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一盤生意,往往同時牽涉好幾個環節:合同、租約、員工、供應商、牌照、融資和稅務。任何一個環節處理得太遲,都可能拖慢交割,甚至改變成交價格。
我們服務的許多家庭都是跨境買賣生意的。本文以維州及聯邦法律為背景,概括說明買賣生意時常見的問題。購買商業物業和零售租約的問題,本網站另有專文討論。
舉個假設的例子:一個家庭通過生意經紀,同意收購墨爾本一家以公司名義經營的連鎖咖啡館。買方以為自己買的是生意資產,賣方卻打算出售公司股份。雙方都沒有事先徵求業主同意,幾位關鍵員工持有擔保簽證,而部分購買款項來自海外親屬。正確做法取決於需要專業意見的具體事實。
意向書與條款協議
交易往往從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或條款協議(heads of agreement)開始,列出價格、交易結構、時間表和主要條件。常見的問題是:這份文件是否具約束力?保密、排他和費用條款通常是要有約束力的,而商業條款則未必。如果措辭含糊,一方可能比預期更早受到約束,或者另一方可以隨時退出。
股權出售還是資產出售
在股權出售(share sale)中,買方收購的是擁有該生意的公司,連同公司的歷史、合同和已知及未知的負債。在資產出售(asset sale)中,買方只收購選定的資產,例如商譽、設備、存貨、知識產權和合同權益,賣方通常保留公司本身。這個選擇可能影響風險分配、哪些合同須經同意才能轉讓、盡職調查的範圍、員工的處境,以及印花稅、GST和資本利得稅。
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通常涵蓋以下方面:
- 租約:租期、續租權、租金檢討、許可用途及復原責任。
- 員工:僱傭合同、適用的行業裁定(award)或企業協議、薪酬是否正確、累積假期及簽證狀況。
- 合同:主要客戶和供應商、控制權變更條款及終止條款。
- 知識產權:商號、商標、網站、食譜、軟件和社交媒體賬號實際歸誰所有。
- 稅務:申報記錄;如屬股權出售,還包括公司過往的稅務立場。
- 牌照:酒牌、食品、規劃及行業許可,以及能否轉讓。
- 擔保權益:個人財產擔保登記冊(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ies Register)上的登記。
生意經紀的角色
在維州,為他人買賣生意並收取報酬的人,一般須持有《1980年地產代理法》(Estate Agents Act 1980 (Vic))下的地產代理牌照,這與規管房地產中介的是同一套制度,但設有若干豁免。生意經紀(business broker)通常代表賣方並由賣方付費,因此即使經紀對雙方都很熱心,他也不是買方的顧問。經紀提供的合同一經簽署可能就具約束力;佣金問題,以及無牌中介是否有權收取報酬,也可能引起爭議。
保證條款、競業限制、業績對賭與賣方融資
保證條款(warranties)是賣方對生意作出的承諾,例如賬目準確、沒有未披露的糾紛。其實際價值取決於責任上限如何設定、索賠期限有多長,以及賣方屆時是否有資產承擔索賠。
競業限制(restraint)禁止賣方在一定期間和地區內與生意競爭。維州法院一般按普通法的合理性標準審查競業限制,因此這類條款常以多層遞減(cascading)方式起草。聯邦政府已發佈徵求意見草案,擬禁止許多針對僱員的競業禁止條款,如獲通過,預計2027年起實施。草案看來不涵蓋賣方為保護商譽而作出的競業限制,但擬議的禁止互不挖角(no-poach)規則,可能影響涉及該生意員工的相關條款。該法案尚未成為法律,最終立法內容仍須核實。
業績對賭(earn-out)把部分價款與日後業績掛鉤,可以彌合雙方對價格的分歧,但也可能就業績如何計算引起爭議,並可能適用特別的稅務規則。賣方融資(vendor finance)則涉及擔保、保證人及違約處理等問題。
租約轉讓
如適用《2003年零售租約法》(Retail Leases Act 2003 (Vic)),該法對租約轉讓(assignment)定有規則,包括原租戶必須提供哪些資料、業主可以基於哪些理由拒絕同意,以及原租戶和擔保人在什麼情況下可獲解除責任。不適用該法的,則主要按租約條款處理。業主同意是交易延誤的常見原因。
員工
在資產出售中,員工與賣方的僱傭關係終止,買方可以提出聘用。《2009年公平工作法》(Fair Work Act 2009 (Cth))中的業務轉讓(transfer of business)規則,可能使某些勞資文書和權益隨之轉移;買方是否承認員工以往的服務年資,會影響假期、遣散費和不公平解僱方面的權利。在股權出售中,僱主並沒有改變,原有負債仍留在公司。持擔保簽證的員工則另有需要處理的問題。
交割
交割(completion)包括價款調整、解除擔保和移交各類記錄。如果資金來自海外,資金的轉移必須同時符合資金流出國家和澳洲的法律。銀行可能會查詢資金來源和財富來源;自2026年7月1日起,許多律師、會計師和房地產從業者在某些交易中(包括部分實體的買賣)須履行反洗錢義務。
GST與持續經營豁免
出售生意可能作為持續經營(going concern)的供應而免徵GST。一般而言,賣方須提供讓生意得以繼續經營所需的一切,並一直經營至出售當日;買方須已登記或須登記GST;雙方須書面約定該出售屬持續經營。任何一項條件未滿足,都可能須繳納GST。資本利得稅、小企業優惠以及2027年7月1日起的資本利得稅改革也可能相關。這些問題應由合資格的稅務顧問與律師一起處理。
經營生意的心得
蔡智勳律師本人曾擁有並經營多項生意,包括餐飲和住宿業,也經營過房地產中介公司。這些經歷影響我們提出的問題。交割之後引起麻煩的,往往是實際層面的事:關鍵員工會不會留下、供應商的優惠條件是否只給原老闆、網上賬號能否轉移,以及營業額有多少依賴原老闆個人。這些問題只有在簽約前提出,合同才能處理。
值得與顧問討論的問題
- 條款協議中哪些部分是要有約束力的?
- 股權出售還是資產出售更合適?為什麼?
- 是否需要業主、主要客戶或發牌機關同意?
- 員工、員工權益和簽證問題如何處理?
- 這次出售是否符合持續經營的條件?
常見問題
在墨爾本買生意需要請律師嗎?
法律上沒有這項要求,但合同、租約和員工問題可能相當複雜,而且生意經紀通常代表賣方。
在維州做生意經紀需要牌照嗎?
一般需要。在維州為他人買賣生意並收取報酬的人,須持有《1980年地產代理法》下的地產代理牌照,但設有若干豁免。維州消費者事務局(Consumer Affairs Victoria)設有持牌人公開登記冊。
出售生意可以免GST嗎?
如果符合持續經營供應的條件,可能可以免徵;否則可能須繳納GST。
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同,答案往往取決於細節。請預約諮詢,讓我們在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審閱您的文件和具體情況。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自1990年起在墨爾本執業,代表生意的買方和賣方,包括親屬和資金在亞洲的家庭。我們的商業法律工作以一套廣泛的合同範本庫為基礎,並按每宗交易的情況加以調整;我們與客戶的會計師、經紀、融資方及移民律師(包括本所身為移民法認證專科律師(Accredited Specialists in Immigration Law)的同事)合作,也與海外律師合作。蔡智勳律師受過會計專業訓練(商學士,主修會計),從事法律工作之前曾在香港金融業任職,是持牌地產代理,也親自經營過生意。他是認證家族企業顧問及國家認證調解員。本所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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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