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許多澳洲慈善機構來說,最大的一筆捐款往往不是來自募捐活動,而是來自一份遺囑、一個出資興建會所的家庭,或者一位希望以父母名字設立獎學金的捐贈人。這類捐贈涉及不少法律問題,理事會最好在款項到位之前就先想清楚。
本文以維州法律為重點,介紹這些問題,並談到家人和資產在亞洲的捐贈人。
遺贈計劃:寫對受贈機構的名稱
遺囑應當以慈善機構正確的法定名稱寫明受贈人,最好同時註明其澳洲商業號碼(ABN),而不是用商號、舊名稱,或者“我們區裡的那所中文學校”之類的描述。遺贈的類型也很重要。特定遺贈(specific bequest)是留下某項資產或某個金額。剩餘遺贈(residuary bequest)是在清償債務和其他遺贈後,留下全部或部分剩餘遺產;它往往價值最大,但如果遺產縮水或遭到挑戰,受影響也最大。附條件遺贈(contingent bequest)只有在某個條件成就時才生效,例如沒有任何家庭成員在世。
慈善機構更名、合併或解散時
單純更改名稱,一般不會令遺贈失效;但如果機構已經合併或解散,結果就沒那麼確定。維州法人社團根據《2012年社團法人改革法》(Associations Incorporation Reform Act 2012 (Vic))合併(amalgamation)時,除非遺囑另有規定,該法一般會把遺囑中提及的原社團視為指合併後的新社團。其他形式的合併未必有這種保障。
慈善遺贈如果無法按原文執行,法院可以根據近似原則(cy-près doctrine),通常以方案(scheme)的形式,把遺贈用於相近的目的。能否這樣做,可能取決於立遺囑人是否有更廣泛的慈善意圖,以及遺贈是在什麼時候失效的。在維州,《1978年慈善法》(Charities Act 1978 (Vic))擴大了慈善財產可適用近似原則的情形,並允許規模較小的信託由總檢察長(Attorney-General)而不是最高法院批准方案。有些遺囑會授權遺囑執行人另選一家替代的慈善機構。
慈善機構在遺產管理中的角色及家庭供養申索
遺囑中指名的慈善機構是受益人,有權期待遺產得到妥善管理。最常見的爭議是家庭供養申索(family provision claim):在維州,合資格人士可根據《1958年遺產管理及遺囑認證法》(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 (Vic))第四部分,在嚴格的時限內提出申請;申索一旦成功,慈善遺贈可能會被削減。理事會需要在尊重捐贈人意願,與和家屬對簿公堂在支持者眼中觀感如何之間取得平衡。
捐贈接受政策
捐贈接受政策(gift acceptance policy)列明機構接受哪些捐贈、由誰決定:例如土地或生意權益、會帶來持續開支的捐贈、可能損害機構聲譽的捐贈,以及機構無法滿足的附帶條件。有了這份政策,理事會在作出困難決定時就有一致的依據。
限定用途捐贈與捐贈協議
非限定用途捐贈(unrestricted gift)可以用於機構的任何宗旨。限定用途或附條件捐贈(restricted or tied gift)必須用於指定目的,視乎捐贈方式,可能構成信託財產,機構日後未必可以自行改作他用。書面捐贈協議(gift agreement)可以處理冠名權(包括建築物出售後怎麼辦)、永久基金(endowment,是否必須保留本金)以及附帶條件(包括目的無法實現時怎麼辦)。如果條件讓捐贈人獲得實質利益,可能影響捐款能否扣稅。
建設籌款與認捐
一般而言,單純承諾捐款往往不具法律強制力,因為對方沒有付出任何對價。以契據(deed)作出的認捐,或者機構已經依賴該認捐、以致捐贈人撤回有失公平的情況,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實際上,關鍵問題是如何為未兌現的認捐預作安排,以及如何把較大額的承諾妥善記錄下來。
DGR資格、捐贈基金與財產捐贈
一般來說,只有捐給可扣稅捐贈受贈人(deductible gift recipient,DGR)、而且屬於捐贈人沒有獲得實質利益的真正捐贈,才可以扣稅。視乎獲批的方式,DGR可能需要設立獨立的捐贈基金(gift fund)接收可扣稅捐款。通過遺囑作出的捐贈一般不能扣稅,但以遺囑留給DGR的資產,其資本利得稅(CGT)可能可以不予計算。生前捐出土地或股份可能可以扣稅,但對捐贈人而言一般屬於CGT事件,也可能涉及估值規則,而且CGT規則自2027年7月1日起改變。慈善機構和捐贈人都應向合資格的稅務顧問諮詢。
維州的籌款監管
維州的募捐活動受《1998年籌款法》(Fundraising Act 1998 (Vic))規管,由維州消費者事務局(Consumer Affairs Victoria)執行。在澳洲慈善及非營利組織委員會(ACNC)註冊的慈善機構,一般只需向消費者事務局通知其籌款意向,而無須另行註冊,但必須遵守維州已納入法規的《全國籌款原則》(National Fundraising Principles)。各級政府於2023年同意統一全國籌款法規,但截至2026年10月尚未全面落實,跨州籌款活動仍可能面對不同州份的規則。如果籌款屬於在貿易或商業中進行的活動,《澳大利亞消費者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也可能適用。
家族捐贈基金與來自亞洲的捐贈人
有些家庭通過私人或公共捐贈基金(private or public giving fund,舊稱輔助基金 ancillary fund)捐款,這類基金一般只能撥款給合資格的DGR;本所另有一篇關於私人捐贈基金的文章介紹這些結構。新加坡、馬來西亞、香港、臺灣或中國大陸的捐贈人,可能無法在澳洲獲得稅務扣除,可能要遵守本國的外匯或申報規定,也可能把遺贈寫在海外訂立的遺囑中。
假設情景
假設維州一個文化社團獲得一筆指明用於“會所建設基金”的剩餘遺贈,但該社團後來已與一個兄弟組織合併,並賣掉了會所。立遺囑人的子女認為遺贈已經失效。涉及的問題可能包括遺贈的措辭、合併的方式、近似原則,以及可能出現的家庭供養申索。正確做法取決於需要專業意見的具體事實。
可與顧問討論的問題
- 我們建議的遺贈措辭是否使用了正確的法定名稱和ABN,並考慮到將來可能合併?
- 哪些捐贈屬於限定用途,哪些可能構成信託財產?
- 我們是否已通知維州消費者事務局,並瞭解其他州的規則?
- 如果有人挑戰留給我們的遺贈,我們會如何回應?
常見問題
在澳洲如何在遺囑中把遺產捐給慈善機構?
一般來說,遺囑應以法定名稱和ABN寫明慈善機構,說明捐贈是用於一般宗旨還是特定用途,並考慮到機構日後可能發生變化。具體措辭需要針對您的情況尋求意見。
如果慈善機構已經不存在,遺囑中的捐贈會怎樣?
這取決於遺囑內容以及機構是如何結束的。遺贈可能轉給承繼機構、根據近似原則用於相近目的,或者失效。
家人可以挑戰遺囑中留給慈善機構的遺贈嗎?
可以。合資格人士可在嚴格時限內提出家庭供養申索,申索成功可能會削減慈善遺贈。
我們如何與您的理事會合作
我們與理事會作為一個整體合作,也與負責籌款的人員合作。我們曾從內部參與社區、文化和宗教組織的治理工作,包括在理事會和委員會層面。常見工作包括遺贈措辭、捐贈政策與協議,以及遺贈爭議。本所網站上的其他文章也介紹了我們為慈善機構提供的服務、慈善註冊與DGR資格,以及治理糾紛。
每個家庭的情況都不同,答案往往取決於細節。請預約諮詢,讓我們在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審閱您的文件和具體情況。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維州及全澳的慈善機構和非營利組織,就遺贈、捐贈協議、建設籌款,以及機構作為受益人的遺產事務提供意見。蔡智勳律師是國家認證調解員及認證家族企業顧問。他受過會計專業訓練(商學士,主修會計)。我們與機構的會計師和註冊稅務代理合作,在捐贈人或遺產位於海外時與亞洲當地律師合作,並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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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