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伴侣共同购房后分手,首要问题并非谁分得什么,而是适用哪一部法律。如果双方关系符合《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的要求,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事法院(FCFCOA)可以分割双方全部财产。如果不符合,纠纷通常依据维州《1958年财产法》处理,而该法只针对共同拥有的房产本身。两条途径的结果可能截然不同。
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 家庭法(FCFCOA) | 共有财产法(VCAT或郡法院/最高法院) |
| 分割范围 | 双方的全部财产、债务、养老金及财务资源 | 通常仅限共有资产 |
| 起点 | 双方的财务及非财务贡献 | 产权登记的份额 |
| 其他考虑因素 | 双方未来的需要,以及家庭暴力造成的经济影响 | 就付款、改善工程、租金及被排除居住等情况作出调整 |
| 适用对象 | 仅限符合条件的事实伴侣关系当事人 | 任何共同业主 |
| 时限 | 一般为分居后2年内,除非法院准许延期 | 没有类似以分居为准的期限 |
什么是事实伴侣关系?
根据《家庭法》第4AA条,如果两人并未结婚、亦无亲属关系,并以伴侣身份在真实的家庭基础上共同生活,即构成事实伴侣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法院会考虑所有情况,包括:
- 关系持续多长时间,以及双方是否、如何共同居住
- 双方的财务安排及任何经济依赖
- 是否共同拥有或购买房产
- 双方对共同生活的承诺程度
- 双方在家人、朋友及公众面前如何以伴侣身份出现
没有任何单一因素具决定性。在关系中曾一度分开居住的伴侣仍可能符合条件,而共同居住多年的伴侣也未必符合。
额外门槛:第90SB条
即使存在事实伴侣关系,法院也只有在符合第90SB条规定的条件之一时,才能作出财产命令:
- 关系(或其各段期间的总和)持续至少两年
- 双方育有子女
- 申请人作出重大贡献,而不作出命令将导致严重不公
- 关系已根据州或领地法律登记
两年期间计算的是事实伴侣关系存续的时间,而不仅仅是双方交往的时间。如果期间较短,案件往往取决于“重大贡献及严重不公”这一标准,而该标准需要证据支持,不能只凭主张。
选择审理机构
如果对方已提出共有财产申请,而一方认为双方属于事实伴侣关系,可以考虑提起家庭法诉讼,并申请将共有财产案件押后或中止。是否值得这样做,取决于事实伴侣关系的证据强弱、财产总额中还有哪些资产、所需费用和时间,以及每条途径可能带来的结果。
有时家庭法途径明显更有利;有时则会增加费用和风险而收效甚微,直接解决共有财产纠纷才是明智之举。这是需要尽早、审慎、并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
有用的证据
- 显示双方何时在何处居住的租约、账单及往来信件
- 联名账户、共同开支及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
- 显示双方以伴侣身份出现的照片、社交媒体及信息记录
- 财务及非财务贡献的记录,包括料理家务
我们如何协助您
我们同时处理家庭法及房产纠纷,因此能够并行评估两条途径,而不会只引导您走其中一条。我们会就能否达到事实伴侣关系门槛、各审理机构可能带来的结果,以及如何在时限内采取行动提供意见。
延伸阅读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共同业主及分居伴侣处理维州的房产及家庭法纠纷。如需安排保密咨询,请致电墨尔本办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过下方表格提交咨询。我们可使用普通话、粤语及英语提供服务。
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