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加坡管理的信託、納閩(Labuan)基金會或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控股公司持有家族的澳洲資產,本身可以是完全合理的安排。
但澳洲法律會“穿透”這些載體,方式往往出乎受託人意料。相關問題主要分為三類:持有澳洲土地、信託本身成為澳洲稅務居民,以及居住在澳洲的受益人。
一、通過離岸架構持有澳洲土地
外國投資審批。外國人士持有重大權益的信託或公司,本身即屬“外國人士”。收購澳洲住宅用地須經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批准,而現行至2029年6月30日的禁購二手住宅規定同樣適用。持有土地的實體如發生控制權變更,包括更換受託人或家族內部轉讓股份,也可能需要審批。
外國所有權登記。外國人士持有的澳洲土地權益,須向澳洲稅務局(ATO)登記,有變動時亦須申報。
州附加稅。外國信託和公司須繳納外國買家附加印花稅(維州8%,新州9%),以及每年的土地稅附加稅(分別為4%和5%)。在維州,全權信託只要信託契約允許向外國受益人分配,就可能被視為外國信託。
持地實體印花稅(landholder duty)。轉讓持有澳洲土地之實體的股份或單位,可能被視同出售土地本身而須繳納印花稅。
二、信託本身何時會成為澳洲居民
就澳洲稅務而言,如果信託的任何一名受託人是澳洲居民,或其核心管理與控制在澳洲,該信託一般即屬澳洲居民信託。這種情況可能在無人察覺的情況下發生:
澳洲居民信託可能須就其全球收入在澳洲納稅。真實、有書面記錄的境外決策,是最主要的保障。
三、居住在澳洲的受益人
受益人成為澳洲居民後,離岸信託向其作出分配時須格外謹慎:
非居民信託累積的收入或收益一旦分配,可能依據《1936年所得稅評估法》第99B條在受益人手中徵稅,累積款項還須繳納利息費用。真正屬於信託本金的分配一般不徵稅,但信託的記錄必須能證明所付款項的性質。
向澳洲居民受益人提供貸款,或讓其使用信託資產(例如信託名下的住宅),都可能被視為分配。
如果澳洲居民曾將財產轉入非居民信託,“轉讓人信託”(transferor trust)規則可能把信託收入歸屬於該轉讓人。
上述規則會與信託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以及受益人自身的簽證和居民身份相互影響。我們會與信託的稅務顧問合作,讓法律與稅務安排一併規劃。
涉及澳洲因素的信託糾紛
如果身在澳洲的受益人對受託人提出質疑,或涉及澳洲資產,受託人可以請求澳洲法院給予指示。在維州,受託人可向維州最高法院申請就如何行事給予意見;受託人依照該意見行事,即可獲得保護。
受益人之間進行調解,往往更快,也更能維繫家庭關係。
受託人簡要檢查清單
列出架構直接或通過子公司持有的每一項澳洲資產。
核實FIRB批准及ATO登記均已辦妥且為最新。
如澳洲附加稅有影響,檢視信託契約中是否有排除外國受益人的條款。
找出居住在澳洲的受託人、保護人或實際控制人。
保持清晰記錄,區分信託本金與累積收入。
轉介案件。如需就持有澳洲資產或有澳洲受益人的架構進行保密檢視,歡迎聯繫蔡智勳。
本文僅為一般資料,並非法律或稅務意見。
資料來源:PwC — updated ATO guidance on section 99B · ATO — interest charge for beneficiaries of non-resident trusts
延伸閱讀:擁有澳洲資產或受益人的離岸信託,從家族的角度看同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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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為一般資料,並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