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成長中的企業,遲早會需要比創辦人自有資金更多的錢。第一筆資金往往來自家人、朋友或天使投資者;之後的輪次可能涉及創投基金、策略投資者或海外家族辦公室。
每一輪融資都涉及一些法律規則,創辦人有時在收了錢之後才發現:什麼時候發售需要披露文件、可轉換工具到底承諾了什麼、投資者權利如何限制日後的決定,以及什麼情況下協助融資會變成須持牌的活動。
本文以澳洲法律為背景,概括說明創辦人及其家人在融資時通常需要考慮的問題。
披露:什麼時候發售需要招股說明書
根據《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第6D章,發售證券一般需要披露文件,例如招股說明書(prospectus),除非適用豁免。第708條列出了私人公司常用的豁免,包括:
- 小規模個人發售(small-scale personal offers),在滾動期間內對投資者人數和集資金額都有限制;
- 向資深投資者(sophisticated investors)發售,包括經合資格會計師證明符合財富或收入標準的投資者;
- 向專業投資者(professional investors)發售,例如若干持牌人、大型投資者和基金。
每項豁免都有條件,一旦不符合,公司及其董事可能須承擔責任。資深投資者和批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近年一直在檢討中,因此每次融資時都應核實當時的要求。廣告和主動推銷發售也可能受限制,私人有限公司(proprietary company)向公眾發售股份亦有限制,而眾籌(crowd-sourced funding)則有獨立的制度。
SAFE與可轉換票據
早期投資者往往不想先定估值。兩種常見工具是:
- 可轉換票據(convertible notes):通常先以債務形式存在,在日後的股權融資或其他觸發事件時轉換為股份,常附有折扣,有時設估值上限。票據可能帶利息和到期日,文件須說明如果一直沒有新一輪融資會怎樣。
- SAFE(未來股權簡單協議,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equity):源自美國,賦予投資者在日後融資時取得股份的權利,通常不帶利息和到期日。澳洲版本各有不同,美國範本未必適合澳洲的公司法和稅法。
兩者一般都需要符合披露豁免。它們被定性為債務還是股權,可能影響公司和投資者,這既是律師的問題,也是會計師的問題。轉換條款、公司章程和任何股東協議必須互相配合。
投資條款書
投資條款書(term sheet)在正式文件起草之前,列出投資的主要商業條款。其中許多條款明確不具約束力,但保密、排他和費用等條款往往具約束力。在這個階段談定的估值、董事席位和否決權等,日後很難重新談判。
員工股份計劃與員工持股計劃
初創企業常用員工股份或期權計劃(ESS/ESOP)吸引人才。《公司法》對員工股份計劃設有專門制度,自2022年10月起,非上市公司在符合條件下向員工及部分承包商提供權益變得較為容易。所得稅方面,主要由《1997年所得稅評估法》第83A分部(Division 83A)規範員工如何納稅;合資格初創企業可享有稅務優惠,納稅時點亦可在符合條件下遞延,但條件細緻。計劃規則、歸屬和離職條款需要謹慎處理,稅務方面需要會計師參與。
投資者權利
投資者通常會要求以下保障:
- 優先認購權(pre-emption rights):在新股發行時優先認購,以免持股比例被攤薄;
- 反攤薄保障(anti-dilution):如果日後以較低價格發行股份,可調整投資者的權益;
- 領售權(drag-along):容許多數股東要求少數股東一同出售;
- 隨售權(tag-along):容許少數股東按同樣條件一同出售;
- 資訊權、董事席位和否決權。
每一項單獨看來或許合理,但合在一起可能轉移控制權,也可能與家族股東和家族信託產生相互影響。
接受親屬和海外投資者的資金
來自親屬的資金,同樣需要符合豁免並妥善記錄。隨便對待家族投資者,日後可能引發糾紛,尤其是部分兄弟姐妹投資、部分沒有投資的情況。
來自海外的投資還會帶來其他問題。根據澳洲的外國投資框架,外國人士的某些收購可能需要經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由財長批准,視乎投資者身份、權益大小、所屬行業,以及該業務是否被視為敏感或涉及國家安全等因素。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由ACCC管理的另一套併購申報制度也適用於部分收購。來自海外的資金必須同時遵守資金流出國家的法律和澳洲法律;我們會與當地律師合作處理任何出境審批。澳洲銀行會詢問資金來源和財富來源,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法律亦適用。
避免無牌提供金融服務
經營金融服務業務,一般須持有澳洲金融服務牌照(AFSL)或依賴豁免。任何協助尋找投資者、就投資提供意見或收取介紹費的人,都應考慮自己是否在進行金融產品交易或提供金融產品意見。介紹費和成功費可能涉及牌照、披露和利益衝突問題,應予披露並書面記錄。未披露的費用或秘密佣金是不可接受的。想從融資中獲得更多價值,應以合法透明的方式安排,例如股權、後續投資權、持續擔任的職務,或有妥善書面記錄的費用。
一個假設情境
假設有一位創辦人,用網上找來的範本發行可轉換票據,向香港的叔叔、兩位朋友和父母的家族信託籌得早期資金。後來一家基金提出領投定價輪融資,問題隨之出現:每位投資者是否都屬於豁免範圍、票據如何轉換、叔叔的投資是否需要外國投資審批,以及家族信託是否有權作出這項投資。正確做法取決於需要專業意見的具體事實。
可與您的顧問討論的問題
- 每位投資者依賴的是哪項披露豁免?是否有記錄?
- 在這個階段,SAFE、可轉換票據還是定價輪更合適?
- 投資條款書中哪些部分具約束力?
- 投資者權利會如何影響控制權和日後的融資?
- 海外投資者是否涉及外國投資審批或併購申報問題?
- 是否有人因尋找投資者而收費?他們是否需要牌照?
常見問題
在澳洲向親友融資,可以不發招股說明書嗎?
如果適用第708條或其他條文下的豁免,有可能可以。但相關條件很技術性,應在收款之前核實。
澳洲的SAFE和可轉換票據有什麼分別?
大致而言,可轉換票據通常以帶利息和到期日的債務開始,而SAFE通常是取得未來股份的權利,兩者皆無。具體處理取決於文件條款。
海外投資者投資我的初創企業,需要FIRB批准嗎?
視乎投資者身份、所取得的權益和業務性質。有些投資需要批准,有些不需要,應在交割之前核實。
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同,答案往往取決於細節。請預約諮詢,讓我們在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審閱您的文件和具體情況。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自1990年起在墨爾本執業,為創辦人、公司和家族投資者就融資文件、可轉換工具、員工股份計劃和股東協議提供意見,包括涉及亞洲投資者的融資。蔡智勳律師受過會計專業訓練(商學士,主修會計),從事法律工作前曾在香港金融業任職。他是國家認證調解員及認證家族企業顧問。我們與客戶的會計師、註冊稅務代理及亞洲各地律師合作,並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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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