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去世,若在墨爾本留有公寓、澳洲銀行賬戶或澳洲股票,單憑香港法院發出的遺囑認證書(Grant of Probate)或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遺囑執行人並不能直接處理這些澳洲資產。在維多利亞州,香港的授予書通常可以向維州最高法院申請重新蓋印(Resealing),蓋印後即與維州本地授予書具有同等效力。但並非澳洲每個州都接受香港授予書重新蓋印,有些情況下另行在澳洲申請新的授予書反而更合適。反過來,澳洲居民去世而在香港留有資產,也會遇到同樣的問題。
為什麼只有香港授予書還不夠?
授予書(Grant of Representation)是法院發出的命令,確認由誰負責收集和分配死者的遺產。它的效力有地域限制。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發出的授予書,授權遺囑執行人處理香港境內的資產;澳洲的銀行、股票過戶處和土地登記機構,則要求出示澳洲的授予書,或已在相關州重新蓋印的外地授予書,才會放款或辦理過戶。
維州最高法院的指引寫得很清楚:維州以外法院發出的授予書,不授權處理維州的資產;一經在維州重新蓋印,其效力即等同於維州本地授予書。
金額較小的資產有時無須澳洲授予書。部分銀行會按內部限額,憑外地授予書、死亡證明和彌償書(Indemnity)發放小額存款。但房產不同:維州的房產要從死者名下轉出,必須有維州授予書或經重新蓋印的授予書。一般情況可參閱家人在海外去世但在澳洲留有資產,應該怎麼辦?
香港授予書可以在維州重新蓋印嗎?
可以。維州的重新蓋印製度規定在《1958年遺產管理與認證法》(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第三部分。第81條允許英國、澳洲其他州和領地以及新西蘭發出的授予書在維州重新蓋印;第88條則允許以公告(Proclamation)方式,把重新蓋印製度擴展至其他國家和地區。現行公告所列地區包括香港,以及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香港方面,也把維州列為可在香港重新蓋印的地區之一,兩地互相承認。
由於遺囑是否有效、執行人是否有權申請,已由香港法院作出決定,重新蓋印一般比重新申請授予書更快、更簡單。
在維州申請重新蓋印的步驟
申請須通過維州最高法院的 RedCrest-Probate 系統在線提交。大致流程如下:
- 取得法院接受的授予書版本。法院要求提交授予書正本、經核證的副本(Exemplification),或由發出授予書的法院蓋章並核證的副本。僅經公證人核證的複印件並不足夠。如授予書附有遺囑,副本應一併包括遺囑。
- 刊登申請公告。自2013年起,重新蓋印的公告改為在法院的網上遺產公告系統刊登,不再登報。按法院現行指引,公告須在申請前至少15天刊登。
- 準備支持誓章及維州資產負債清單。申請可由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本人提出,也可由澳洲律師按其指示代為提出,或由授權書下的受權人提出。
- 安排翻譯。香港授予書按申請時使用的語言(中文或英文)發出。如授予書或遺囑為中文,須附經認證的英文譯本。
- 提交申請並繳納法院費用。維州的遺產認證費用按維州遺產價值分級收取。
授予書重新蓋印後,執行人即可像維州本地執行人一樣處理維州資產:結清銀行賬戶、過戶或出售股票,以及在維州土地登記處(Land Use Victoria)辦理房產的繼承登記(Transmission),然後再過戶或出售。
澳洲其他州的情況
澳洲各州和領地各有重新蓋印的法律,以及各自認可的地區名單。香港授予書在各地的待遇並不一致。
| 州/領地 | 香港授予書 |
| 維多利亞州 | 可以重新蓋印(《1958年遺產管理與認證法》第三部分;香港為公告所列地區) |
| 新南威爾士州 | 不能重新蓋印。新州《1898年遺產認證與管理法》第107條只接受英聯邦王國(Commonwealth Realm)的授予書,新州最高法院的指引明確將近年的香港授予書列為不可重新蓋印。如在新州有房產,通常須另行申請新州授予書。 |
| 昆州、南澳、塔州、西澳、首都領地及北領地 | 各有認可名單。香港授予書是否符合資格,須在準備文件前按現行法律及法院要求逐一核實。 |
如死者在多個州都有房產,執行人可能需要在一個州辦理重新蓋印,在另一個州另行申請新的授予書。
什麼情況下要另行申請澳洲授予書?
重新蓋印並非總是可行或最合適。以下情況可能須要(或更適合)在維州申請新的授予書:
- 沒有香港授予書。如果家人處理香港資產時沒有申請授予書,或香港資產全部是聯名持有、自動歸屬在世一方,就沒有可供重新蓋印的授予書。
- 死者的住所地(Domicile)不在香港。例如長居香港、但住所地在中國內地或其他地方,應以哪一份授予書為主,可能產生疑問,須個別分析。
- 另有一份澳洲遺囑。不少香港家庭立有兩份遺囑:一份處理香港資產,一份處理澳洲資產。如澳洲遺囑已處理澳洲資產,執行人應在維州就該遺囑申請遺囑認證,而不是把香港遺囑的授予書拿來重新蓋印。
- 授予書有限制。部分授予書在時間、用途或財產範圍上有限制,未必適合重新蓋印。
- 澳洲資產位於不接受香港授予書重新蓋印的州,例如新南威爾士州。
如須在維州另行申請授予書,而遺囑是在香港訂立的,遺囑正本通常已存放於香港遺產承辦處(Probate Registry),申請須以經核證的副本進行。法院也可能要求證明遺囑按香港法律有效籤立。在香港以英文訂立、按慣常方式簽署和見證的遺囑,通常比中文遺囑或按其他法律體系訂立的遺囑少些麻煩。相關問題可參閱在國內或臺灣立的遺囑,在澳洲有效嗎?
香港方面的一般情況
香港法律問題應由香港律師提供意見,我們與香港律師協作處理。概括而言:
- 授予書由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發出,依據是《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可以委託香港律師申請,也可以預約到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親自辦理。
- 香港遺產稅已於2006年2月11日起取消。在該日或之後去世的,申請授予書前不再需要遺產稅清妥證明;在該日之前去世的,可能仍須按舊有遺產稅程序辦理。
- 只有名單所列地區的澳洲授予書,才能在香港重新蓋印。條例所列地區包括維多利亞州、塔斯馬尼亞州、南澳和北領地。新州、昆州或西澳的授予書不能在香港重新蓋印,須另行申請香港授予書。
- 無遺囑繼承按香港規則處理。如死者住所地在香港,其香港資產的無遺囑繼承適用香港規則,與維州的無遺囑繼承規則不同。
澳洲居民去世而在香港有銀行賬戶、港股或物業,執行人通常先取得維州授予書,再通過香港律師在香港申請重新蓋印。我們負責澳洲授予書,並配合準備香港律師所需的文件。
常見的澳洲資產如何處理
| 資產 | 一般處理方式 |
| 墨爾本公寓或獨立屋 | 須有維州授予書或經重新蓋印的授予書;先登記至執行人名下,再出售或過戶給受益人 |
| 澳洲銀行賬戶、定期存款 | 憑授予書向執行人放款;餘額在銀行限額以內的,有時無須授予書 |
| 澳洲上市股票 | 憑授予書由股票過戶處辦理繼承過戶,之後可出售或轉讓 |
| 退休金(Superannuation) | 不自動屬於遺產,由基金按基金規則及有效的受益人提名支付。參閱您的退休金並不自動屬於您的遺產 |
| 聯名共同持有(Joint Tenants)的房產 | 不經遺囑,直接歸屬在世的共同持有人,該資產無須授予書 |
澳洲稅務與FIRB:香港家庭要注意什麼
澳洲沒有遺產稅,但這不等於遺產完全不涉及澳洲稅務。以下是常見問題;具體結果取決於個案事實,應向澳洲會計師或稅務顧問諮詢。
- 資本利得稅(CGT)。去世本身一般不構成資本利得稅事件。受益人或執行人通常承接死者的成本基礎,日後出售資產時才產生稅務。澳洲房地產對外國稅務居民而言,仍屬澳洲應稅財產(Taxable Australian Property)。
- 自住房豁免。2020年6月30日之後出售的,如死者去世時是外國稅務居民,一般不能享有自住房豁免,只有符合範圍很窄的“人生事件”測試(Life Events Test)時例外。香港居民名下的墨爾本公寓往往屬於這種情況。參閱繼承房產的兩年規則。
- 外國受益人。如死者是澳洲稅務居民,而把非澳洲應稅財產(例如不少上市股票)留給外國稅務居民受益人,可能觸發CGT事件K3,資本利得須計入死者最後一年的報稅。參閱海外受益人資本利得稅。
- 外國居民資本利得預扣。出售澳洲房產時,除非賣方提供清稅證明(Clearance Certificate),買方須預扣一定款項交給澳洲稅務局。外國居民遺產的執行人應在掛牌出售前做好安排。
- FIRB(外國投資審查)。自2021年1月1日起,外國人士根據遺囑取得澳洲住宅土地權益,不再自動獲得豁免,過戶給受益人前可能須申請批准。按無遺囑繼承規則取得,或執行人以代表身份持有,一般另有處理。批准可能附帶條件;加上2025年4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期間外國人士購買現房的臨時禁令,更有必要儘早諮詢。
- 州稅。遺產管理期間,維州土地稅(包括針對海外業主的附加稅)可能繼續適用。
執行人住在香港:實務要點
- 在香港簽署澳洲文件。提交維州法院的誓章可以在澳洲境外簽署,但必須在獲授權的人士面前宣誓。一般可由香港公證人或澳洲領事官員見證,簽署前應先確認具體要求。執行人無須親自到墨爾本。
- 身份核查。銀行和地產中介會要求執行人(有時包括受益人)提供經核證的身份文件,並按澳洲反洗錢規定進行核查。
- 向海外受益人分配。向香港匯款須經銀行合規審查,應預留時間,並清楚記錄遺產資金來源。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一位住在香港的寡居母親去世,留下香港一個單位、一套子女當年在墨爾本讀書時住過的公寓,以及一個澳洲銀行賬戶。她在香港以英文訂立的遺囑,把全部遺產平均留給三名子女,其中兩人在香港、一人在墨爾本。長子作為執行人在香港取得遺囑認證書。由於公寓在維州,維州律師為其取得香港授予書的核證副本,刊登公告並提交重新蓋印申請;蓋印後,辦理公寓登記至執行人名下。在決定出售公寓還是過戶給子女之前,家人先就資本利得稅取得稅務意見,並確認兩名住在香港的子女是否需要FIRB批准。每一步都不復雜,但先後次序很重要。
常見錯誤
- 把經公證的香港授予書複印件交給澳洲銀行,以為可以領取大額存款或辦理房產過戶。
- 以為香港授予書在澳洲任何一州都能重新蓋印。新南威爾士州就不接受。
- 死者在香港的唯一資產是聯名持有的,家人就沒有申請香港授予書,到需要處理澳洲資產時才發現沒有可以重新蓋印的授予書。
- 未考慮FIRB和資本利得稅,就把公寓過戶給海外受益人。
- 香港遺囑和澳洲遺囑沒有互相銜接,後立的一份無意中撤銷了先立的一份。
提前規劃
在澳洲有資產的香港居民,可以考慮另立一份只處理澳洲資產的澳洲遺囑,與只處理香港資產的香港遺囑並行。這樣兩地遺產可以同時辦理,互不等待,也不必在任何一地法院的檔案中披露家族的全部資產。兩份遺囑都應明確寫明不撤銷對方。
我們可以如何協助
我們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在維州辦理香港授予書的重新蓋印;在無法重新蓋印時,另行申請澳洲授予書;在維州授予書須到香港重新蓋印時,與香港律師配合。我們也為香港家庭訂立與香港遺囑相互銜接的澳洲遺囑,並與家庭的會計師合作處理分配澳洲資產時的稅務和FIRB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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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