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亚洲家族通过新加坡、香港或离岸中心的信托,以及澳洲以外的控股公司持有财富。当家庭成员成为澳洲税务居民时,澳洲有多项制度可以触及这些架构。这些制度旨在防止澳洲居民通过在海外持有财富来延迟或规避纳税,并且不论架构设立于何处均适用。
外国信托的分配
澳洲居民受益人从外国信托收取款项时,《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99B条可将其计入应评税收入,以该款项代表的、若信托为澳洲居民本应被征税的收入或收益为限。代表原始注入信托的本金,或已在澳洲纳税的收入,一般不包括在内。
如果分配的是以往年度累积的收入,还可能加收利息费用,以消除延迟纳税的好处。结果是,分配长年累积的收入可能比家族预期的代价高得多。逐年准确记录信托的本金、收入及收益,十分重要。
转让人信托规则
此外,转让人信托规则可以把外国信托的收入归属于曾向信托转让财产或服务的澳洲居民,即使信托没有作出任何分配。规则是否适用,可能取决于转让发生的时间以及转让人当时是否为澳洲居民,对于当事人首次成为居民之前作出的转让另有特别规定。这些规则十分复杂,任何转让的时间都很重要。
受控外国公司
澳洲的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可以把外国公司的某些收入归属于单独或连同关联人控制该公司的澳洲居民股东,即使公司没有派发股息。规则针对利息、股息及部分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或”受污染”收入,并对真正经营业务的主动收入设有豁免。不同国家有不同分类,位于税负相当国家的公司与位于低税地区的公司,结果可能不同。
在其他地方缴纳的税款
如果已就同时在澳洲应税的收入缴纳外国税款,可能可以享有外国所得税抵免,但有上限。澳洲与中国、新加坡等国的税收协定可能会降低预提税并分配征税权。两者的互动十分技术性,尤其是另一国以不同基础或在不同时间对同一收入征税时,例如中国2026年的境外信托规则。参见中国境外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
透明度
境外账户及架构的资料会根据共同申报准则(CRS)交换,澳洲税务局也会使用这些数据。架构的设计和申报,应以在各国税务机关面前完全透明为前提。
法律设计的重要性
税务结果往往取决于法律事实:谁在何时设立信托、谁可以受益、分配的是本金还是收入、谁控制公司,以及信托契据如何界定收入。律师和税务顾问应依据同一套文件工作。参见家族信托中的角色与控制权及离岸信托的澳洲资产与受益人。
我们如何协助
我们为有澳洲居民成员的家族审阅及起草信托契据和公司章程,就权力及记录保存为受托人提供意见,并与家族在澳洲及海外的税务顾问协调。本文仅为一般资料;税务结果取决于个人情况,应向合资格税务顾问确认。蔡智勋为全国认可调解员,并为信托及遗产从业者国际专业组织STEP的附属会员。
常见问题
新加坡或香港信托的分配在澳洲要纳税吗?
可能需要。根据第99B条,澳洲居民受益人从外国信托收取的款项,以代表收入或收益的部分为限,可能须纳税;以往年度累积收入的分配还可能加收利息费用。
什么是转让人信托规则?
这些规则可以把外国信托的收入归属于曾向信托转让财产或服务的澳洲居民,即使信托没有作出分配。转让的时间及转让人当时的居民身份十分重要。
什么是受控外国公司?
即由澳洲居民控制的外国公司。公司的某些被动收入可能每年归属于其澳洲居民股东,即使没有派发股息,但主动经营收入设有豁免。
在中国或新加坡缴纳的税款能否减少澳洲税款?
对同时在澳洲应税的收入所缴纳的外国税款,可能可以享有外国所得税抵免,但有上限。税收协定也可能降低外国预提税。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家庭、遗嘱执行人、受托人及其专业顾问,就澳洲及跨境的遗产规划、遗产管理和遗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如需安排保密咨询,请致电墨尔本办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过下方表格提交咨询。我们可使用普通话、粤语及英语提供服务。
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除另有说明外,以维多利亚州法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