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移居澳洲的家庭而言,最有價值的建議是在他們抵達之前給出的。
客戶一旦成為澳洲稅務居民,其全球收入和收益都會納入澳洲稅網,其離岸架構要按澳洲規則檢視,澳洲家事法也可能觸及其全球資產。許多事前很容易處理的問題,事後要麼代價高昂,要麼已無法補救。
以下清單列出我們與從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和香港移居澳洲的家庭討論的主要問題。每一項都需要針對家庭的具體情況給出建議;涉及稅務的部分,我們會與客戶在澳洲及海外的稅務顧問合作。
一、簽證途徑與時間安排
哪位家庭成員申請哪類簽證,各自何時成為澳洲居民。簽證本身由本所兩位移民法認證專家(Accredited Specialists in Immigration Law)提供意見。
臨時簽證與永久居民簽證的後果不同。許多臨時簽證持有人在澳洲只需就澳洲來源收入納稅,大部分境外收益無須在澳洲納稅。但一旦成為永久居民,或與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這項優惠便會終止。
二、稅務居民身份
是否屬於澳洲稅務居民,取決於實際情況,而不只是簽證類別。攜家人移居、在澳洲安家並在一年中大部分時間居住於此,通常即屬稅務居民。
成為稅務居民時,除澳洲土地以外的大部分資產,在資本利得稅方面一般視為按當日市值取得。抵達時應取得資產估值。
可考慮在抵達前、仍屬非居民期間,安排收益實現、信託分配和股息派發的時間。
三、離岸公司
由澳洲居民控制的公司,可能適用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部分被動收入無論是否分派,每年都會歸屬於澳洲股東。
檢視家庭成員移居澳洲後,由誰持有股份、擔任董事和掌握控制權。
四、離岸信託
如果移居的家庭成員是受託人、保護人,或實際作決定的人,須檢查信託是否可能因此成為澳洲居民信託。
規劃分配安排。日後向澳洲居民受益人支付累積收入,可能須納稅並繳納利息費用。延伸閱讀:持有澳洲資產或有澳洲受益人的離岸信託:受託人須知。
檢查信託契約中增加或排除受益人的權力。
五、澳洲房產
家庭成員成為通常居住在澳洲的永久居民後,便無須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審批,也不受外國買家禁購令限制。抵達後以其個人名義購房,可能省下可觀的附加稅費。
外國信託或公司現有的持有物業,除非重組,否則可能繼續繳納外國人附加稅費。
六、遺囑與持久授權書
訂立一份與本國遺囑互相配合的澳洲遺囑。
簽署涵蓋財務及個人事務的澳洲持久授權書。
七、家事法
澳洲家事法院可以分割雙方在全球的財產,包括配偶所控制的家族信託和公司中的權益。
子女如在澳洲結婚或與伴侶同居,可在關係開始前或存續期間訂立有約束力的財務協議。事實伴侶關係一般在同居滿兩年後即可產生財產分割請求。延伸閱讀:下一代在澳洲分手時:依澳洲家事法保護家族財富。
父母給予的贈與和借款應妥善書面記錄,以便日後釐清其性質。
八、銀行開戶與財富來源
澳洲的銀行、律師和房地產中介現在都負有嚴格的身份核實及資金來源審查義務。私人銀行如能提供一份整理完善的財富來源檔案,客戶在澳洲的第一年會順利得多。
轉介案件。如需在移居前進行檢視(宜在移居前六個月或更早進行),歡迎聯繫蔡智勳。
本文僅為一般資料,並非法律、稅務或移民意見。
延伸閱讀:成為澳洲稅務居民之前:香港及內地家族的信託、遺囑與時機安排,進一步介紹香港及內地家族的信託、遺囑與時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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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為一般資料,並非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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