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許多亞洲家庭來說,通往澳大利亞的道路始於子女。兒子或女兒來澳讀書,找到工作,結識伴侶,然後留了下來。父母可能多年後才跟隨而來。與此同時,家族財富往往仍在海外——放在新加坡、香港、臺灣或其他地方的信託裡,放在家族公司裡,或以父母個人名義持有。
一旦子女成為澳大利亞稅務居民,家庭供養子女的方式以及家族信託的運作方式,都可能產生澳大利亞的稅務後果。好消息是,只要家庭及早著手,最重要的規劃通常都可以提前完成。
子女何時成為稅務居民?
稅務居民身份與簽證身份並不相同。在澳大利亞長期居住的留學生,即使持臨時簽證,也可能已根據居民測試成為澳大利亞稅務居民。臨時簽證持有人在一段時期內,部分境外收入可能享有不同的稅務處理,但一般在取得永久居留後即告結束,而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有幫助,需要專業意見。家庭不應僅因子女尚未取得永久居留,就認定其“還不是稅務居民”。
海外信託的分配
我們已在另一篇文章中介紹外國信託分配規則,此處僅作簡述:根據《1936年所得稅評估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第99B條,從外國信託支付給澳大利亞居民受益人、或為其利益而運用的款項,可能需要課稅,但屬於某些本金(資本),或假如由澳大利亞居民取得本不需課稅的部分除外。如分配來自以往年度累積的收入,還可能附加一項類似利息的費用。
按照澳大利亞稅務局的觀點,本金例外的範圍比許多家庭想像的要窄:假如由澳大利亞居民取得本需課稅的款項(例如信託實現的資本利得),並不在本金例外之內,而且在適用這一測試時不考慮資本利得稅折扣。時機同樣重要:只要受益人在某一財政年度的任何時候是澳大利亞居民,第99B條就可能適用於該年度內收到的款項,因此在成為居民前不久作出的分配,仍可能被納入課稅範圍。
實務上的啟示是:每一筆分配的來源都很重要——原始本金、當年收入、累積收入還是資本利得——而受託人需要有記錄加以證明。
信託本身是哪裡的稅務居民?
如果信託的受託人是澳大利亞居民,或信託的中央管理和控制在澳大利亞,該信託就可能成為澳大利亞居民信託。如果身在墨爾本的成年子女開始為信託作出實際決定——即使只是通過家庭群聊非正式地進行——都可能影響信託的居民身份,使整個信託落入澳大利亞稅網。在未取得專業意見之前,子女不應擔任受託人、董事或保護人,也不應在實際上開始指揮信託。由於政府已提議自2028年7月1日起對全權信託徵收30%的最低稅,這一點更顯重要。
贈與、分配和借款是不同的概念
家庭向子女轉移資金時,常常沒有考慮資金的性質。一般而言:
- 非居民父母以自有資金作出的真實贈與,對子女而言一般不屬於收入,澳大利亞也不徵收贈與稅;
- 信託分配按信託規則處理,即使家人稱之為“贈與”——實質上來自信託的分配或家族公司的收入,必須如實定性;
- 借款應以借款形式記錄在案,其條款應反映家庭的真實意圖。
請保存資金來源文件——能顯示資金從何而來、從誰的賬戶轉出以及轉賬原因的銀行記錄。來歷不明的境外匯款,可能引起銀行和澳大利亞稅務局的查詢。
稅收協定、雙重居民身份與收入及本金的組合
子女可能同時是兩個國家的稅務居民。稅收協定或有助於確定由哪個國家行使徵稅權,但並非每個國家或地區都與澳大利亞簽有稅收協定,而且協定也未必能解決信託分配問題。信託內部收入與本金的組合也很重要,因為兩者在澳大利亞的稅務結果可能不同。
CRS申報
海外信託及為其持有賬戶的銀行,通常會根據共同申報準則(CRS)申報受益人和分配情況。一旦子女被登記為澳大利亞居民,有關向其分配的信息可能會交換給澳大利亞稅務局。
成為稅務居民前的檢查清單
- 梳理所有架構:信託、公司、保單、銀行及投資賬戶,以及每項由誰控制。
- 檢視信託契約:受益人範圍、受託人權力、增刪受益人的權力,以及誰有權委任受託人。
- 將本金與累積收入分開,最好存放於不同賬戶,並保存原始注入資金的記錄。
- 在稅務意見的指導下,視乎情況考慮是否應在子女成為居民之前進行分配或清理累積收入——最好在更早的財政年度進行,而不是在成為居民前夕。
- 擬備或更新意願書,讓日後的受託人瞭解家族的意圖。
- 使父母在各國的遺囑與信託安排及子女新的居民身份相互一致。
- 考慮父母日後也移民的情況,屆時其出資設立的信託可能適用另外的規則。
與稅務顧問妥善合作
受託人應向稅務顧問提供完整情況:信託契約、賬目、注資和分配的歷史,以及家庭的計劃。意見的質量取決於所依據的信息。受託人也不能把決定簡單地“推給”顧問——他們必須考慮所獲意見,自行作出決定並加以記錄。
綜合假設案例:一個臺灣家庭
以下為匿名綜合示例,並非真實家庭。一對臺北夫婦通過一個由海外公司擔任受託人的全權信託持有投資。他們的兩個孩子到墨爾本讀大學;其中一人現在澳大利亞工作,預計將取得永久居留,另一人計劃返回臺灣。多年來,信託一直從一個混合賬戶直接支付在墨爾本孩子的房租和生活費,而這個孩子也在討論投資決定的家庭群聊之中。
在孩子取得永久居留之前,家人梳理了信託的本金和累積收入,開設了獨立賬戶,並就是否現在進行某些分配尋求稅務意見。孩子退出信託決策。日後的資助改為由父母以自有資金作出、並有書面記錄的贈與。父母更新了在臺灣和澳大利亞的遺囑,受託人也收到了一份意願書。
常見問題
我的孩子只持學生簽證,現在需要擔心嗎?
可能需要。在澳大利亞長期居住的學生,即使持臨時簽證,也可能已是稅務居民。規劃的時機是在居民身份明朗之前,而不是之後。
我可以直接把錢給孩子,而不經過信託嗎?
以您自有資金作出的真實贈與,對孩子而言一般不屬於收入。但如果資金實際上來自信託或家族公司,就必須按其實質處理。請保存能顯示資金來源的記錄。
我的孩子應該擔任家族信託的受託人或董事嗎?
未經專業意見,不宜如此。如果關鍵決定在澳大利亞作出,信託本身可能成為澳大利亞居民信託,帶來廣泛的稅務後果。請先諮詢註冊稅務代理人或稅務顧問以及律師。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如何協助您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澳大利亞各地的家庭、受託人和受益人就信託契約、受託人治理、遺囑以及跨境傳承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我們與您的註冊稅務代理人或稅務顧問、以及海外當地律師協同合作,確保家族的規劃在所涉及的每個國家都能行之有效。我們可以使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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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