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創辦人希望讓成年子女進入家族公司的董事會。有時是為了培養他們接班;有時只是圖方便:父母經常在亞洲,需要有人在澳洲簽署文件。無論出於哪種原因,董事都是一個法律職位,附帶法定責任和個人風險,並不是榮譽頭銜。
本文以澳洲法律為背景,概括說明成長中家族公司的公司治理機制:委任二代董事、顧問委員會、董事會章程、獨立董事、家族成員僱傭以及控制權傳承。家族治理與家族憲章、股東協議及股份類別等問題,本網站另有專文討論。
舉個假設的例子:墨爾本一家貿易公司的創辦人長期在上海,於是委任女兒為董事。女兒負責簽署文件,卻幾乎看不到公司賬目;決定仍由父親作出;一位叔叔以“顧問委員會主席”的名義非正式地提供意見。公司後來出現稅務欠款,究竟誰要負責,便成了問題。正確做法取決於需要專業意見的具體事實。
讓子女出任董事
根據《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董事必須是成年人,並須書面同意出任。出任前還必須持有董事識別號碼(director ID);該號碼由澳洲商業登記服務處(Australian Business Registry Services)簽發,由澳洲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執法。根據《公司法》的修訂,自2027年7月1日起,公司亦須向ASIC提供其董事的識別號碼。私人公司一般須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澳洲的董事;如果父母每年有部分時間住在海外,這一點就很重要。
董事責任與個人風險
每位董事,無論年齡或經驗如何,都負有多項法定責任,包括謹慎勤勉、以公司最佳利益為前提真誠行事、為正當目的行使權力,以及不得濫用職位或資料。董事還可能因無力償債下繼續經營(insolvent trading)、澳洲稅務局(ATO)就某些未繳稅款及退休金的董事罰款制度(director penalty regime,在某些情況下可延伸至新董事加入前已存在的債務),以及作為職業健康與安全法下的高級職員而承擔個人責任。董事只是照父母吩咐簽字,未必能因此免責。
反過來也一樣。父母即使退出董事會,如果仍然實際指揮公司,可能會被視為事實董事(de facto director)或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承擔同樣的責任。值得考慮的問題包括: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查閱及彌償契據(deed of access and indemnity),以及新任董事是否瞭解公司的財務狀況。
顧問委員會與正式董事會
正式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享有法律權力。顧問委員會(advisory board)則沒有法律權力,只向董事會或股東提供意見。正因為靈活,它適合引入外部導師、家族長輩,或尚未準備好出任董事的二代成員。
這種區分必須在實際運作中得到維持。顧問委員會成員如果實際上在指揮公司,可能被視為事實董事。書面的職權範圍、保密安排、酬金、利益衝突規則,以及清楚說明決定權仍在董事會,都有助於把兩者的角色分開。
董事會章程、授權與關聯交易
董事會章程(board charter)可以列明董事會和主席的角色、會議、法定人數、保留給董事會決定的事項,以及董事如何獲得資料。授權政策(delegations policy)則可以記錄管理層(往往是創辦人本人)可以單獨決定哪些事項,包括開支上限和銀行簽署權限。
家族公司經常與關聯方往來:向家族信託租用物業、借錢給家族成員、向親屬的生意採購。擁有重大個人利益的董事一般須作出披露。《公司法》第2E章關於關聯方利益須經股東批准的制度主要適用於公眾公司,但在私人公司中,這類交易仍受董事責任和公司章程規管。訂立披露政策、由沒有利益衝突的董事批准並妥善記錄會議紀要,有助減少日後的爭議。借款給股東及其關聯人士,還可能涉及第7A分部(Division 7A)的問題,本網站另有專文討論。
引導二代進入治理角色
治理角色可以分階段建立:先以觀察員身份列席董事會,再加入某個委員會或顧問委員會,然後出任規模較小的子公司董事,最後進入主董事會。在這個過程中,二代可能需要學會看懂財務報表、理解董事責任,並得到一位家族以外、能坦率給予反饋的導師。我們認為,治理最好像搭建腳手架:從簡單開始,隨著家族和企業成長再作調整。
獨立董事
獨立非執行董事可以帶來客觀視角和專業技能,協助調和兩代之間的分歧,並提升公司在銀行和投資者眼中的公信力。需要考慮的問題包括:此人是否真正獨立、能獲得哪些資料、酬金、責任與保險,以及由誰掌握委任和罷免他的投票權。
與家族憲章的銜接
家族憲章(family constitution)通常只有道義上的約束力,而非法律約束力。如果其中某些部分必須具約束力,例如家族成員進入董事會的條件或僱傭政策,可能需要把這些內容寫進公司章程、股東協議,或由董事會正式採納的政策。
家族成員的僱傭
在企業工作的家族成員一般都是僱員,與其他員工一樣享有《2009年公平工作法》(Fair Work Act 2009 (Cth))、行業裁定、退休金及安全法規下的權利。書面合同和職位說明,在需要處理親屬的工作表現時尤其有用。股東、董事和僱員是三種不同的身份,報酬方式也可能不同,例如股息、董事袍金或工資;而稅法可能限制支付給親屬、超出其工作合理價值部分的扣除。
控制權的傳承
控制權與管理權並不相同。控制權往往在於能夠委任和罷免董事的人:股東,或持股受託人所屬信託的指定人(appointor)。追溯這條權力鏈,有助看清哪裡有人可以單獨行事。創辦人身故或喪失行為能力,是常見的空白地帶。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或許可以讓受託代理人處理創辦人的股份,但一般不能讓受託代理人代為擔任董事。為交接主席和行政職務訂立時間表,可以讓過渡更有秩序。
值得與顧問討論的問題
- 每位擬任董事是否瞭解有關的責任和風險?
- 實際作決定的是誰?與董事會成員是否一致?
- 顧問委員會應該先於正式董事會設立,還是與之並行?
- 關聯交易如何披露和批准?
- 誰控制董事的委任?如果創辦人身故或喪失行為能力,會怎樣?
常見問題
在澳洲,我的孩子可以擔任我公司的董事嗎?
成年子女只要同意出任並持有董事識別號碼,一般可以獲委任。是否合適,則取決於子女的準備程度和公司的風險。
顧問委員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分別?
董事會對公司擁有法律權力;顧問委員會只提供意見,沒有法律權力。
顧問委員會成員要像董事一樣承擔責任嗎?
一般不用,但如果成員實際上在指揮公司,可能會被視為事實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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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是一家自1990年起在墨爾本執業的家族律師事務所,蔡智勳律師是所內的第二代律師,對創辦人與接班人之間的關係有切身體會。我們為成長中的家族公司擔任長期公司法律顧問,也為二代在治理方面提供諮詢和意見,並起草董事會章程、授權政策、顧問委員會職權範圍及公司章程修訂。蔡智勳律師是認證家族企業顧問及國家認證調解員,並受過會計專業訓練(商學士,主修會計)。我們與家族的會計師及亞洲各地律師合作,並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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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