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香港、吉隆坡等地的私人银行家和信托专员,常有客户的规划在不知不觉间牵涉到澳洲:孩子在墨尔本读书后留了下来,或客户在悉尼买了公寓。客户的遗产规划是为亚洲设计的,澳洲法律从未被纳入讨论。
澳洲没有遗产税,这容易让人以为没什么需要考虑。实际上,澳洲的继承、税务、物业及家事法规则,都可能改变一个原本完善的规划。本文是一份供国际顾问使用的初步筛查清单:列出应向客户提示、并与澳洲律师讨论的问题,并简要说明每个问题为何重要。
应提示并与澳洲律师讨论的问题
1. 澳洲遗嘱与多份遗嘱
澳洲各州有各自的遗嘱法和形式要求,一般包括书面形式、立遗嘱人签署,以及由两名同时在场的见证人见证。资产分布在多个国家的客户,往往持有多份遗嘱。需要提示的是这些遗嘱如何相互配合:一份遗嘱中的标准撤销条款可能撤销另一份遗嘱,定义或遗嘱执行人委任不一致,也会令各地的遗产管理复杂化。
2. 退休金不经遗嘱分配
澳洲退休金(superannuation)由基金受托人持有,并不自动成为遗产的一部分。由谁领取,取决于基金规则和任何具约束力的身故受益人提名(binding death benefit nomination, BDBN);提名如果没有及时更新,可能失效或无效。支付给税务上不属于”受养人”的人士(例如许多成年子女)的身故福利,可能需要缴税。应提示客户或其家人是否持有退休金,以及提名是否与整体规划一致。
3. 联名共有与生存者取得权
以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方式持有的物业,会依生存者取得权(survivorship)归于在世的共有人,不受遗嘱影响。应提示联名持有是否符合预期的遗产规划,以及分权共有(tenancy in common)是否更为合适。
4. 家庭供养申索与新州名义遗产
澳洲各州及领地都允许符合资格的人士(可包括配偶、子女,部分州还包括其他人)就遗产提出家庭供养申索(family provision claim)。排除某个子女、或把大部分资产留给家族某一房的遗嘱,在澳洲可能受到挑战。在新南威尔士州,法院在某些情况下还可将遗产以外的财产指定为名义遗产(notional estate),包括生前某些转让以及未行使的权力。凡与新州有联系、且规划依赖生前转让、联名共有或提名的客户,都应提示此问题。
5. 遗嘱信托与拟议的信托最低税
澳洲遗嘱可以设立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可能提供资产保护,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受益人的收入也可获得较有利的税务处理。2026年10月14日提交国会的法案,拟从2028年7月1日起对全权信托征收最低税,并在符合条件下豁免真正的遗嘱信托和遗产。这些法案尚未成为法律。应提示澳洲遗嘱信托是否合适,以及拟议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
6. 没有遗产税,但身故时可能涉及资本利得税
澳洲不征收遗产税。不过,资本利得税(CGT)可能在身故时或之后产生。一般而言,资产转给遗嘱执行人或受益人时,身故本身不触发资本利得税,受益人承接原有成本基础,日后出售时才可能产生税款。对跨国家庭而言,一个重要例外是CGT事件K3(《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104-215条):如果资产转给外国居民受益人,且不属于”应税澳洲财产”(taxable Australian property),收益可能须在死者最后一份报税表中申报。此外,已立法的资本利得税改革将从2027年7月1日起改变收益的计税方式。若澳洲居民死者把资产留给非居民家人,或规划尚未考虑新规则,都应提示。
7. 外国信托向澳洲居民分配
外国信托向澳洲居民受益人作出的分配,可能根据《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99B条应课税,包括部分资本分配以及使用信托资产等利益,并可能附加利息费用。澳洲居民也可能受受控外国公司(CFC)及转让人信托(transferor trust)规则影响。凡有澳洲居民受益人、或委托人已成为澳洲居民的离岸信托,都应提示。
8. 在澳洲管理的外国信托和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
如果任何一名受托人是澳洲居民,或信托的中央管理与控制(centr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在澳洲,该信托一般属澳洲税务居民。外国公司如在澳洲经营业务、且中央管理与控制在澳洲,也可能成为澳洲居民,澳洲税务局(ATO)在 TR 2018/5 中阐述了其观点。如果实际为离岸信托或公司作决定的是一位澳洲居民家族成员,居民身份可能因此改变。应提示实际由谁、在何处作决定。
9. FIRB、外国买家禁令与各州附加税
外国人士购买澳洲住宅用地一般须获得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批准;自2025年4月1日起,外国人士被禁止购买现有住宅,仅有有限例外,ATO表示禁令现延长至2029年6月30日。各州还对外国人士征收附加印花税和土地税附加费,有外国受益人的信托可能被视为外国人。凡外国信托或公司购置物业,以及全权信托契约是否需要排除外国受益人,都应提示。
10. 持久授权书
在海外签署的授权书,不会自动获得澳洲银行、土地登记处或其他机构承认。持有澳洲资产的客户如果失去心智能力,家人可能需要向审裁处申请委任。应提示是否需要为澳洲资产另立澳洲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11. 反洗钱、财富来源与CRS
澳洲银行,以及经近年改革后范围扩大的专业人士,都须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可能要求提供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证明。澳洲也根据共同申报准则(CRS)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包括信托控制人的信息。应提示客户的文件能否满足澳洲机构的要求,以及各地申报是否一致。
12. 遗产认证、重新盖印与外国授予书
澳洲资产通常需要澳洲的遗产授予书,或是重新申请,或是将外国授予书重新盖印(reseal)。只有特定国家的授予书可以重新盖印,各州规则也不同。例如,新州最高法院表示,近期的香港授予书不能在新州重新盖印,因此可能需要在新州重新申请。应提示澳洲资产位于哪个州,以及本国的授予书能否使用。
需要与澳洲律师讨论的情况
- 客户、配偶或子女已经或可能成为澳洲税务居民。
- 客户持有澳洲房地产、股票或退休金,或计划购买物业。
- 离岸信托有澳洲居民受益人、保护人或决策人。
- 规划排除了住在澳洲的家庭成员,或对其不平等对待。
- 持有澳洲资产的客户年事已高或心智能力下降。
- 有人去世,且有澳洲资产需要管理。
- 澳洲的家庭成员正在分居或遇到财务困难。
示例:一位儿子住在悉尼的新加坡客户
设想一家新加坡信托公司的客户:她住在新加坡,大部分财富通过新加坡信托持有,并与儿子联名持有一套悉尼公寓;儿子已移民,现为澳洲税务居民。她的新加坡遗嘱把个人资产平均留给子女,儿子也是信托的全权受益人。由此产生多个问题:公寓的生存者取得权、新州家庭供养申索和名义遗产风险、儿子获得的信托分配如何根据第99B条课税、儿子参与信托决策是否影响信托的居民身份、她的新加坡授予书能否在新州使用,以及她是否需要澳洲持久授权书。正确的做法取决于需要在新加坡和澳洲两地获得专业意见的具体事实。
常见问题
澳洲有遗产税吗?
没有。不过,日后出售继承的资产可能产生资本利得税;资产转给外国居民受益人时,在某些情况下身故时就可能产生税款。退休金身故福利也可能需要缴税。
外国遗产授予书可以在澳洲使用吗?
有时可以通过重新盖印使用,但仅限特定国家的授予书,并受各州规则限制。例如,新州不为近期的香港授予书重新盖印。
离岸信托的分配在澳洲要缴税吗?
可能需要,取决于第99B条及相关规则、受益人的居民身份以及款项性质。需要具体的税务意见。
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同,答案往往取决于细节。请预约咨询,让我们在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审阅您的文件和具体情况。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私人银行、信托公司及家族办公室担任澳洲律师,并与亚洲各地律师合作处理客户的跨境传承规划。我们对照客户的整体规划,审阅其澳洲遗嘱、退休金提名、物业持有方式和信托安排,并协助办理澳洲遗产认证及重新盖印申请。蔡智勋律师受过会计专业训练(商学士,主修会计),是国际信托与遗产从业者协会(STEP)附属会员,同时从法律和税务两方面为家族财富结构提供意见。他也是国家认证调解员及认证家族企业顾问。我们与家庭的会计师和注册税务代理合作,本所的公证人也可协助办理在海外使用的文件。我们以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服务。
重要提示:本文仅为一般资讯,不得作为依据。本文并非法律、税务或财务意见,没有考虑您的个人情况,亦可能未反映发布后的法律变化。其他国家的法律也可能适用。请勿仅依据本文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阅读本文或与我们联系,并不构成律师与客户关系。如需针对您情况的意见,请预约咨询。
延伸阅读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家庭、遗嘱执行人、受托人及其专业顾问,就澳洲及跨境的遗产规划、遗产管理和遗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如需安排保密咨询,请致电墨尔本办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过下方表格提交咨询。我们可使用普通话、粤语及英语提供服务。
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