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创办人希望让成年子女进入家族公司的董事会。有时是为了培养他们接班;有时只是图方便:父母经常在亚洲,需要有人在澳洲签署文件。无论出于哪种原因,董事都是一个法律职位,附带法定责任和个人风险,并不是荣誉头衔。
本文以澳洲法律为背景,概括说明成长中家族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委任二代董事、顾问委员会、董事会章程、独立董事、家族成员雇佣以及控制权传承。家族治理与家族宪章、股东协议及股份类别等问题,本网站另有专文讨论。
举个假设的例子:墨尔本一家贸易公司的创办人长期在上海,于是委任女儿为董事。女儿负责签署文件,却几乎看不到公司账目;决定仍由父亲作出;一位叔叔以“顾问委员会主席”的名义非正式地提供意见。公司后来出现税务欠款,究竟谁要负责,便成了问题。正确做法取决于需要专业意见的具体事实。
让子女出任董事
根据《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董事必须是成年人,并须书面同意出任。出任前还必须持有董事识别号码(director ID);该号码由澳洲商业登记服务处(Australian Business Registry Services)签发,由澳洲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执法。根据《公司法》的修订,自2027年7月1日起,公司亦须向ASIC提供其董事的识别号码。私人公司一般须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澳洲的董事;如果父母每年有部分时间住在海外,这一点就很重要。
董事责任与个人风险
每位董事,无论年龄或经验如何,都负有多项法定责任,包括谨慎勤勉、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前提真诚行事、为正当目的行使权力,以及不得滥用职位或资料。董事还可能因无力偿债下继续经营(insolvent trading)、澳洲税务局(ATO)就某些未缴税款及退休金的董事罚款制度(director penalty regime,在某些情况下可延伸至新董事加入前已存在的债务),以及作为职业健康与安全法下的高级职员而承担个人责任。董事只是照父母吩咐签字,未必能因此免责。
反过来也一样。父母即使退出董事会,如果仍然实际指挥公司,可能会被视为事实董事(de facto director)或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承担同样的责任。值得考虑的问题包括: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查阅及弥偿契据(deed of access and indemnity),以及新任董事是否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顾问委员会与正式董事会
正式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享有法律权力。顾问委员会(advisory board)则没有法律权力,只向董事会或股东提供意见。正因为灵活,它适合引入外部导师、家族长辈,或尚未准备好出任董事的二代成员。
这种区分必须在实际运作中得到维持。顾问委员会成员如果实际上在指挥公司,可能被视为事实董事。书面的职权范围、保密安排、酬金、利益冲突规则,以及清楚说明决定权仍在董事会,都有助于把两者的角色分开。
董事会章程、授权与关联交易
董事会章程(board charter)可以列明董事会和主席的角色、会议、法定人数、保留给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及董事如何获得资料。授权政策(delegations policy)则可以记录管理层(往往是创办人本人)可以单独决定哪些事项,包括开支上限和银行签署权限。
家族公司经常与关联方往来:向家族信托租用物业、借钱给家族成员、向亲属的生意采购。拥有重大个人利益的董事一般须作出披露。《公司法》第2E章关于关联方利益须经股东批准的制度主要适用于公众公司,但在私人公司中,这类交易仍受董事责任和公司章程规管。订立披露政策、由没有利益冲突的董事批准并妥善记录会议纪要,有助减少日后的争议。借款给股东及其关联人士,还可能涉及第7A分部(Division 7A)的问题,本网站另有专文讨论。
引导二代进入治理角色
治理角色可以分阶段建立:先以观察员身份列席董事会,再加入某个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然后出任规模较小的子公司董事,最后进入主董事会。在这个过程中,二代可能需要学会看懂财务报表、理解董事责任,并得到一位家族以外、能坦率给予反馈的导师。我们认为,治理最好像搭建脚手架:从简单开始,随着家族和企业成长再作调整。
独立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带来客观视角和专业技能,协助调和两代之间的分歧,并提升公司在银行和投资者眼中的公信力。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此人是否真正独立、能获得哪些资料、酬金、责任与保险,以及由谁掌握委任和罢免他的投票权。
与家族宪章的衔接
家族宪章(family constitution)通常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而非法律约束力。如果其中某些部分必须具约束力,例如家族成员进入董事会的条件或雇佣政策,可能需要把这些内容写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由董事会正式采纳的政策。
家族成员的雇佣
在企业工作的家族成员一般都是雇员,与其他员工一样享有《2009年公平工作法》(Fair Work Act 2009 (Cth))、行业裁定、退休金及安全法规下的权利。书面合同和职位说明,在需要处理亲属的工作表现时尤其有用。股东、董事和雇员是三种不同的身份,报酬方式也可能不同,例如股息、董事袍金或工资;而税法可能限制支付给亲属、超出其工作合理价值部分的扣除。
控制权的传承
控制权与管理权并不相同。控制权往往在于能够委任和罢免董事的人:股东,或持股受托人所属信托的指定人(appointor)。追溯这条权力链,有助看清哪里有人可以单独行事。创办人身故或丧失行为能力,是常见的空白地带。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或许可以让受托代理人处理创办人的股份,但一般不能让受托代理人代为担任董事。为交接主席和行政职务订立时间表,可以让过渡更有秩序。
值得与顾问讨论的问题
- 每位拟任董事是否了解有关的责任和风险?
- 实际作决定的是谁?与董事会成员是否一致?
- 顾问委员会应该先于正式董事会设立,还是与之并行?
- 关联交易如何披露和批准?
- 谁控制董事的委任?如果创办人身故或丧失行为能力,会怎样?
常见问题
在澳洲,我的孩子可以担任我公司的董事吗?
成年子女只要同意出任并持有董事识别号码,一般可以获委任。是否合适,则取决于子女的准备程度和公司的风险。
顾问委员会和董事会有什么分别?
董事会对公司拥有法律权力;顾问委员会只提供意见,没有法律权力。
顾问委员会成员要像董事一样承担责任吗?
一般不用,但如果成员实际上在指挥公司,可能会被视为事实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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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自1990年起在墨尔本执业的家族律师事务所,蔡智勋律师是所内的第二代律师,对创办人与接班人之间的关系有切身体会。我们为成长中的家族公司担任长期公司法律顾问,也为二代在治理方面提供咨询和意见,并起草董事会章程、授权政策、顾问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公司章程修订。蔡智勋律师是认证家族企业顾问及国家认证调解员,并受过会计专业训练(商学士,主修会计)。我们与家族的会计师及亚洲各地律师合作,并以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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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