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亞洲家族通過新加坡、香港或離岸中心的信託,以及澳洲以外的控股公司持有財富。當家庭成員成為澳洲稅務居民時,澳洲有多項制度可以觸及這些架構。這些制度旨在防止澳洲居民通過在海外持有財富來延遲或規避納稅,並且不論架構設立於何處均適用。
外國信託的分配
澳洲居民受益人從外國信託收取款項時,《1936年所得稅評估法》第99B條可將其計入應評稅收入,以該款項代表的、若信託為澳洲居民本應被徵稅的收入或收益為限。代表原始注入信託的本金,或已在澳洲納稅的收入,一般不包括在內。
如果分配的是以往年度累積的收入,還可能加收利息費用,以消除延遲納稅的好處。結果是,分配長年累積的收入可能比家族預期的代價高得多。逐年準確記錄信託的本金、收入及收益,十分重要。
轉讓人信託規則
此外,轉讓人信託規則可以把外國信託的收入歸屬於曾向信託轉讓財產或服務的澳洲居民,即使信託沒有作出任何分配。規則是否適用,可能取決於轉讓發生的時間以及轉讓人當時是否為澳洲居民,對於當事人首次成為居民之前作出的轉讓另有特別規定。這些規則十分複雜,任何轉讓的時間都很重要。
受控外國公司
澳洲的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可以把外國公司的某些收入歸屬於單獨或連同關聯人控制該公司的澳洲居民股東,即使公司沒有派發股息。規則針對利息、股息及部分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等被動或”受汙染”收入,並對真正經營業務的主動收入設有豁免。不同國家有不同分類,位於稅負相當國家的公司與位於低稅地區的公司,結果可能不同。
在其他地方繳納的稅款
如果已就同時在澳洲應稅的收入繳納外國稅款,可能可以享有外國所得稅抵免,但有上限。澳洲與中國、新加坡等國的稅收協定可能會降低預提稅並分配徵稅權。兩者的互動十分技術性,尤其是另一國以不同基礎或在不同時間對同一收入徵稅時,例如中國2026年的境外信託規則。參見中國境外信託個人所得稅新規。
透明度
境外賬戶及架構的資料會根據共同申報準則(CRS)交換,澳洲稅務局也會使用這些數據。架構的設計和申報,應以在各國稅務機關面前完全透明為前提。
法律設計的重要性
稅務結果往往取決於法律事實:誰在何時設立信託、誰可以受益、分配的是本金還是收入、誰控制公司,以及信託契據如何界定收入。律師和稅務顧問應依據同一套文件工作。參見家族信託中的角色與控制權及離岸信託的澳洲資產與受益人。
我們如何協助
我們為有澳洲居民成員的家族審閱及起草信託契據和公司章程,就權力及記錄保存為受託人提供意見,並與家族在澳洲及海外的稅務顧問協調。本文僅為一般資料;稅務結果取決於個人情況,應向合資格稅務顧問確認。蔡智勳為全國認可調解員,併為信託及遺產從業者國際專業組織STEP的附屬會員。
常見問題
新加坡或香港信託的分配在澳洲要納稅嗎?
可能需要。根據第99B條,澳洲居民受益人從外國信託收取的款項,以代表收入或收益的部分為限,可能須納稅;以往年度累積收入的分配還可能加收利息費用。
什麼是轉讓人信託規則?
這些規則可以把外國信託的收入歸屬於曾向信託轉讓財產或服務的澳洲居民,即使信託沒有作出分配。轉讓的時間及轉讓人當時的居民身份十分重要。
什麼是受控外國公司?
即由澳洲居民控制的外國公司。公司的某些被動收入可能每年歸屬於其澳洲居民股東,即使沒有派發股息,但主動經營收入設有豁免。
在中國或新加坡繳納的稅款能否減少澳洲稅款?
對同時在澳洲應稅的收入所繳納的外國稅款,可能可以享有外國所得稅抵免,但有上限。稅收協定也可能降低外國預提稅。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遺囑執行人、受託人及其專業顧問,就澳洲及跨境的遺產規劃、遺產管理和遺產糾紛提供法律服務。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除另有說明外,以維多利亞州法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