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家族事業或資產的台灣家庭,子女在澳洲結婚、或與伴侶同居,常常帶來一個擔憂:父母贈與的房子、公司股份,或日後繼承的財產,會不會在子女離婚時被分掉?在澳洲,最常用的保護方式,是簽署具約束力的財務協議(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BFA)。
重點整理
- 具約束力的財務協議可以在婚前、婚姻中或離婚後簽署,事實伴侶也適用。
- 雙方都必須在簽署前各自取得獨立的法律意見,並由律師簽署意見聲明。
- 協議不符合形式要求,或有詐欺、未揭露資產、顯失公平等情形,可能被法院撤銷。
- 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契約,在澳洲法院不一定有拘束力。
- 協議最好與遺囑、信託及資產持有方式一併規劃。
為什麼需要協議
澳洲《家事法》處理離婚或事實伴侶分手的財產時,看的是雙方在全世界的資產,包括婚前財產、父母的贈與與繼承。法院會考量各自的貢獻,但婚前或家族資產並不會自動排除。若沒有協議,結果取決於法院的裁量,時間長、費用高,也難以預測。
透過財務協議,雙方可以事先約定哪些資產屬於個人、分手時如何分配,以及是否放棄配偶扶養請求。
協議的要件
依《家事法》第90G條等規定,協議必須:以書面由雙方簽署;雙方在簽署前各自取得關於協議對其權利影響、以及協議利弊的獨立法律意見;並由提供意見的律師簽署聲明。協議可以在婚前(第90B條)、婚姻中(第90C條)或離婚後(第90D條)簽署,事實伴侶也有相對應的規定。
實務上,協議應完整揭露雙方的資產與收入,給對方足夠的時間考慮,避免在婚禮前幾天才簽署,否則日後容易被質疑。
協議什麼時候會被撤銷
依第90K條,法院在下列等情形可能撤銷協議:以詐欺方式取得(包括未揭露重大資產);協議無效、可撤銷或無法執行;情況改變使協議無法實行;與照顧子女有關的重大情況改變造成困難;或簽署時有顯失公平(unconscionable)的行為。因此,協議的起草與簽署過程,和協議內容一樣重要。
台灣家庭的特別考量
- 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契約或登記,在澳洲法院不一定有拘束力;若子女在澳洲生活,應另外簽署澳洲的協議。
- 父母贈與子女房產時,可考慮以借款、信託或保留權益的方式安排,與協議互相配合。
- 家族公司股份、信託受益權與日後的繼承,應在協議中明確處理。
- 雙方須由不同的律師提供意見,另一方的律師通常也要能以適當語言說明。
我們的角色
本所為許多台灣家庭起草或審閱具約束力的財務協議,並一併規劃遺囑、信託與資產持有方式。本所律師同時是國家認證調解員與家事爭議解決從業人員,熟悉華人家族的考量,可以國語溝通。
常見問題
婚前協議一定要在結婚前簽嗎?
不一定。澳洲的財務協議可以在婚前、婚姻中或離婚後簽署,事實伴侶也可以簽。但越早簽、越不在壓力下簽,日後越不容易被質疑。
對方可以請同一位律師嗎?
不行。雙方必須各自取得獨立的法律意見,由不同的律師提供並簽署聲明。
在台灣已經登記夫妻財產制,還需要澳洲的協議嗎?
若有在澳洲生活或在澳洲有資產的可能,建議另外簽署澳洲的協議,因為台灣的約定在澳洲法院不一定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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