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改变形态的原因各有不同。两个性质相近的团体可能决定合并;一个日益壮大的法人社团可能希望改制为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也可能是会员人数逐年减少,理事会开始思考组织是否还应继续存在。
每一条路都涉及法律问题,最好在对外宣布决定之前处理好。本文以维州为重点介绍这些问题,尤其适合社区、文化和宗教组织参考。
维州法人社团:主要途径
《2012年社团法人改革法》(Associations Incorporation Reform Act 2012 (Vic))提供了几种途径,由维州消费者事务局(Consumer Affairs Victoria,CAV)负责执行。一般而言:
- 合并(amalgamation)。各社团分别通过特别决议(special resolution),批准合并以及新社团的名称、章程和第一届理事会,然后向CAV提出申请。注册后,原社团的财产、合约和债务一般转归新社团,原社团的法人注册则被取消。
- 转移法人注册(transfer of incorporation)。社团可以把法人注册转为另一种法人形式,例如担保有限公司。组织一般以新形式延续为同一个法人。
- 自愿清盘(voluntary winding up)。会员可以通过特别决议清盘,一般须委任注册清盘人,并适用《公司法》的相关程序。
- 注销(cancellation)。已停止运作且没有债务的小型社团,在符合该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注销,而无须清盘。
改制为担保有限公司
组织改制,可能是为了在全国运作,或配合资助方的要求。改制一般涉及新的公司章程(constitution)、会员特别决议、CAV的转移程序,以及根据《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第5B.1部分把该法人注册为公司。澳洲慈善及非营利组织委员会(ACNC)强烈建议改变法律结构的慈善机构申请新的ABN,这可能意味着要撤销现有的慈善注册再重新申请,因此时间安排需要谨慎。
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注销或清盘
担保有限公司如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可以向澳洲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申请自愿注销(voluntary deregistration)。否则可能需要清盘:有偿债能力的,通过会员自愿清盘(members’ voluntary winding up);没有偿债能力的,则适用无力偿债的相关规定。如有无力偿债的疑虑,应尽快寻求意见。
剩余资产的分配
这往往是最敏感的问题,而且可能同时涉及几个层面:
- 非营利条款。一般而言,剩余资产不可分给会员,通常必须转给宗旨相近、同样不向会员分配利益的机构。
- DGR捐赠基金。可扣税捐赠受赠人(DGR)的管治文件一般必须规定,剩余的捐款、可扣税供款及由此所得的款项须转给另一个DGR。
- 以信托方式持有的土地和资金。为慈善目的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财产,仍受该目的约束,未必可以自由转给合并对象;如果原目的已无法实现,可能需要根据《1978年慈善法》(Charities Act 1978 (Vic))制定近似原则方案(cy-près scheme)。
- 政府及其他资助。资助协议可能要求按资助方指示退还或转移未用款项或资助购置的资产。
如果会员无法通过所需决议,或者章程规定行不通,可以请求最高法院就分配作出命令。
合约、租约、人员与资助
即使法律规定合约会自动转移,也应通知业主、资助方、银行和供应商。租约转让通常需要业主同意,而资助一般须经资助方同意才可转移。
就员工而言,合并可能触发《2009年公平工作法》(Fair Work Act 2009 (Cth))的业务转让(transfer of business)条文,影响适用哪一份劳资文书,以及以往服务年资如何承认。义工的保险和背景审查也应妥善衔接。
通知ACNC和澳洲税务局
注册慈善机构必须把名称、法律结构、宗旨和负责人等变更通知ACNC,并应在清盘过程中申请撤销注册。还须通知澳洲税务局(ATO)和澳洲商业登记处(Australian Business Register),并为任何新实体确认DGR资格和税务优惠。合并或清盘也可能产生资本利得税(CGT)后果,维州印花税和土地税的处理也应查明。建议向合资格的税务顾问咨询。
会员与理事的批准及可能出现的争议
上述大多数步骤,都需要先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再在妥善通知后由会员通过特别决议。资深会员可能出于对组织历史的感情,或担心失去会所,而反对合并。维州法院可以作出命令强制执行社团章程,公司会员也有针对欺压行为的救济,但诉讼费用高昂,而且容易造成分裂。
合并前的尽职调查
双方在作出承诺之前,都应了解对方的管治文件、财务状况、业权、合约、员工、资助、保险、纠纷以及限定用途捐赠。遗嘱中的捐赠尤其值得注意:根据维州法例进行的合并,一般会把遗嘱中对原社团的提述转到新社团,但其他形式的合并未必如此,所以有些组织会保留原有实体,用来接收日后的遗赠。规模较大的合并,还可能需要考虑澳洲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的合并申报制度是否适用;该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对达到特定门槛的收购强制适用。
登记在创会人名下的物业
许多社区会所和庙宇是几十年前、在组织法人化之前,以创会人的名义购买的。业权上可能至今仍是个人的名字,其中有些人已经离世或移居海外。物业是否属于组织,可能取决于当年由谁出资、会议记录,以及当时的意图。处理这个问题可能涉及创会人的遗产和身在海外的继承人,最好在任何合并或解散之前解决。
假设情景
假设维州一个同乡会会员日渐老龄化,会所登记在三位创会人名下,另有一个小型DGR奖学金基金,现正考虑合并。涉及的问题可能包括会所的业权、奖学金基金必须转往何处、哪种途径合适,以及如何取得会员支持。正确做法取决于需要专业意见的具体事实。
可与顾问讨论的问题
- 我们的章程对合并、清盘和剩余资产有什么规定?
- 我们是否有物业以信托方式持有,或登记在个人名下?
- 我们是否持有DGR捐款、限定用途捐赠或未用完的资助?
- 我们将如何咨询会员,如果有人反对怎么办?
- 改变之后,日后的遗赠如何送达组织?
常见问题
维州法人社团如何解散?
一般有两种方式:如果社团规模小、已停止运作且没有债务,可以申请注销;否则可通过特别决议清盘并委任清盘人。
社团可以改制为担保有限公司吗?
可以。维州法人社团一般可以转移法人注册并注册为公司,但慈善注册、ABN和税务优惠需要谨慎处理。
慈善机构结束时,资产可以分给会员吗?
一般不可以。剩余资产通常必须转给宗旨相近的另一个非营利组织,DGR捐款则须转给另一个DGR。
我们如何与您的理事会合作
我们与理事会作为一个整体合作;如果涉及合并,则与双方组织合作。我们曾从内部参与社区、文化和宗教组织的治理工作,包括在理事会和委员会层面。常见工作包括选择合适的途径、草拟决议和章程、处理业权问题,以及在会员之间进行调解。
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同,答案往往取决于细节。请预约咨询,让我们在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审阅您的文件和具体情况。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维州及全澳的非营利组织和慈善机构,就合并、改制、解散以及由此引起的物业和治理问题提供意见。蔡智勋律师是国家认证调解员及认证家族企业顾问。他受过会计专业训练(商学士,主修会计)。我们与组织的会计师、注册税务代理和清盘人合作,在创会人或其继承人身在海外时与亚洲当地律师合作,并以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服务。
重要提示:本文仅为一般资讯,不得作为依据。本文并非法律、税务或财务意见,没有考虑您的个人情况,亦可能未反映发布后的法律变化。其他国家的法律也可能适用。请勿仅依据本文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阅读本文或与我们联系,并不构成律师与客户关系。如需针对您情况的意见,请预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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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