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些家庭來說,一份簡單的遺囑加上一份授權書就已足夠。如果您的資產主要是自住房、存款和退休金(superannuation),簡單的遺產規劃可能就很合適。
但如果家裡經營生意、通過公司和信託持有投資,或者子女和親人在海外,通常就需要更周全的規劃。善用信託和公司架構,可以幫助保護資產、讓財富順利傳承,並留下長久的家族傳承。對於在澳洲的許多亞裔企業主來說,有的子女在公司工作,有的沒有;家人或資產則分佈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中國大陸或臺灣。本文概括介紹這類家庭在澳洲法律下常見的問題。
周全規劃的目標
我們圍繞家庭自己的目標來制定遺產規劃:誰來繼承、誰來接班經營、家族希望留下什麼。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會關注稅務問題,也會盡量降低日後發生糾紛的風險及其帶來的成本。稅務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和不斷變化的法律,因此無法作出任何保證。
規劃還需要在兩件可能互相拉扯的事情之間取得平衡:家庭和睦,以及企業的長遠經營。對每個人完全一視同仁的方案,可能讓企業失去明確的領導;而只顧企業需要的方案,又可能讓選擇了其他事業的子女覺得不公平。
遺囑未必管得到您的生意
遺囑只處理您個人名下的資產。您持有的公司股份一般屬於遺產,但公司自己的資產屬於公司。家族信託中的資產完全不經過遺囑;由誰接任委任人(appointor)、由誰控制受託公司,都由信託契據(trust deed)決定。
您無法做主時,由誰掌控
不少創始人同時是唯一董事、大股東和信託委任人。建議沿著權力鏈逐一檢視,每一環都問:創始人去世或喪失行為能力時,由誰接手?《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允許已故唯一董事兼股東的遺產代理人委任董事,但這可能造成延誤。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下的受權人一般不能代替您擔任董事;受權人能否行使委任人權力,則取決於信託契據的措辭。
不容迴避的艱難對話
許多家族企業的規劃之所以失敗,是因為有些話始終沒有人願意說出口。我們願意以審慎的方式,與同時身為股東的家庭成員進行這些對話,內容可能包括:
- 如果某位兄弟姐妹想退出,會怎樣處理,價格如何確定;
- 在公司和不在公司的子女是否應區別對待,這樣安排會不會引發挑戰;
- 配偶(包括子女的配偶)的地位,以及婚姻關係破裂時企業可能受到的影響;
- 需要哪些家庭法協議和股東協議來保護企業。
根據《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 (Cth)),法院會考慮雙方的財產和財務資源,其中可能包括企業權益,視乎控制權情況也可能包括信託資產。
我們可能與您探討的方案
以下方案只作一般性介紹,是否適合您的家庭,需要根據您的具體情況尋求意見。
單一遺囑與多份遺囑規劃
在多個國家擁有資產的家庭,常常在澳洲遺囑之外,再在其他國家訂立遺囑,並與當地律師配合起草,避免一份遺囑撤銷另一份。遺囑也可以設立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為受益人提供靈活性和一定程度的保護。
在適當情況下讓資產留在遺產之外
家族信託中的資產、以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方式持有的資產,以及有具約束力身故受益人提名(binding death benefit nomination)的退休金,一般不經過遺囑。不過在新南威爾士州,法院在家庭供養申索(family provision claim)中,可以把部分不經遺產轉移的財產指定為“名義遺產”(notional estate),因此在新州這些安排並非萬全之策。
把未來增值傳給下一代
澳洲並沒有正式的制度,可以把創始人在企業中的權益“凍結”在現時價值(estate freeze)。家庭會用其他方式達到類似目的,例如設立家族信託和控股公司,讓新的投資和未來增值歸屬下一代。轉移現有資產可能引發資本利得稅(CGT)和印花稅,不過在某些情況下或可適用延稅安排(rollover)。我們另有文章討論這個問題。
股東協議與股權買賣安排
股東協議(shareholders’ agreement)可以事先約定股東去世、喪失行為能力、離婚或退出時如何處理。股權買賣契據(buy-sell deed)常以保險提供資金,讓其餘股東可以按約定價格買下退出股東的股份。這些文件必須與公司章程、信託契據、遺囑和保單相互一致。
重組與家庭內部的收入分配
重組集團架構,或在家庭成員之間分配信託收入,本身可以是正當的安排,但稅法對收入分拆(income splitting)設有限制。《1936年所得稅評估法》第100A條(section 100A,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可適用於受益人名義上享有信託收入、實際利益卻歸他人的情況。《1997年所得稅評估法》第2-42部分的個人服務收入規則(personal services income rules)可把主要來自個人技能和努力的收入,視為該個人的收入,即使收入是通過公司或信託賺取。對全權信託徵收最低稅的提案擬自2028年7月1日起實施,目前仍在國會審議,尚未成為法律。
具約束力財務協議
根據《家庭法》,伴侶可以在結婚或事實伴侶關係(de facto relationship)之前、期間或之後訂立具約束力財務協議(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也就是常說的婚前協議或同居協議。雙方都必須獲得獨立法律意見,協議須符合嚴格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撤銷協議。
慈善捐贈
自2026年10月1日起,私人輔助基金和公共輔助基金(private and public ancillary funds)已更名為私人捐贈基金和公共捐贈基金(private and public giving funds),這只是名稱上的改變。您也可以在遺囑中向慈善機構作出捐贈。
與您的其他顧問合作
在您同意的前提下,我們會與您已經信任的顧問合作:
- 會計師和註冊稅務代理(registered tax agent):稅務狀況、往來賬戶以及重組的時機;
- 理財顧問:投資和退休金,包括身故受益人提名;
- 保險顧問:為股權買賣安排提供資金的保險;
- 估值師:在轉讓、確定買賣價格或平衡子女之間的公平時,為股份或資產估值;
- 銀行家:貸款、擔保,以及重組對現有融資的影響;
- 海外律師:其他國家的遺囑、繼承和相關文件。
我們只在您授權的範圍內分享信息,讓法律文件、稅務安排和經營計劃方向一致。
可與顧問探討的問題
- 如果我明天去世或喪失行為能力,每家公司和每個信託由誰控制?
- 在公司和不在公司的子女會如何對待?會不會引發挑戰?
- 生意受我自己或子女婚姻關係影響的風險有多大?
- 家裡的哪些安排應該具有法律約束力,哪些不應該?
常見問題
我的遺囑能處理家族信託嗎?
一般不能。信託資產由信託契據規範,不過契據可能把控制權角色交給您的遺囑執行人,因此兩者需要一併審視。
我需要複雜的遺產規劃嗎?
不一定。簡單的規劃適合許多家庭。如果家裡有生意、通過公司或信託持有投資,或者家人和資產在海外,通常就需要更周全的規劃。
所有子女都應該平分公司股份嗎?
沒有統一答案。平等持股可以與不同的管理角色並存,有些家庭也會用其他資產或保險來平衡。合適的做法取決於家庭情況,需要專業意見。
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同,答案往往取決於細節。請預約諮詢,讓我們在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審閱您的文件和具體情況。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自1990年起在墨爾本執業,為亞裔企業主就遺囑、信託、公司文件和傳承計劃提供意見,使這些文件相互配合。蔡智勳律師受過會計專業訓練(商學士,主修會計),是國際信託與遺產從業者協會(STEP)附屬會員,同時從法律和稅務兩方面為家族財富結構提供意見。他是國家認證調解員及家庭糾紛調解從業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也是認證家族企業顧問。我們與您的會計師、註冊稅務代理和其他顧問以及亞洲各地律師合作,本所公證人可為海外使用的文件辦理公證,並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
重要提示:本文僅為一般資訊,不得作為依據。本文並非法律、稅務或財務意見,沒有考慮您的個人情況,亦可能未反映發佈後的法律變化。其他國家的法律也可能適用。請勿僅依據本文采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閱讀本文或與我們聯繫,並不構成律師與客戶關係。如需針對您情況的意見,請預約諮詢。
延伸閱讀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遺囑執行人、受託人及其專業顧問,就澳洲及跨境的遺產規劃、遺產管理和遺產糾紛提供法律服務。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