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家庭在检视财富架构时,越来越常面对一个选择:设立信托,还是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新加坡、香港和吉隆坡的顾问可能会推荐设在纳闽(Labuan)、泽西(Jersey)、根西(Guernsey)或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的基金会,并常说它更灵活、创始人更容易掌控。
如果家中有孩子在澳洲读书或定居,或父母一方已成为澳洲税务居民,这个选择就会影响澳洲税法如何看待该架构、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下会申报哪些信息,以及将来发生纠纷时如何解决。
什么是私人基金会?
私人基金会是一个法律实体:创始人(founder)根据章程(charter)把资产注入基金会,由基金会为受益人、为特定目的或两者兼而持有。它源自没有发展出信托制度的大陆法传统,后来被多个离岸中心采用。提供私人基金会的司法管辖区包括:
- 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会传统悠久;
- 泽西,依据《2009年泽西基金会法》(Foundations (Jersey) Law 2009);
- 根西,依据《2012年根西基金会法》(Foundations (Guernsey) Law 2012);
- 马来西亚纳闽,依据《2010年纳闽基金会法》(Labuan Foundations Act 2010),常向东南亚家庭推介;
- 其他如巴拿马、马耳他和马恩岛。
各地都有自己的法例,在注册、治理和受益人权利方面的规定各不相同。以下只作一般性比较。
基金会与信托有何不同
法人地位
信托本身不是法人,而是一种关系:受托人拥有资产,并为受益人持有。基金会则是法人,类似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资产、签订合同、起诉和被起诉,但没有股东。
理事会和监护人,而不是受托人
基金会由理事会(council)管理,运作很像公司董事会。由于没有股东监督理事会,许多基金会法例规定设立监护人(guardian)或监督人负责监察。泽西和根西设监护人;纳闽法例则规定设主任(officer)和监督人(supervisory person)。在信托中,由受托人管理资产,指定人(appointor)或保护人(protector)可能对受托人拥有某些权力。
受益人的权利
在澳洲信托中,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受信责任(fiduciary duties),法院对信托有监督权,受益人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受托人交代账目或依法行事。而在许多基金会法例下,理事会的职责是对基金会本身负责。除非章程或细则另有规定,受益人在获得分配之前,可能既无权获取信息,也对资产没有任何权益;有些法例甚至允许在一段时间内不让受益人知道基金会的存在。
创始人的角色
信托设立后,财产授予人(settlor)通常就退居幕后。基金会的创始人则往往可以保留重要权力,例如修改章程、增减受益人,或亲自担任理事。
为什么”灵活”的含义不一样
在全权信托中,灵活性来自受托人的酌情权和契约的修改权,同时受到受托人职责和法院监督的制衡。在基金会中,灵活性通常来自创始人保留的权力,以及理事会不必对受益人负责。这是对创始人而言的灵活,对其他人来说,保障可能反而更少。
由此带来三个后果。创始人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后,保留的权力可能失效,或落到下一代没有选择的人手中,架构反而更难修改。创始人保留的控制权越多,澳洲法院或税务机关就越可能把资产视为实际上属于创始人,正如澳洲家庭法会看谁真正控制信托一样。此外,在基金会所在地合法有效的安排,在澳洲未必得到同样的对待。
澳洲税法如何看待海外基金会
澳洲税法没有为基金会设立单独类别。海外基金会必须被归类为公司或信托,取决于它的具体特征。由于基金会是独立法律实体,它可能属于所得税法中”公司”(company)的广泛定义,该定义包括法人团体。然而,澳洲税务局(ATO)曾在一项私人裁定(private ruling)中,因一家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具有类似信托的特征及其受控制的方式,而将其视为信托财产(trust estate)。私人裁定只对申请人有约束力,因此只反映ATO的思路,而非一般规则。
分类的影响很大。如果被视为公司,受控外国公司规则(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rules)可能把收入归属于控制它的澳洲居民;如果被视为信托,则可能适用外国信托规则,包括对从外国信托获得分配的澳洲居民征税的规则。如果基金会的决定实际上由住在澳洲的创始人作出,基金会本身也可能被视为澳洲居民。在设立架构之前,或在家人移居澳洲之前,都需要寻求专业税务意见。
CRS申报
在CRS下,视乎管理方式,基金会本身可能是须申报的金融机构,也可能由其开户银行穿透识别其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经合组织(OECD)的做法是在这方面把基金会与信托同样对待,识别处于相应位置的人:创始人、理事、监护人和受益人。家庭应预计到,有关澳洲居民家人的信息会被交换给ATO。
承认与纠纷
澳洲已实施《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trusts),有助于澳洲法院承认外国信托;但该公约是为信托而设,并不完全适用于基金会。澳洲法院一般会把基金会视为外国实体,其内部事务受设立地法律管辖。
实际上,不满的受益人通常必须在基金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而当地法律给予受益人的权利可能比澳洲信托法少。一些基金会法例还设有抵御外国判决的条文,包括某些家庭法申索。即便如此,澳洲法院可以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当事人作出命令;在财产分割中,也可能考虑配偶实际控制的资产,而不论架构形式如何。
家人住在澳洲时应问的实际问题
- 谁担任理事?创始人离开后由谁担任监护人?
- 创始人保留了哪些权力?其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后,这些权力怎么处理?
- 受益人有哪些获取信息和质疑决定的权利?
- 澳洲税法会如何归类该基金会?其管理和控制地在哪里?
- CRS下会申报哪些信息,交换给哪些国家?
- 纠纷在哪里审理?有没有调解步骤?
- 基金会与每位家人的遗嘱如何衔接?
常见问题
私人基金会和信托有什么区别?
基金会是法人,自己拥有资产,由理事会管理,通常由监护人监督。信托是一种关系,由受托人为受益人持有资产,受益人享有受信责任的保障,并可寻求法院协助。
海外基金会在澳洲按公司还是信托征税?
取决于其特征。由于是独立实体,它可能被视为公司;但ATO曾在一项私人裁定中把一家基金会视为信托。需要专业意见。
基金会需要在CRS下申报吗?
需要。基金会的处理方式与信托大致相同,有关创始人、理事、监护人和受益人的信息,可能会被申报给其税务居住国。
纳闽基金会适合澳洲家庭吗?
可能适合某些家庭;但如果家人住在澳洲,就应把税务分类、CRS申报和受益人权利有限等因素,与信托作比较后再决定。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协助有澳洲居民成员的亚洲家庭,结合整体规划比较信托与私人基金会,包括遗嘱、家族企业、家族治理以及下一代的需要。我们审阅章程、细则和信托契约,厘清谁掌握哪项权力,并与家庭的会计师和税务顾问合作处理澳洲税务及CRS问题。蔡智勋律师是国家认可调解员(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纠纷调解执业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和认证家族企业顾问(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并受过会计专业训练,有助于在这些架构中建立纠纷处理程序。我们为澳洲及海外的客户提供协助,与基金会所在地的当地律师合作,设有公证人(notary public)处理海外所需文件,并可用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意见。
延伸阅读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家庭、遗嘱执行人、受托人及其专业顾问,就澳洲及跨境的遗产规划、遗产管理和遗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如需安排保密咨询,请致电墨尔本办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过下方表格提交咨询。我们可使用普通话、粤语及英语提供服务。
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