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林女士一家住在墨尔本,父亲长年生活在上海,名下有一套上海住房和几笔银行存款;几年前,父亲还用自己的名字在墨尔本买了一套投资公寓。父亲去世后,林女士发现自己同时面对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上海的房子要按中国内地的规则办理继承,墨尔本的公寓却要先向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申请遗产授权。哪边先办?哪些文件要在澳洲公证?中国的银行和不动产登记中心会认可什么?
反过来的情况同样常见:父母住在吉隆坡、新加坡或香港,在墨尔本留下房产或存款,子女需要在澳洲处理。本文以维多利亚州为基础,梳理跨境遗产的主要程序和实际操作中的先后顺序。
一、先厘清:资产在哪里,就要走哪里的程序
遗产认证不是一张“全球通用”的文件。每个国家或地区通常只处理位于其境内的资产:维州的房产和银行账户要由维州法院授权,上海的房子要由中国内地的登记机关或法院处理。至于由谁继承、按什么比例继承,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普通法的冲突规则,动产一般适用死者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一份遗嘱是否能覆盖两地资产、两地程序是否会互相卡住,最好在动手之前就整体评估。
二、在维州办理遗嘱认证(Probate)或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有遗嘱的,由遗嘱执行人申请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没有有效遗嘱的,由近亲属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申请前,须在维州最高法院网站刊登拟申请的公告,并在公告刊登至少14天后才能提交申请;申请通过法院的网上系统(RedCrest)提交,遗嘱原件须送交法院。
在海外订立的遗嘱,只要符合订立地等相关法律的形式要求,在维州一般也可能被接受,但中文遗嘱需要附经认可的翻译,并可能需要就翻译及遗嘱签署情况另行提供宣誓书(affidavit)。取得授权后,银行凭授权书释放存款;不动产则向维州土地登记机构(Land Use Victoria)办理过户:单独持有或以分权共有(tenants in common)方式持有的份额,由遗产代理人办理转移登记(transmission),再转给受益人;以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方式持有的,由在世的共有人办理“生存共有人申请”(Application by Surviving Proprietor),这部分财产一般不进入遗产。
三、海外已有遗产授权:能否在维州“重新盖印”(Reseal)
如果父母在海外去世,当地法院已经发出遗产授权,维州《1958年遗产管理与认证法》(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第81条允许将英国、澳洲其他州和领地,以及经公告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授权在维州重新盖印(reseal),使其在维州具有同等效力。按照常见的实务列表,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地的授权属于可在维州重新盖印的范围。重新盖印需提交原授权书、经核证的副本(exemplification)或法院盖印的副本。
中国内地、台湾及印尼等地的遗产授权或继承文件,一般不在可重新盖印的范围内。这类情况下,需要在维州另行申请授权,例如申请遗产管理书,或申请以外国遗嘱副本为依据的遗嘱认证。反方向也有类似制度:例如马来西亚《1959年遗嘱认证与遗产管理法》第52条允许对英联邦国家(包括澳洲)的授权重新盖印,但法院有裁量权,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四、澳洲居民继承中国内地遗产:《民法典》规则与实务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内地继承适用《民法典》继承编。没有遗嘱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民法典》还设立了遗产管理人(estate administrator)制度(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实务上,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一般需要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分配的协议、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院判决。继承权公证(succession notarisation)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强制要求,但不少机构仍会要求,而且通常需要全部继承人配合。银行方面,自2024年6月1日起,第一顺序继承人提取已故存款人账户内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小额存款,可以适用简化程序;金额较大的,通常仍需要公证文书或法院文书。继承人之间有争议的,则只能通过诉讼或调解解决。
五、在澳洲签署、在海外使用:公证与海牙认证(Apostille)
身在澳洲的继承人,往往需要签署授权委托书、声明书、放弃继承声明,或提供护照、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文件的公证副本。中国自2023年11月7日起在中澳之间适用《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Apostille Convention),澳洲文件经公证人(Notary Public)公证后,由澳洲外交贸易部(DFAT)出具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不再需要中国领馆认证。不过,中国领馆也提示,附加证明书不代表接收机构一定会接受该文件,事先确认对方对格式和内容的要求很重要。
新加坡、香港和印尼同样适用附加证明书。马来西亚目前尚未加入该公约,文件一般仍需走领事认证(legalisation)程序;台湾也不适用附加证明书,需要另行办理文件验证。各地要求时有变化,办理前应再次核实。
六、时间限制与先后顺序
在维州,对遗产提出家庭供养请求(family provision claim)一般须在授权发出后6个月内提出。遗产执行人如在此期限届满前分配遗产,而之后有人提出请求,执行人可能要承担个人责任,因此一般建议等满6个月,或取得所有可能请求人的书面同意后再分配。
跨境遗产最常见的问题,是一边等另一边的文件。较稳妥的做法通常是:先取得死亡证明并整理两地资产清单;同步确定哪些授权可以重新盖印、哪些需要另行申请;一次性准备在澳洲需要公证和认证的文件,避免反复往返;最后再安排资金汇出和税务申报。
实用清单
- 死亡证明原件及经认可的英文或中文翻译
- 遗嘱原件(以及所有后续遗嘱或附录),确认是否有多份遗嘱
- 两地资产清单:房产的登记方式(单独、分权共有或联权共有)、银行账户、股票及保险
- 全部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结婚证、户籍或亲属关系公证)
- 海外授权的原件、核证副本,或确认需在维州另行申请
- 向接收机构确认文件格式后,在澳洲统一办理公证和附加证明书
- 记录家庭供养请求的6个月期限,未届满前不分配遗产
常见问题
父亲在中国内地已办好继承公证,墨尔本的房产还需要再申请吗?
通常需要。中国内地的继承公证或法院文书不能在维州重新盖印,墨尔本的房产一般需要在维州另行申请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内地的文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替代维州的授权。
母亲在新加坡去世并已取得当地遗产认证,维州可以直接使用吗?
不能直接使用,但一般可以申请在维州重新盖印。需提交原授权书、经核证的副本或法院盖印的副本,并符合维州最高法院的程序要求。
我在墨尔本,不想回国,可以办理中国的继承手续吗?
很多情况下可以。您可以在澳洲签署授权委托书,经公证并取得附加证明书后,委托国内的亲属或律师代为办理。不过部分机构可能仍有本人到场或特定格式的要求,应事先确认。
父母和我以联权共有方式持有墨尔本房产,需要申请遗嘱认证吗?
联权共有的房产一般直接归在世的共有人所有,通过“生存共有人申请”办理即可,通常不需要遗嘱认证。但如果死者在维州还有其他资产,仍可能需要申请。
维州办理遗嘱认证大约需要多久?
公告刊登后至少要等14天才能提交申请;法院审核时间视个案和法院当时的工作量而定,如果法院提出补充要求(requisition),时间会更长。涉及外国遗嘱或翻译的,准备时间通常也更长。
处理跨境遗产,往往需要律师、公证人和两地会计师配合。蔡庆伟律师事务所自1990年起在墨尔本执业,提供普通话、粤语和英语服务,日常处理澳洲与大中华地区及东南亚之间的遗产与继承事务;所内公证人蔡庆伟(Kin Wee Chua)可为在海外使用的文件办理公证。蔡智勋律师(Justin Chua)是国际信托与遗产从业者协会(STEP)附属会员,也是全国认证调解员,如家庭成员之间对遗产分配有分歧,可协助通过调解解决。欢迎致电 03 9602 3988 或通过网站联系我们,可在墨尔本市中心办公室面谈,也可以视频会议方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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