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如何解决纠纷,应当在纠纷发生之前就定下来。一套设计完善的机制,是一道逐级升级的“阶梯”:先由家族成员按约定规则直接沟通,再交由家族会议或独立主席处理,然后依次引入协调人、独立顾问、经认证的调解员,最后才是仲裁或法院。每一级都必须写进真正控制企业和信托的法律文件中,而且条款要足够明确,法院才会执行。
我们的看法是:目的不是消除分歧。兄弟姐妹各有各的生活、配偶和抱负,有分歧很正常,也是健康的。真正的目的,是不让分歧演变成“法律战”——公开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董事之间互相罢免,企业在家人争执中不断贬值。
为什么要在纠纷发生前设计好机制
纠纷一旦开始,每个程序问题都会变成策略问题:调解员由谁选?股份由谁来估值?某个兄弟姐妹能不能把股份卖给外人?处于冲突中的家族,往往连这些问题也无法达成一致,而第一封律师函常常会定下此后多年的基调。
反过来,如果在大家关系融洽、谁也不知道将来会站在哪一边的时候提前约定,这些问题其实很简单。而且,当家族成员知道有一条公平、保密的渠道可以提出不满,他们往往会在问题还小的时候就提出来。
机制必须跟着真正的权力走。起草任何文件之前,先理清谁控制什么:受托公司及其董事、每个家族信托的委任人(Appointor)、经营公司的股东、单位信托的单位持有人,以及谁可以单独行事。如果纠纷解决机制只写在家族宪章里,而没有写进公司章程或信托契据,它无法阻止董事或委任人行使法律上的权力。关于家族规则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差距,请参阅家族宪章有法律效力吗?
纠纷解决阶梯示例
下表仅为示意,并非范本;具体的层级、时限和参与人员,取决于家族及其架构。
| 层级 | 参与者 | 启动条件与时限(示例) | 写入哪些文件 |
| 1. 家族成员直接沟通 | 相关家族成员,按约定的沟通规则 | 书面提出问题;14天内会面;30天内尝试解决 | 家族宪章(指引);股东协议或契据中的争议条款 |
| 2. 家族会议或独立主席 | 家族会议;独立主席或可信赖的非家族董事 | 第1级未能解决;家族会议在30天内处理 | 家族宪章;董事会章程;股东协议 |
| 3. 协调人 | 事先指定的家族企业协调人或顾问 | 任何一方可要求协调;两至三次会谈 | 股东协议或家庭协议契据 |
| 4. 独立顾问与独立专家裁定 | 独立估值师或会计师 | 涉及估值、账目或财务事实的争议;在约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 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单位信托契据 |
| 5. 调解 | 事先指定或由指定机构委任的认证调解员 | 第1至4级仍未解决;60天内进行调解 | 各份具约束力文件中的争议条款 |
| 6. 仲裁或法院 | 仲裁员(保密)或最高法院 | 调解结束后才可启动;紧急救济始终可以申请 | 仲裁协议,或默认由法院处理 |
每一级如何运作
第1级:按约定规则的家族直接沟通
大多数分歧应该由家族成员自己解决,但要有沟通规则:问题以书面方式提出;在正式会议上讨论,而不是在家族微信群里争吵;采取任何行动前先有一段冷静期;不把员工、客户或其他亲戚牵扯进来。如果问题在兄弟姐妹自身的权限范围内、彼此关系仍然正常、也不需要第三方独立判断事实,就应当由他们自己解决。
第2级:家族会议或独立主席
兄弟姐妹谈不拢时,下一步应该是一个议事平台,而不是律师。家族会议或董事会的独立主席可以听取双方意见,把家庭问题与企业问题分开处理。如何设立这些机构,请参阅我们的家族治理:在澳洲一步步建立家族会议。
第3级:协调人
当沟通本身已经失效——各说各话、同一个争论反复出现、或者某一方主导局面——就需要协调人介入。协调人不作任何决定。事先指定协调人,或约定选任方式,可以避免一方推荐的顾问被另一方以“偏袒”为由拒绝。
第4级:独立顾问与独立专家裁定
很多家族纠纷其实是“数字”之争:股份值多少钱、某位家人的薪酬是否合理、股东往来账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应交给独立估值师或会计师,而不是靠谈判。合同可以约定由指定的独立专家(以专家身份而非仲裁员身份)就某一明确问题作出裁定,例如按约定基础确定股份的公允价值。
澳洲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遵守此类“专家裁定”(Expert Determination)条款。根据 Legal & General Life of Australia Ltd v A Hudson Pty Ltd (1985) 1 NSWLR 314 案确立的原则,按照合同作出的裁定通常对各方有约束力;但如果裁定是通过欺诈或串通取得,或并非按照合同作出,则不具约束力。裁定是否终局、能否再提出异议,取决于条款怎么写。因此条款应清楚界定独立专家裁定什么、以什么为基础。
第5级:调解
对大多数家族而言,调解是最核心的一步。认证调解员协助各方自行谈出结果,不会强加任何决定。根据调解协议,调解过程中的内容保密;而且依照《2008年证据法》(维州)第131条,和解谈判的内容一般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有若干例外)。家族群体调解可以把几代人、配偶以及顾问一起纳入一个有序的程序。详见家族企业与家族群体调解。
对许多华人家庭来说,用什么语言沟通非常重要。本所律师及调解员蔡智勋可以用英语和普通话主持调解,让习惯说普通话的父母和习惯说英语的子女在同一个程序中直接交流,而不必事事经过翻译。
第6级:最后一步——仲裁还是法院
如果调解仍不能解决,就必须由第三方作出裁决。选择在仲裁与法院之间:
- 仲裁是依据仲裁协议进行的私密程序。在维州,国内商事仲裁适用《2011年商事仲裁法》(维州)(Commercial Arbitration Act 2011)。根据该法,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各方及仲裁庭须对仲裁中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仅有有限的例外。如果一方就有效仲裁协议所涵盖的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及时提出请求的,法院须将争议转交仲裁;仲裁裁决只有在当事人事先同意且法院准许的情况下,才可就法律问题上诉。保密和终局性对家族很有吸引力,但裁决一旦有误,也很难纠正。
- 法院诉讼一般是公开的,但有完整的上诉权,法院也有权约束非当事人;而且有些救济只能由法院给予,例如《公司法》下的压迫救济,以及最高法院对信托的监督。家族公司中的法院救济,请参阅家族企业股东纠纷:公司僵局、调解与公司法第232条压迫救济。
把阶梯写进有约束力的文件
家族治理制定规则,法律文件赋予规则效力。家族宪章很有价值,可以写明家族的价值观、家族会议的角色以及家族希望如何处理纠纷,也可以作为解释其他法律文件的指引。但如果某条规则真的重要,就要把它写进控制相关权力的那份文件里。
| 文件 | 可以约定的纠纷条款 |
| 股东协议 | 多层级争议解决条款;独立专家估值;僵局处理程序;买卖机制;仲裁或法院 |
| 公司章程 | 股份转让的优先购买权;董事会组成及决定性投票;与股东协议一致的条款 |
| 单位信托契据及单位持有人协议 | 争议条款;单位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单位赎回与估值 |
| 全权家族信托契据 | 委任人或监护人(Guardian)的继任;共同委任人意见不一时的打破僵局机制;行使关键权力前的协商程序 |
| 家庭协议契据 | 家族成员(包括不是股东的成员)之间具约束力、同意遵循纠纷阶梯的协议。详见家庭协议契据:如何让家族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
| 家族宪章 | 价值观、沟通规则、家族会议及程序指引;单独而言通常不具强制执行力 |
争议条款怎样才能被执行
法院不会命令各方“必须谈成”,但对于起草得当的纠纷解决程序,法院通常会中止诉讼,直至程序走完。新州上诉法院在 United Group Rail Services Ltd v Rail Corporation New South Wales [2009] NSWCA 177 一案中认定,在仲裁前进行“真诚、善意谈判”的承诺足够明确,可以执行。但维州最高法院在 WTE Co-Generation v RCR Energy Pty Ltd [2013] VSC 314 一案中认定,一项仅要求双方高层会面的条款不可执行,因为它没有规定具体程序。对家族而言,实际要点是:
- 把完成每一级作为进入下一级或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 每一级写清楚:谁参与、何时开始、多长时间、何时结束。
- 写明协调人、独立专家或调解员如何选任,家族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哪个机构指定,以及费用由谁承担。
- 避免任何需要“另行协商”才能启动的步骤。
- 保留申请紧急法院救济的权利,确保任何人都可以申请禁令保护资产。
信托需要特别留意
信托纠纷往往是控制权之争:谁是委任人、谁能更换受托人、谁决定分配。要求共同委任人一致行动,可能造成僵局;只有一个委任人,则权力过于集中。信托契据可以约定委任人的继任、打破僵局的方式、设立独立监护人,或要求在行使关键权力前先行协商。至于信托契据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从未签署的受益人,澳洲法律尚无定论;不过高等法院在 Rinehart v Hancock Prospecting Pty Ltd [2019] HCA 13 一案中,对家族契据中的仲裁条款作了宽泛解释。由家族成员另行签署一份契据,是让他们受纠纷程序约束更可靠的做法。
僵局与退出:一个兄弟姐妹想卖、其他人想留怎么办
每一道阶梯都需要最后一级:既能结束纠纷,又不会毁掉企业。最常见的家族纠纷其实很简单:一个人想卖,其他人想留。文件应当在问题出现前就给出答案:
- 谁可以退出、何时退出:例如在最低持有期或通知期之后,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买断。
- 谁有优先购买权:家族成员优先于任何外人。
- 价格怎么定:约定估值方法(例如按整体企业市值按比例计算,是否扣除少数股权折让),由独立估值师确定。
- 钱从哪里来:分期付款、公司回购、借款或保险,提前规划流动性,而不是等到有人需要时才想办法。
- 没人买怎么办:以出售企业或资产作为最终退路。
关于买断机制、估值和资金安排,详见兄弟姐妹想退出家族企业:股份买断、估值与资金安排。
跨境家族需要考虑的问题
我们服务的许多家族,成员分布在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新加坡或马来西亚。纠纷机制也必须照顾到他们:
- 语言:约定调解可用普通话或英语进行,关键文件提供翻译。
- 远程参与:允许海外家族成员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协调和调解,并考虑时差。
- 仲裁地:如选择仲裁,仲裁地(例如墨尔本、新加坡或香港)决定由哪个法院监督以及适用哪套程序法。跨境执行仲裁裁决一般比执行法院判决容易,因为中国内地、香港和新加坡均适用《纽约公约》;台湾并非公约缔约方,在台湾的执行另有其规则。详见中国内地及台湾判决在澳洲能执行吗?跨境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
一位创始人在墨尔本创办了食品分销企业,通过家族公司持有经营业务,另有一个单位信托持有仓库物业。三个成年子女各持三分之一股份:一个在墨尔本经营企业,一个住在上海,一个住在新加坡。创始人退居二线后,在新加坡的女儿想卖出股份,为自己的事业筹资;负责经营的儿子想全部保留;在上海的孩子则拿不定主意。
由于这个家族早已在股东协议和家庭协议契据中设计好纠纷阶梯,每一步都有章可循。兄弟姐妹先按约定规则视频会面,然后把问题提交给由独立董事主持的家族会议。在价格上谈不拢时,由协议中指定的独立估值师按约定基础为股份估值。随后,一场以普通话和英语进行的调解,处理了分期买断的时间和资金安排。整个过程没有提起诉讼,家族事务也保持私密。其他家族的结果可能不同;机制提供的是一条人人事先知道的路径。
实务要点
- 先有对话,后有文件。文件应记录家族已经讨论并同意的内容;文件签署后,对话还要继续。
- 对文件进行“压力测试”。设想如果有兄弟姐妹想要控制权、想要变现或想退出,或者某位董事单独行事,会发生什么。
- 保持简单,定期检视。家族真正能执行的简单机制,胜过复杂的设计;下一代成长后要重新检视。
- 前后一致。一份文件约定一种程序、另一份文件约定另一种,只会引发“到底适用哪一个”的争论。
我们可以提供的协助
我们审阅家族各公司和信托的现有文件,厘清权力实际所在,并起草争议解决条款、僵局与买卖机制、信托契据修订及家庭协议契据,使家族约定的程序具有法律效力。纠纷发生后,我们可以代表某一家族成员;也可以在另外的情况下,以英语或普通话主持家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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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