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加坡管理的信托、纳闽(Labuan)基金会或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控股公司持有家族的澳洲资产,本身可以是完全合理的安排。
但澳洲法律会“穿透”这些载体,方式往往出乎受托人意料。相关问题主要分为三类:持有澳洲土地、信托本身成为澳洲税务居民,以及居住在澳洲的受益人。
一、通过离岸架构持有澳洲土地
外国投资审批。外国人士持有重大权益的信托或公司,本身即属“外国人士”。收购澳洲住宅用地须经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批准,而现行至2029年6月30日的禁购二手住宅规定同样适用。持有土地的实体如发生控制权变更,包括更换受托人或家族内部转让股份,也可能需要审批。
外国所有权登记。外国人士持有的澳洲土地权益,须向澳洲税务局(ATO)登记,有变动时亦须申报。
州附加税。外国信托和公司须缴纳外国买家附加印花税(维州8%,新州9%),以及每年的土地税附加税(分别为4%和5%)。在维州,全权信托只要信托契约允许向外国受益人分配,就可能被视为外国信托。
持地实体印花税(landholder duty)。转让持有澳洲土地之实体的股份或单位,可能被视同出售土地本身而须缴纳印花税。
二、信托本身何时会成为澳洲居民
就澳洲税务而言,如果信托的任何一名受托人是澳洲居民,或其核心管理与控制在澳洲,该信托一般即属澳洲居民信托。这种情况可能在无人察觉的情况下发生:
澳洲居民信托可能须就其全球收入在澳洲纳税。真实、有书面记录的境外决策,是最主要的保障。
三、居住在澳洲的受益人
受益人成为澳洲居民后,离岸信托向其作出分配时须格外谨慎:
非居民信托累积的收入或收益一旦分配,可能依据《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99B条在受益人手中征税,累积款项还须缴纳利息费用。真正属于信托本金的分配一般不征税,但信托的记录必须能证明所付款项的性质。
向澳洲居民受益人提供贷款,或让其使用信托资产(例如信托名下的住宅),都可能被视为分配。
如果澳洲居民曾将财产转入非居民信托,“转让人信托”(transferor trust)规则可能把信托收入归属于该转让人。
上述规则会与信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及受益人自身的签证和居民身份相互影响。我们会与信托的税务顾问合作,让法律与税务安排一并规划。
涉及澳洲因素的信托纠纷
如果身在澳洲的受益人对受托人提出质疑,或涉及澳洲资产,受托人可以请求澳洲法院给予指示。在维州,受托人可向维州最高法院申请就如何行事给予意见;受托人依照该意见行事,即可获得保护。
受益人之间进行调解,往往更快,也更能维系家庭关系。
受托人简要检查清单
列出架构直接或通过子公司持有的每一项澳洲资产。
核实FIRB批准及ATO登记均已办妥且为最新。
如澳洲附加税有影响,检视信托契约中是否有排除外国受益人的条款。
找出居住在澳洲的受托人、保护人或实际控制人。
保持清晰记录,区分信托本金与累积收入。
转介案件。如需就持有澳洲资产或有澳洲受益人的架构进行保密检视,欢迎联系蔡智勋。
本文仅为一般资料,并非法律或税务意见。
资料来源:PwC — updated ATO guidance on section 99B · ATO — interest charge for beneficiaries of non-resident trusts
延伸阅读:拥有澳洲资产或受益人的离岸信托,从家族的角度看同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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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为一般资料,并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