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庙宇、教会的控制权及其财产纠纷
审阅: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主理律师蔡智勋 · 更新于 2026年10月18日
社区团体的控制权纠纷,通常取决于团体自身的章程、其注册所依据的法律,以及涉及财产时的信托法。法院会介入,但期望各方先用尽内部程序,对内部事务的干预也十分审慎。调解或由独立人士主持会员大会,往往比诉讼更快、更省钱。
这类纠纷是什么样子的
华人社团、庙宇、宗亲会、教会和周末中文学校,往往靠热心人士运作数十年,凭捐款逐步积累,最终购置会所。纠纷多在新老交替、新群体大量加入或涉及财产时出现。我们常见的情况包括:
- 年会(AGM)和选举争议:通知、法定人数、代理投票及谁有权投票。
- 会员申请迟迟不处理、被成批拒绝,或在投票前被成批接纳。
- 出现两个对立的理事会,各自声称合法。
- 银行签字人被更换,或银行因收到相互矛盾的指示而冻结账户。
- 有人计划出售、抵押或转让庙宇、教堂或会所。
- 争议捐赠财产究竟属于团体、属于个人,还是以信托方式持有。
维州的注册社团
维州大多数社区团体,是根据《2012年社团注册改革法》(Associations Incorporation Reform Act 2012 (Vic))注册的注册社团(incorporated association)。社团章程(rules)被视为社团与会员之间的合同(第46条)。如章程未规定某一事项而示范章程(model rules)有规定,可由示范章程补充。章程必须载有申诉程序(grievance procedure),用于处理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社团之间的纠纷。每一方都必须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并由无偏见的决定者作出决定(第55条)。
维州消费者事务局(Consumer Affairs Victoria)负责社团注册和执行该法,但不解决内部纠纷、不调查违反社团章程的指控,也不提供法律意见。无法在内部解决纠纷的会员,可向裁判法院(Magistrates’ Court)申请执行章程(第67条),或就压迫性行为(oppressive conduct)申请命令(第68条),命令可包括修改章程。在某些情况下,程序可移交最高法院(第69条);涉及土地、信托或紧急禁制令的纠纷,也常在最高法院提起。新州的相应法律是《2009年社团注册法》(Associations Incorporation Act 2009 (NSW))。
担保有限公司与注册慈善机构
较大的机构,包括部分学校和宗教组织,是根据《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成立的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适用其公司章程、董事职责及会员救济(包括压迫救济(oppression remedy))。许多机构同时是注册慈善机构,须遵守澳洲慈善及非营利组织委员会(ACNC)的治理标准(Governance Standards),例如按宗旨运作并向会员负责。ACNC可针对严重的治理失误采取行动,但不会裁定哪一派胜出。
无效的会议与选举
大多数控制权纠纷,归根结底是会议是否有效:是否按章程要求通知了每一位会员?是否达到法定人数(quorum)?在相关日期谁是会员?代理投票是否有效?法院会仔细审视章程,但不一定因技术性瑕疵而撤销会议,拖延也会对投诉一方不利。
在[Chen v The Australian Sha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c [2020] NSWSC 1594](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nsw/NSWSC/2020/1594.html)一案中,前任理事对新会长的选举提出质疑,并申请禁止他再签署协议。尽管对方承认,在表面证据上(prima facie)选举不符合章程,法院仍拒绝颁发临时禁制令(interim injunction):新一届理事已运作商会一年多,而申请人没有及时采取行动。如对选举有异议,务必尽快行动。
会员资格:多数投票背后的争夺
谁控制会员资格,通常就控制投票。在[Singh v Brisbane Sikh Temple (Gurdwara) Inc [2022] QSC 17](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qld/QSC/2022/17.html)一案中,一座庙宇的理事会在选举前申请人数激增后,拒绝了2,000多份会员申请。法院认为理事会对会员资格虽有酌情权,但行使时出于不当目的,因此宣告拒绝决定无效,并命令重新审议这些申请。在[Moala v Free Wesleyan Church of Tonga in Australia (Vic) Inc (No 7) [2022] VSC 599](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vic/VSC/2022/599.html)一案中,一个教会团体申请推迟年会,直至75份待决会员申请获得处理。最高法院拒绝颁发禁制令,部分原因是任何无效的章程修改日后仍可提出质疑。两案合看可知:理事会滥用会员资格权力时,法院会介入,但不会轻易推迟会议。
为社区持有的财产
关键问题是谁持有产权。注册社团通常以自身名义持有财产。较早的庙宇和会所,有时登记在个别受托人名下,或以为特定宗教或慈善目的而捐赠的款项购买。这类财产可能以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方式持有,无论谁控制理事会,都必须按信托目的使用;总检察长(Attorney-General)在保护慈善信托方面也担当角色。在任何出售或抵押之前,应查阅产权记录、取得信托契约(如有),并追查财产的购置资金来源。
紧急措施:禁制令与银行账户
如有争议的理事会即将出售财产、更换银行签字人或转移资金,可能需要申请紧急禁制令(injunction)。法院会考虑是否存在需审理的重大问题(serious question to be tried)、便利平衡(balance of convenience)在哪一方,以及申请人是否及时行动,并通常要求申请人作出损害赔偿承诺(undertaking as to damages)。银行收到相互矛盾的指示时,常会冻结账户。这虽可保护资金,但也可能导致租金、工资和水电费无法支付,因此就必要开支先达成临时协议,往往是明智之举。
法院为何审慎,以及费用代价
传统出发点来自[Cameron v Hogan [1934] HCA 24](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HCA/1934/24.html):除非涉及财产权利或具约束力的合同,法院不会强制执行非注册自愿团体的章程。注册制度和成文法已大大改变了这一立场,但法官仍期望各方先用尽内部程序。最高法院诉讼的费用可能超过社团一整年的预算,费用令可能落在理事个人身上,而在会员和捐赠者中的声誉损害,也可能比诉讼本身更持久。
务实的解决办法
最持久的结果,通常来自:
- 以会员熟悉的语言,在对立各方之间进行调解。
- 由独立人士主持会员大会,并事先商定会员名单、投票规则,委任独立的选举主任(returning officer)。
- 在纠纷解决期间,就银行账户和财产作出临时安排。
- 控制权确定后,更新过时的章程。
我们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以英语、普通话和粤语,为社团、理事会和会员处理此类纠纷。如双方均有意愿,可通过澳洲华人纠纷解决中心(CADRC)安排私下解决,包括由独立人士主持会员大会。联系电话:+61 3 9602 3988。
常见问题
维州消费者事务局能裁定哪个理事会合法吗?
不能。维州消费者事务局不解决内部纠纷,也不调查违反章程的指控。各方须通过申诉程序、调解或法院解决。
理事会可以拒绝我们的会员申请吗?
视乎章程规定。即使理事会有酌情权,也必须真诚地、为正当目的行使,而不能用来操控选举结果。
理事会可以出售庙宇或教堂吗?
只有在章程和财产的持有方式允许时才可以。如财产以慈善信托方式持有,只能按该信托处理。
银行冻结了我们的账户,怎么办?
银行收到相互矛盾的指示时通常会冻结账户。最快的办法往往是各方就签字人和必要开支签订书面临时协议;如无法达成,则需申请法院命令。
律师费由谁承担?
费用按法院命令承担,相对于社团资金可能数额巨大。理事不应假定社团会承担其个人费用,在起诉或应诉前应先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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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每宗案件取决于其具体事实。由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主理律师蔡智勋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