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华人及其他亚裔家庭来说,财富并不只是个人的事情。它是家族几代人努力的成果,因此人们强烈希望财富能“留在血脉之内”:留给子女、孙辈及其后代,而不是在离婚或再婚后流向女婿或儿媳。有些家庭更进一步,希望财富只留给承袭家族姓氏的人。
在澳洲,这些意愿通常通过家族信托契约和遗嘱中的所谓“血脉条款”(bloodline clause)来处理。这类条款可能很有用,但也常被误解。本文说明血脉条款一般能做什么、必须写在哪里才有效,以及它的局限。
受益人通常如何定义
家族信托契约,或设立遗嘱信托的遗嘱,都会界定谁可以受益。标准契约往往把受益人定义得非常宽泛,例如:
- 指定的主要受益人,例如创始人及其配偶;
- 他们的子女、孙辈及更远的后代;
- 上述任何人的配偶;
- 父母、兄弟姐妹、侄甥;以及
- 上述任何人拥有权益的公司和信托。
宽泛的定义让受托人有更大的灵活性,包括在税务规划上。但这也意味着,在默认情况下,子女的配偶以及与该配偶有关的公司或信托,都可能有资格获得收入或资本。许多家庭在第一次仔细阅读自己的信托契约时,才惊讶地发现这一点。
血脉条款通常的作用
血脉条款并不是一段固定的标准文字,而是按家庭意愿量身定制的一组条款。视乎起草方式,它可以:
- 将资本(有时也包括收入)限于创始人的直系后代;
- 排除子女和孙辈的配偶,或只允许其获得收入,或只在其与后代保持婚姻并同住期间才可受益;
- 在分居、离婚或该后代去世时,自动取消配偶的受益人资格;
- 明确规定领养子女、继子女以及通过辅助生殖出生的子女是否包括在内;
- 处理已故子女份额的去向,例如传给该子女自己的后代,而不是在世的配偶;
- 限制谁可以担任受托人、委任人(appointor)或监护人,使控制权同样留在血脉之内;以及
- 在需要时排除外国人,这在某些州也可能与土地税和印花税附加税有关。
控制权与受益权同样重要。如果信托的受益人限于后代,但受托人或委任人的位置可能落到姻亲手中,家庭的目标未必能够实现。
定义必须写在具约束力的文件中
有些家庭把血脉方面的意愿记录在家族宪章、家族章程或意愿书中。这些文件在阐述家族价值观、指引受托人方面很有价值,但一般不具法律约束力。如果信托契约或遗嘱与家族宪章的内容不一致,通常以契约或遗嘱为准。
“后代”、“配偶”、“子女”等相关用语的定义,应写在信托契约或遗嘱本身。非约束性文件中含糊的表述,例如“家庭成员”或“真正属于我们家庭的人”,容易引发争议,也可能遭到挑战。措辞精确,可以减少纠纷的空间。
关于“姓氏”条款
有些家庭希望财富只留给承袭家族姓氏的人。这类条款很难起草得当,问题会接踵而来:如果女儿婚后保留本姓,但她的子女随父姓怎么办?如果孙辈改名、使用不同的拼音或罗马拼写,或者取了英文名又怎么办?以姓氏为标准,实际操作中可能不够明确,而且往往会把女儿及其子女排除在外,可能被视为不公平,造成长久的家庭矛盾。大多数家庭会发现,以直系血缘为标准的条款,更能可靠地实现他们的真正目的。
血脉条款的局限
血脉条款可以降低财富流出家族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保证。重要的局限包括:
- 家庭法。在根据《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 (Cth))进行的财产程序中,法院可以考虑一方在信托中的权益或对信托的控制。如果子女实际控制某个信托,信托资产可能被视为可供分割的财产;即使没有控制权,信托也可能被视为一项财务资源。血脉条款有帮助,但并不能使信托资产完全不受家事法院的影响。
- 家庭供养申索。各州及领地都允许特定人士向法院申请从遗产中获得更多供养。哪些人有资格申请因州而异,部分州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追及遗产以外的资产。即使遗嘱中订有血脉条款,逝者的配偶,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曾依赖逝者生活的其他人,仍可能提出申索。
- 修改现有契约。为现有家族信托加入血脉条款,需要确认契约中有合适的修改权,并且修改内容在该权力范围之内。处理不当的修改,可能有被视为设立新信托(即“重新设立”,resettlement)的风险,从而带来资本利得税和印花税后果。部分州也可能对某些信托变更征收印花税。
- 税务。收窄受益人范围会减少分配收入的灵活性。如果已作出家族信托选择(family trust election),向界定的家族群体以外的人分配,可能产生税务后果。修改契约前应取得税务意见。
- 受托人的酌情权。在全权信托中,仍由受托人决定在合资格受益人之间如何分配。给受托人的意愿书,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设立具有监督权的保护人或监护人,可以帮助引导这些决定。
平均分配,还是按需要和贡献分配?先好好沟通
在许多亚裔家庭中,第一代人本能地倾向于在子女之间平均分配;第二代人有时则更倾向于考虑需要和贡献:照顾年迈父母的那位兄弟姐妹、一手建立家族生意的那位,或者有残障的孙辈。两种观点都没有错,但会导致不同的起草方式。
血脉条款在家庭公开讨论过之后效果最好。如果子女在父母去世后才第一次得知自己的配偶被排除在外,可能会感到受伤,一项出于善意的条款反而可能成为纠纷的起点。由专人协助主持的家庭会议,可以让每一代人在文件定稿前说明自己的看法。
综合案例(匿名及假设)
本案例综合了实务中常见情况的特点,并非描述任何真实家庭。
H太太是一位居住在悉尼的寡居女士,祖籍台湾。她的家族信托持有两套投资房产和一个股票组合。她的信托契约是几十年前按标准模板制作的,把子女的配偶列为受益人。她的儿子最近与妻子分居,H太太想知道儿媳是否可能获得信托资产。
审阅契约后发现,儿媳确实是受益人,尽管受托人从未向她作出分配。在取得税务意见后,根据契约现有的修改权对契约作出修改:后代的配偶不得获得资本,且任何配偶在分居时自动丧失受益人资格。委任人条款也作了更新,使控制权先传给她的子女,再传给孙辈。H太太还签署了一份意愿书,表明她希望信托支持孙辈的教育。仅凭这些步骤并不会改变家庭法上的处境,因此她的儿子也被建议就分居问题另行取得家庭法意见。
定期检视,确认受益人是谁
家庭会变化。子女结婚、分居、生儿育女,有些移居海外。十年前合适的信托契约和遗嘱,可能已不再反映家庭的意愿或状况。良好的做法是每隔几年,以及每当家中有人结婚、分居、出生或去世时,检视受益人定义、受托人和委任人的继任安排,以及任何意愿书。
常见问题
如果子女离婚,血脉条款能否阻止其配偶获得任何财产?
它可以降低风险,但不能保证结果。血脉条款可以使配偶不再是信托受益人,但在家庭法财产程序中,法院仍可考虑您的子女在信托中的权益或对信托的控制。保护程度取决于信托的结构和控制方式。
我可以在现有的家族信托中加入血脉条款吗?
很多情况下可以,但取决于现有契约中的修改权。修改必须审慎进行,以避免意外的税务或印花税后果,包括被视为重新设立信托的风险。我们建议在作出任何修改之前,先由律师审阅契约,并取得税务意见。
仅靠意愿书,是否足以让财富留在血脉之内?
一般而言不够。意愿书通常不具法律约束力,可以为受托人提供指引,但谁可以受益、谁控制信托等关键定义,应写在信托契约或遗嘱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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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