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還小的時候,許多安排靠一次握手或幾封電郵就定下來。隨著生意擴大,客戶、供應商和合作伙伴越來越多,而且往往在海外,一份含糊的安排所帶來的代價也隨之增加。
對於在澳洲與亞洲之間做生意的家庭來說,過去兩家人一通電話就能解決的關係,日後可能需要對一家股東已經換人的公司強制執行。
本文以澳洲法律為背景,概括說明成長型企業常用的主要商業合同,以及每類合同可能帶來的問題。
交易條款與賒賬條款
交易條款(terms of trade)規定企業向客戶銷售的基礎:下單、定價、交付、風險、付款、賒賬、退貨和爭議。以賒賬方式供貨時,供應商通常會加入所有權保留條款(retention of title),即在收到貨款之前,貨物所有權仍歸供應商。
根據《2009年個人財產擔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ies Act 2009 (Cth)),所有權保留安排一般被視為一項擔保權益。為了對抗客戶的其他債權人和破產管理人,供應商通常需要在個人財產擔保登記冊(PPSR)上登記。購置款擔保權益(purchase money security interest)可能享有特別優先權,但登記必須符合嚴格的時限和資料要求。未登記、逾時登記或登記有誤,供應商可能淪為無擔保債權人。賒賬申請表和董事個人擔保,宜同時檢討。
供貨及分銷協議
供貨協議規範向製造商或批發商採購的事項:規格、質量、最低訂貨量、定價、交付、保證,以及供貨中斷時的處理。分銷協議則委任一家企業轉售產品,可能限定地區或渠道,並可處理排他性、銷售目標、市場推廣、商標使用、售後支持和終止等事項。有些安排可能構成特許經營(franchise),須遵守相應的監管義務;排他安排也可能涉及競爭法問題。糾紛往往出現在終止時,以及終止後庫存和客戶如何處理。
代理協議
代理人代表委託人行事,例如尋找客戶或洽談合同,而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買入再轉售。代理與分銷的區別,關係到由誰承擔風險、誰對客戶負責、佣金如何支付,以及關係如何結束。介紹企業或房地產買家,或安排融資或金融產品的代理人,可能需要持牌。
許可協議與知識產權
許可(licence)容許另一方使用商標、軟件、配方、設計或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但不轉移所有權。關鍵問題包括許可的範圍、是否排他、地區、期限、許可費、質量控制和終止。在許可任何東西之前,企業應確定自己擁有該知識產權;承包商或合夥創辦人創作的成果,除非已經轉讓,否則未必屬於企業。
保密協議
與潛在合作伙伴、投資者、買家或製造商洽談之前,雙方往往會簽署保密協議(NDA)。協議可以界定機密資訊、准許用途、接收人和保密期限。它的作用取決於能否證明披露過什麼並加以執行,而對海外一方執行可能較困難。
服務協議
提供或購買科技、物流或市場推廣等服務的企業,通常使用服務協議或總服務協議(master services agreement),並配以工作說明書,涵蓋服務範圍、服務水平、費用、交付成果的歸屬、數據和終止。承包商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僱員,這會影響員工權益和稅務。
小企業合同中的不公平合同條款
《澳洲消費者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下的不公平合同條款制度,以及金融服務領域的平行制度,適用於標準格式的消費者合同,以及與小企業訂立的標準格式合同。2023年11月9日生效的改革擴大了小企業合同的定義,並規定在這類合同中提出、使用或依賴不公平條款屬於違法,可處以民事罰款。這些變化一般適用於該日或之後訂立或續期的合同,以及該日或之後修改或新增的條款。
一項條款是否不公平,取決於它是否造成重大失衡、是否為保護正當利益所合理必要,以及是否透明等因素。單方面的終止、修改和責任條款,往往特別受到關注。
責任限制
大多數商業合同都會試圖限制一方的責任,例如設定責任上限、排除間接或後果性損失、規定索賠時限,以及訂立彌償條款。法院會根據條款的文字和背景加以解釋。有些責任不能排除,包括在許多情況下《澳洲消費者法》下的消費者保證;單方面的責任限制也可能引起不公平條款的問題。
跨境合同的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與中國供應商或馬來西亞分銷商簽訂的合同,應寫明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以及爭議如何解決。否則,一場糾紛可能先要爭論應該在哪裡審理。
可選方式包括在約定的司法管轄區訴訟、調解和仲裁。許多合同採用分階段程序,例如先由雙方高層協商,再進行調解,然後才是仲裁或訴訟。跨境合同常選擇仲裁,因為仲裁裁決一般可以在眾多《紐約公約》(New York Convention)締約國執行,而澳洲通過《1974年國際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1974 (Cth))實施該公約。調解有助於維繫重要的關係。在海外執行法院判決,則視乎所在國家而定。
範本合同還是量身定製
為其他行業、其他國家或其他交易而寫的範本,可能留下漏洞,或包含實際上行不通的條款。我們的商業法律工作以廣泛的合同範本庫為基礎,並會根據客戶的交易、行業和交易對手加以調整,而不是交出一份千篇一律的格式文件。
一個假設情境
假設墨爾本有一家家族經營的食品進口商,多年來一直用早年寫好的條款向咖啡館賒賬供貨,又通過電郵委任了一家新加坡分銷商。後來一位大客戶進入破產管理,那家分銷商也開始銷售競爭對手的產品。問題隨之而來:所有權保留是否已正確登記、分銷商是否享有排他權、適用哪國法律,以及糾紛應在哪裡審理。正確做法取決於需要專業意見的具體事實。
可與您的顧問討論的問題
- 我們的交易條款是否包含所有權保留?是否已在PPSR正確登記?
- 我們的標準合同中,是否有屬於小企業合同、可能含有不公平條款的?
- 每項海外安排屬於代理、分銷、許可還是特許經營?
- 我們是否真正擁有正在許可的知識產權?
- 每份跨境合同適用哪國法律?爭議如何解決?
常見問題
交易條款需要在PPSR登記嗎?
登記的不是條款本身,而是其中的所有權保留或其他擔保權益;這些權益可能需要登記,才能對第三方有效。登記的時間和準確性都很重要。
不公平合同條款法律適用於企業之間的合同嗎?
如果是標準格式合同,且至少一方屬於法律定義的小企業,就可能適用。自2023年11月9日起,可能被處以罰款。
跨境合同應該選擇仲裁還是調解?
視乎雙方、所涉國家和日後可能需要在哪裡執行;許多合同兩者並用。
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同,答案往往取決於細節。請預約諮詢,讓我們在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審閱您的文件和具體情況。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自1990年起在墨爾本執業,為成長型企業起草和審閱商業合同,包括交易條款、供貨、分銷、代理、許可、保密和服務協議,客戶多與亞洲有貿易往來。蔡智勳律師受過會計專業訓練(商學士,主修會計),經營過自己的生意,也是國家認證調解員及認證家族企業顧問,這些經驗有助我們起草爭議解決條款。我們與客戶的會計師及亞洲各地律師合作,並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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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