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已经就一件大事达成共识:也许是大女儿将担任董事会主席,退出生意的兄弟姐妹将按公平价格被收购,或者股份不会落到姻亲手里。家族会议上大家都点了头。现在的问题是:当记忆淡去、情况改变、有人改变主意时,如何让这项承诺依然站得住?
单靠家族宪法或家族宪章通常做不到。正如我们在讨论家族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的文章中所说,大多数家族宪章是刻意设计为不具约束力的。需要法律效力的承诺,必须转化到法律认可的文件中,也就是把家族意愿与真正掌握权力的法律架构连接起来的”桥梁文件”。
本文介绍这些文件,各自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哪种文件适合哪类承诺。文章特别针对华人和亚裔家族集团:企业、信托和家庭成员往往同时分布在几个国家。
一、契据:家庭安排契据与家庭承诺书
契据(deed)是一种正式书面文件,对签署人具有约束力。与普通合同不同,契据不要求双方互相给付对价,因此特别适合家庭成员之间的承诺。
身故后的家庭安排契据
在遗产领域,家庭安排契据(deed of family arrangement)是遗产受益人之间就改变遗产分配方式达成的协议,例如让在世的父亲或母亲直接取得家庭住宅,或在不上法院的情况下解决纠纷。它需要所有受影响受益人的同意。若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欠缺行为能力,可能需要法院批准或其他保障措施。这类契据可能涉及资本利得税和印花税,应在会计师参与下准备。
在世时的家庭契据与承诺书
家庭在世时也会使用契据:例如家人约定某处家族房产如何使用和出售;子女承诺在父母需要时偿还借款;或者记录某处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产实为全家持有。这些文件把一份默契变成签署人之间可执行的义务。
适合:具名个人之间的具体承诺,尤其涉及特定资产或金钱。局限:契据只约束签署人;除非受托人或公司董事会也是签约方且相关文件允许,否则不能凌驾于它们的权力之上。
二、股东协议与单位持有人协议
家族企业若以公司形式经营,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通常是让家族规则具备法律效力的主要工具;若以单位信托(unit trust)经营,相应文件是单位持有人协议(unitholders’ agreement)。常见条款包括:
- 谁可以持有股份或单位(例如只限直系后代或家族信托);
- 优先购买权(pre-emptive rights):想出售的成员必须先卖给家人;
- 退出时如何定价,通常由独立估值师按约定方法估值;
- 身故、失能、破产或婚姻关系破裂时如何处理,包括强制转让选择权;
- 谁有权委任董事,哪些决定需要特别多数或一致同意;
- 纠纷解决阶梯:家族会议、调解、专家裁定或仲裁。
适合:所有权、退出、流动资金和决策权。局限:只约束签署方;新股东须签署加入契据(deed of accession),且协议须与公司章程一致。
三、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公司章程及适用的可替代规则(replaceable rules)在公司与每位股东之间、公司与董事及秘书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具有合同效力。公司可通过股东特别决议(special resolution)修改章程,即须获得所投票数至少75%的支持。章程还可以规定修改生效前须满足额外条件,这是巩固关键家族保护条款的有效方法。
由于章程自动约束所有现有及未来股东,那些必须在股权变动后依然有效的规则,最适合放在这里:具有不同投票权和股息权的股份类别、转让限制、各房可委任的董事人数,以及须经股东批准的保留事项(reserved matters)。
适合:必须约束现在及将来所有股东的规则。局限:每位股东(包括将来的股东)都有权查阅章程,修改又需要特别决议,因此敏感或私人性质的安排通常更适合放在单独的股东协议中。
四、修改信托契约
许多家族集团通过全权信托(家族信托)持有财富。信托契约(trust deed)规定由谁控制信托:受托人,以及通常有权撤换受托人的委任人(appointor)或监护人(guardian)。关于控制权传承的家族规则应写在这里,例如创始人身故后由谁担任委任人,或规定两位委任人须共同行事。
信托契约通常只能按其自身修改条款规定的方式修改,有些部分甚至完全不能改。规划不当的修改还可能带来税务或印花税后果。修改前,应取得完整契约和以往全部修订文件,并由律师和会计师共同审阅。
适合:谁控制信托、控制权如何传承。局限:取决于修改权的范围。给受托人的意愿书仍只是指引。
五、董事会通过的政策
有些家族规则关乎企业的日常运作:家族成员的聘用、薪酬、公司资产的使用、利益冲突和股息政策。这些规则通常最好由董事会正式决议通过,作为公司政策。通过后即约束管理层,并可对所有人一致适用。
适合:可能需要逐步调整的营运规则。局限:董事会日后可再以决议修改。这种灵活性有用,但若某项规则必须受保护,应把它作为保留事项写进章程或股东协议。
六、遗嘱、授权书和具约束力的受益人提名
关于身故后安排的承诺,必须体现在每位家庭成员的遗产文件中:
- 遗嘱处理个人名下持有的股份和单位,并可为下一代设立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
- 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决定当事人失去行为能力时,由谁管理其个人资产,包括股份。
- 具约束力的身故受益人提名(binding death benefit nomination)指示养老金受托人。养老金(superannuation)并不自动成为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单靠遗嘱无法控制它。许多公开养老基金的约束性提名在三年后失效,除非续期或基金允许不失效提名;自管养老基金(SMSF)则取决于基金契约。
请记住,家族信托和公司的资产不属于个人所有,遗嘱无法转移它们。这些实体的控制权是通过信托契约和股份传承的。
哪种文件适合哪类承诺?
- “企业只能由家人持有”:公司章程,加上股东协议。
- “退出的兄弟姐妹将被公平收购”:股东协议或单位持有人协议,并订明估值方法和资金来源。
- “家族信托的控制权由两个子女共同继承”:修改信托契约中的委任人条款,并配合一致的遗嘱。
- “家族成员按市场水平领薪”:董事会通过的聘用政策。
- “爸爸过世后妈妈保留房子”:遗嘱,或身故后的家庭安排契据。
- “我们会互相尊重”:家族宪法,不具约束力。
实用步骤
- 收集所有现有文件:信托契约及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协议、遗嘱、授权书和养老金提名,包括在海外签署的文件。
- 列出需要法律效力的家族承诺。
- 把每项承诺对应到规管该事项的文件。
- 检查文件之间是否冲突,先解决冲突再新增文件。
- 签署前请会计师审阅税务和印花税影响。
- 按正确程序签署。海外家人须安排能被认可的见证或公证。
- 在家族宪法中写明由哪些文件赋予其法律效力,并定期一并检讨。
常见问题
什么是家庭安排契据?
在遗产领域,它是所有受影响受益人同意以不同于遗嘱或无遗嘱继承规则的方式分配遗产的契据。更广义而言,家庭也用契据记录成员之间具有约束力的承诺。签署前应核实税务和印花税后果。
如何让家族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把每项重要承诺放进依法规管该事项的文件中:契据、股东或单位持有人协议、公司章程、信托契约、董事会政策或遗嘱。单靠家族宪章很少能做到。
股东协议会凌驾于公司章程之上吗?
不会自动凌驾。两者应配合起草。许多股东协议规定,若出现不一致,各方须投票修改章程;但最稳妥的做法是从一开始就让两者保持一致。
海外的家人可以签署这些文件吗?
通常可以,但必须符合签署和见证要求。有些文件需要特定见证人,有些须经公证或认证才能在另一国家使用。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我们协助家庭把家族协议中的重要部分转化为真正有效的文件:家庭安排契据、股东协议和单位持有人协议、公司章程和信托契约修订、董事会政策、遗嘱和授权书,并逐一核对,确保相互之间没有冲突。蔡智勋律师是全国认证调解员及认证家族企业顾问,受过会计专业训练,我们与家族的会计师合作处理税务和印花税问题。本所设有公证人,可处理在海外签署或使用的文件,并与其他国家的当地律师合作,以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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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