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業裡有分歧是很正常的。兩兄弟各持一半股份,對是否出售倉庫意見不合;守寡的母親站在一個孩子那邊,與另一個孩子對立;繼承了股份的堂表兄弟姐妹,覺得被經營企業的那一房排除在決策之外。
讓分歧演變成危機的,往往是缺少一套處理分歧的程序。沒有約定好的途徑,家人往往先是不說話,然後不簽字,最後找律師。在華人和其他亞裔家庭中,面子、長幼尊卑和對父母的孝道都會產生影響,矛盾更難公開提出,一旦爆發也持續得更久。
本文說明家族如何在糾紛出現之前就建立處理程序、打破僵局的各種方法及其風險,以及作為最後手段的法院救濟。
在糾紛出現之前建立處理程序
目標不是不讓家人有分歧,而是不讓分歧變成訴訟。最適合寫下這套程序的地方是股東協議(shareholders’ agreement),並由公司章程配合,趁關係還好時把步驟定下來。
分級糾紛解決條款
典型的條款分為幾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時限:
- 家庭會議或股東會議。把問題寫成書面,在專門召開的會議上討論。
- 協調人。由一位可信、中立的人士(例如家族企業顧問)協助家人溝通。
- 調解(mediation)。由認證調解員協助各方談判和解。調解是保密的,結果由各方自己掌控。
- 專家裁定(expert determination)。技術性問題,尤其是估值,由獨立專家決定。
- 仲裁(arbitration)。如果家族不希望在公開法庭處理,可由仲裁作出私下而有約束力的裁決。
- 法院訴訟,作為最後手段。
條款應寫明,除緊急救濟外,任何人在嘗試前面各步驟之前都不得起訴。
打破僵局的方法及其風險
當董事會或股東意見平分、無法就重要事項通過決議時,就形成了僵局(deadlock)。打破僵局有幾種方法,各有缺點。
決定票
根據《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的可替換規則,除非章程另有規定,主席在董事會議和股東大會上享有決定票(casting vote)。在各持50%的家族公司裡,誰擔任會議主席,實際上就控制了公司。因此許多家族會取消決定票,或只允許在日常事務上使用。
輪任主席
主席由各房每年輪流擔任。這看似公平,但可能只是把重要決定拖延到”自己人”當主席時才做。
獨立董事
委任獨立董事,或由獨立主席在僵局事項上行使決定票,可以從公司最佳利益出發打破平局。家族必須信任這個人,並應事先商定如何委任和更換。
“霰彈槍”條款(俄羅斯輪盤條款)
一名股東報出每股價格,另一方必須選擇以該價格出售,或以同一價格買下對方的股份(shotgun / Russian roulette clause)。理論上這能逼出公平的報價,實際上卻對資金較多的一方有利。無法籌資的兄弟姐妹可能被迫低價出售。
“德州槍戰”條款
各股東提交密封出價,出價最高者須以其出價買下對方(Texas shoot-out)。此條款有多種變體。和霰彈槍條款一樣,它可能令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吃虧,而且是結束關係而非修復關係。
由於這類買賣條款結果非常決絕,我們通常建議只在調解失敗後才適用,並讓家族先確認每位股東是否真有能力出資購買。
法院救濟:最後手段
壓迫行為救濟
《公司法》第232條規定,如果公司事務的處理、公司的作為或不作為,或股東決議,違反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或對一名或多名股東構成壓迫、不公平損害或不公平歧視,法院可以作出命令(oppression remedy)。在家族公司裡,例子可能包括:不讓某位股東取得資料、向掌權的一房支付過高薪酬卻拒絕派息,或增發新股來稀釋某位兄弟姐妹的持股。
第233條賦予法院廣泛的權力,可以命令其他股東或公司購買某位股東的股份、規管公司事務、修改章程、委任接管人、禁止某些行為,嚴重時甚至可以命令公司清盤。第234條列出了可以申請的人:主要是股東、某些情況下的前股東、通過遺囑或法律實施而獲得股份的人,以及ASIC認為合適的人。
基於公正衡平理由的清盤
根據第461(1)(k)條,法院如認為公正衡平(just and equitable),可以命令公司清盤。如果一家像合夥一樣運作的小公司,其股東之間的信任完全破裂,或管理層陷入無法解決的僵局,法院曾適用此條。清盤可能毀掉一家本來可以繼續經營的家族企業,因此法院視之為重大步驟,會考慮是否有較溫和的救濟,例如命令買斷股份。
法院訴訟是公開的、漫長的、昂貴的,而且很少能修復家庭關係。
華人家庭中的調解
調解往往很適合華人和亞裔家庭。它是私密的,可以保護家族聲譽;能讓長輩的意見得到尊重;也能處理糾紛背後真正的問題,例如覺得自己不被重視,或父母多年前許下的承諾,而這些是法院無法處理的。
實際安排也很重要。調解可能需要同時使用普通話或粵語和英語;身在海外的家人可以在線參加;年邁的父母可能需要有人陪同。有時先和每一房分別會談,再讓大家坐在一起,會是更明智的做法,這樣沒有人會在其他人面前丟面子。
家族清單
- 檢查股東協議或章程是否有糾紛解決條款,以及主席是否有決定票。
- 如果沒有程序,趁關係還可以時立即商定一套。
- 用情境測試文件:股權各半時怎麼辦?創辦人不肯放手怎麼辦?有家人移居海外怎麼辦?
- 考慮委任獨立董事是否有幫助。
- 採用霰彈槍或德州槍戰條款前要三思。
- 糾紛開始時,保存記錄,儘量以書面溝通,並及早尋求意見。
- 在立場固化之前提出調解。
常見問題
《公司法》第232條所說的壓迫行為是什麼?
是指公司事務的處理違反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或對一名或多名股東構成壓迫、不公平損害或不公平歧視。判斷標準著重於商業上的不公平,而不只是某位股東對某項決定不滿。
家族企業股東糾紛如何解決?
如果有股東協議,先按協議的程序處理。如果沒有,有組織的家庭會議、協調人或調解,通常能比法院更快、更私密地解決大多數糾紛。
各佔50%的家族公司陷入僵局怎麼辦?
先查看章程和股東協議中是否有決定票、僵局條款或買賣機制。如果沒有而談判又失敗,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包括以公正衡平理由申請清盤,但這應是最後的選擇。
法院可以強制我的兄弟姐妹買下我的股份嗎?
如果證明存在壓迫行為,法院可以命令其他股東或公司購買股份。法院會根據事實決定適當的命令。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我們協助家族在需要之前設計糾紛解決和僵局條款,並在糾紛出現後協助化解。蔡智勳律師(Justin Chua)是全國認證調解員(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及認證家族企業顧問(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可以用英語和普通話主持調解,親身出席或為海外家人安排在線參與。如果無法和解,我們會就壓迫行為救濟和清盤救濟提供意見。我們與家族的會計師配合處理估值和稅務問題,為澳洲各地及海外家庭服務,並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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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遺囑執行人、受託人及其專業顧問,就澳洲及跨境的遺產規劃、遺產管理和遺產糾紛提供法律服務。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