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海外资产、信托及父母出资的复杂财产分割
审阅: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主理律师蔡智勋 · 更新于 2026年10月18日
在澳洲的财产分割中,法院会审视双方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财产,无论位于何处,包括在中国、香港、新加坡或马来西亚的房产、家族信托和公司。父母给的钱可能被认定为借款,也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取决于证据;双方都必须作出完整而坦诚的披露。财产分割有严格的时限,如果有人正在转移资产,可以申请紧急禁令。
2025年6月10日之后的法律框架
已婚夫妇的财产分割,以及西澳以外各地事实伴侣(de facto couple)的财产分割,均受《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 (Cth))管辖。《2024年家庭法修正法》(Family Law Amendment Act 2024)自2025年6月10日起修改了财产条款,尚未开始最终审理的已有案件也适用新规定。
该法第79条现在明确规定了法院的审理步骤:
- 确定双方现有的法定及衡平法上的权利和负债(即财产池,property pool);
- 评估双方的经济与非经济贡献(contributions),包括作为持家者和父母的贡献;
- 评估双方当前及未来的情况,例如年龄、健康、谋生能力、子女照顾和住房需要;
- 只作出公正且公平(just and equitable)的命令。
法院还必须考虑家庭暴力(包括经济或财务虐待)对贡献及未来情况造成的经济影响。新增的明确考量因素包括财产的挥霍浪费(wastage),而伴侣动物(即家中宠物)则单独处理。完整而坦诚的财务披露义务(duty of disclosure)过去规定在法院规则中,现在已写入该法本身(已婚夫妇为第71B条,事实伴侣为第90RI条)。
位于中国、香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海外资产
上海的公寓、香港的单位、新加坡的公寓,或马来西亚家族公司的股份,只要一方拥有权益,都属于财产池的一部分。澳洲法院可以作出针对当事人本人的命令,例如要求出售或转让海外权益,也可以把更多澳洲资产分给另一方以作平衡。
我们在实务中常见的问题:
- 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为海外房产估值;
- 需要经认证翻译的文件;
- 资金出境时面临的外汇管制和税务问题;
- 在澳洲与中国内地或香港同时进行的平行诉讼。
在 [Beng & Kwok [2022] FedCFamC1A 117](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FedCFamC1A/2022/117.html) 一案中,双方在中国结婚、在澳洲分居。丈夫先在澳洲提起财产诉讼,妻子随后在中国提起离婚及财产诉讼。初审法官拒绝中止澳洲诉讼,并禁止妻子继续进行中国的诉讼;合议庭(Full Court)拒绝给予她上诉许可。当案件与两个国家都有关联时,由哪个法院审理可能影响重大。
家族信托与公司
信托资产并不自动属于一方的”财产”,但法院会审视信托实际由谁控制、如何运作。如果一方配偶实际控制某个信托,其资产可能被视为财产或财务资源(financial resource)。
在 [Kennon v Spry [2008] HCA 56](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HCA/2008/56.html) 一案中,丈夫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婚姻破裂时,他把自己和妻子从受益人中剔除,随后把信托资产分配给为女儿设立的信托。高等法院维持原判,将信托资产纳入财产池,并撤销了这些处分。问题出现后才去调整信托结构,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
父母给的钱:借款还是赠与?
中国或其他地方的父母常常汇出大笔款项帮助子女买房,而且往往没有书面协议。分居时,一方说是借款,另一方说是赠与。
法院会看付款当时的证据:借款协议、转账附言、微信记录、是否支付过利息或要求过还款,以及钱是给一方还是给夫妻双方。没有书面记录、也从未追讨过的”借款”,往往被视为赠与,或者不被重视。
父母可以被加入为家庭法案件的当事人(joined as parties),以便法院一并裁决他们的主张。在 [Zhuo & Ji (No 4) [2025] FedCFamC1F 22](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FedCFamC1F/2025/22.html) 一案中,丈夫的父母被加入诉讼,声称借给丈夫数百万澳元。法院对金额以及这些款项属于借款而非赠与均不予认可,并将其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丈夫还未履行披露义务并违反禁令;最终妻子获得了全部已知资产,外加一笔现金支付。
由亲属代持的资产
登记在亲属名下、但由一方配偶出资购买的房产,可能被认定为以信托方式代为持有,该亲属也可以被加入为当事人。谁支付了首付和房贷、谁收取租金,通常是关键。
不披露、挥霍浪费与”加回”
在案件结束前,各方都必须披露全部财产、收入、财务资源及相关交易,包括海外账户和通过他人持有的权益。如果一方隐匿资产,法院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adverse inference)、在分割上向另一方倾斜、判令承担诉讼费用,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藐视法庭(contempt)论处。
修法之前,一方已花掉或送出的钱可以作为名义财产”加回”(add-back)财产池。在 [Shinohara & Shinohara [2025] FedCFamC1A 126](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FedCFamC1A/2025/126.html) 一案中,合议庭裁定,根据修订后的第79条,只有现存财产才能列入资产负债表。被挥霍或用于支付律师费的钱,改为在评估当前及未来情况时考虑。这类行为仍然会被考虑,只是论证方式不同。
阻止资产被转移的紧急命令
如果确实存在资产被出售、抵押或转移出境的风险,法院可以发出禁令(injunction),有时可以紧急并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作出。已婚夫妇适用第114条,事实伴侣适用第90SS条。根据第90AF条,禁令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约束第三方。为规避分割而进行的交易,包括转给亲属的交易,可以根据第106B条被撤销。一旦发现迹象,应立即行动。
配偶赡养费
无法充分维持自己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有合理支付能力的前伴侣申请配偶赡养费(spousal maintenance)。在案件早期即可申请临时赡养费。
时限与诉讼费用
已婚夫妇的财产及赡养费申请,必须在离婚令生效后12个月内提出。事实伴侣的时限为关系结束后两年。逾期提出需要法院许可,而许可并非必然获得。
根据第117条,一般原则是各方自行承担律师费。法院也可以作出不同的命令,例如一方未履行披露义务、违反法院命令或以不合理方式进行诉讼。
我们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Chua Tan Associates)可以用英语、普通话和粤语处理此类事务。如果双方都愿意,可以通过澳洲华人争议解决中心(CADRC)安排私下解决。联系电话:+61 3 9602 3988。
常见问题
澳洲法院能分割我在中国的房产吗?
可以。法院可以把海外财产纳入考虑,并对当事人本人作出出售、转让或付款等命令。这些命令能否在其他国家直接执行,取决于该国法律。
父母为我们出了买房首付,配偶能分走一半吗?
不一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是真实借款,可能被视为债务;如果是赠与,通常会被视为出资父母那一方的贡献,但也取决于赠与的对象是谁。
我的公婆或岳父母可以被加入案件吗?
可以。主张有款项权利或持有争议财产的父母或亲属,可以被加入诉讼,由法院一并裁决。
如果对方在海外隐匿资产怎么办?
应尽早提出。法院可以命令披露、发出传票(subpoena)、作出不利推断,并判令不披露的一方承担诉讼费用。
申请的时限是多久?
已婚夫妇为离婚令生效后12个月,事实伴侣为分居后两年。逾期申请需要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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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每宗案件取决于其具体事实。由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主理律师蔡智勋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