范围的结果,例如让并非权力对象的人受益,或背后另有私下安排。
- 考虑了无关因素,或忽略了相关因素。意愿书通常是相关因素,个人之间的不和通常不是。在上面的例子中,保护人以女儿批评过他作为理由之一,就是一个警号。
- 保护人存在利益冲突。如果保护人会从决定中得益,而该权力属于受信权力,就可能适用“不得有利益冲突”原则。
财产授予人同时担任保护人
有些财产授予人委任自己为保护人,以便继续影响分配。如果授予人保留的控制权过多,法院可能会“看穿”信托,无论是在家事法财产分割、债权人追讨还是税务审查中。在澳洲,高等法院在 Kennon v Spry [2008] HCA 56 一案中的判决显示,对信托的控制可以把信托资产带进家事法纠纷。兼任保护人的授予人应在契约范围内、按契约目的行事,并在指示受托人之前先寻求法律意见。
受托人的处境
夹在保护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受托人,不能对保护人置之不理。如果契约规定须经同意,未取得同意而作出的分配可能无效。
受托人也不能对保护人言听计从。分配的酌情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必须就申请本身作出考虑,不能把决定权交给保护人。受托人应向保护人提供其合理需要的资料,认真听取其顾虑,并在顾虑有道理时修改方案。
化解分歧的实际途径
- 先非正式地沟通。在提出正式方案之前,受托人可以先与保护人和主要家庭成员商讨。调整分配的金额、时间或形式(例如以借款代替赠与),或许就能化解反对意见。
- 记录理由。受托人应在会议记录中写明考虑了什么、为什么这样决定;保护人也应记录同意或拒绝的理由。
- 征询受益人的意见。这既能让受托人掌握相关资料,也能让家人感到被尊重。
- 寻求协商解决。修改方案、分阶段分配或附加条件,都可能弥合分歧。
- 进行调解。调解员可以协助受托人、保护人和家庭成员私下解决纠纷,无需公开诉讼。
- 以法院作为正式途径。受托人或保护人可以向监督该信托的法院申请指示(directions),或请求法院就各方权力范围作出宣告(declaration)。这通常是信托适用法律所在地的法院,因此需要当地律师的意见。
起草信托契约的教训
- 清楚界定保护人的角色:是只检查决定是否合理的“看门人”,还是独立的决策者?
- 写明保护人的权力是受信权力还是个人权力,以及保护人可以和不可以考虑哪些因素。
- 规划继任:保护人去世、丧失能力或辞任时由谁接任。
- 规划僵局处理:回复申请的期限、逐级升级的程序,以及先调解后诉讼。
保护人住在澳洲:税务居民身份的风险
保护人的角色在海外运作良好,但当保护人,或保留了权力的财产授予人(settlor)移居澳洲后,就可能引发澳洲税务问题。根据《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 (Cth))第95(2)条,如果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的任何时间,信托有任何一名受托人是澳洲居民,或信托的核心管理与控制(centr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在澳洲,该信托一般就属于该年度的居民信托(resident trust estate)。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第二项标准。如果住在澳洲的保护人或财产授予人实际上在指挥海外受托人如何行事,核心管理与控制就有相当风险被认定在澳洲,信托因而被视为澳洲居民信托,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纳税。纯粹防护性、很少行使的否决权,风险或许比指示投资或分配的权力低,但两者之间并没有明确界线,关键在于实际上是如何作出决定的。
这种情况往往在没有人刻意安排的情况下发生。例如,移居墨尔本的子女在父母去世后成为保护人,或父母退休移居澳洲,却仍保留多年前给自己设定的权力。可以考虑以下步骤:
- 在任何住在澳洲的人接任或继续担任该职位之前,先取得澳洲税务意见;
- 考虑由非澳洲居民担任保护人,或设立保护人委员会,或把权力收窄至真正防护性质的权力;
- 确保受托人确实在海外审议并作出决定,并留存记录;
- 在契约中加入替换条款,一旦保护人成为澳洲居民便自动生效。
另外,海外信托向澳洲居民受益人作出的分配,可能须根据同一法例第99B条纳税,我们在另一篇文章中另有介绍。
常见问题
信托保护人有哪些权力?
信托保护人的权力由信托契约赋予,用于监督受托人,例如撤换受托人或同意分配。具体有哪些权力,完全以契约为准。
保护人可以拒绝同意分配吗?
如果契约赋予同意权,可以。但拒绝必须出于诚信、为了正当目的,而且不能依赖无关因素。出于个人恩怨而拒绝,可能会受到挑战。
信托保护人是受信人吗?
包括泽西法院和枢密院在内的离岸法院,已把保护人视为受信人。澳洲的立场尚未确定,契约措辞是关键。
受托人和保护人谈不拢怎么办?
在须经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通常不能自行推进。双方可以协商、调解,或在最后关头请法院就各自的权力范围作出指示。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会审阅信托契约、意愿书和保护人委任文件,理清谁拥有哪些权力、受到哪些限制,并在分配受阻时为受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提供意见。蔡智勋律师是国家认可调解员(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纠纷调解执业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和认证家族企业顾问(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我们协助家庭在立场僵化之前私下化解分歧。如果信托适用离岸法律,我们会与新加坡、香港、泽西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的当地律师合作,并可用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服务。我们也协助财产授予人重新起草保护人条款,让角色、继任和僵局处理步骤清晰明确。
延伸阅读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家庭、遗嘱执行人、受托人及其专业顾问,就澳洲及跨境的遗产规划、遗产管理和遗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如需安排保密咨询,请致电墨尔本办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过下方表格提交咨询。我们可使用普通话、粤语及英语提供服务。
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