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移居澳洲的家庭而言,最有价值的建议是在他们抵达之前给出的。
客户一旦成为澳洲税务居民,其全球收入和收益都会纳入澳洲税网,其离岸架构要按澳洲规则检视,澳洲家事法也可能触及其全球资产。许多事前很容易处理的问题,事后要么代价高昂,要么已无法补救。
以下清单列出我们与从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和香港移居澳洲的家庭讨论的主要问题。每一项都需要针对家庭的具体情况给出建议;涉及税务的部分,我们会与客户在澳洲及海外的税务顾问合作。
一、签证途径与时间安排
哪位家庭成员申请哪类签证,各自何时成为澳洲居民。签证本身由本所两位移民法认证专家(Accredited Specialists in Immigration Law)提供意见。
临时签证与永久居民签证的后果不同。许多临时签证持有人在澳洲只需就澳洲来源收入纳税,大部分境外收益无须在澳洲纳税。但一旦成为永久居民,或与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结婚,这项优惠便会终止。
二、税务居民身份
是否属于澳洲税务居民,取决于实际情况,而不只是签证类别。携家人移居、在澳洲安家并在一年中大部分时间居住于此,通常即属税务居民。
成为税务居民时,除澳洲土地以外的大部分资产,在资本利得税方面一般视为按当日市值取得。抵达时应取得资产估值。
可考虑在抵达前、仍属非居民期间,安排收益实现、信托分配和股息派发的时间。
三、离岸公司
由澳洲居民控制的公司,可能适用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部分被动收入无论是否分派,每年都会归属于澳洲股东。
检视家庭成员移居澳洲后,由谁持有股份、担任董事和掌握控制权。
四、离岸信托
如果移居的家庭成员是受托人、保护人,或实际作决定的人,须检查信托是否可能因此成为澳洲居民信托。
规划分配安排。日后向澳洲居民受益人支付累积收入,可能须纳税并缴纳利息费用。延伸阅读:持有澳洲资产或有澳洲受益人的离岸信托:受托人须知。
检查信托契约中增加或排除受益人的权力。
五、澳洲房产
家庭成员成为通常居住在澳洲的永久居民后,便无须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审批,也不受外国买家禁购令限制。抵达后以其个人名义购房,可能省下可观的附加税费。
外国信托或公司现有的持有物业,除非重组,否则可能继续缴纳外国人附加税费。
六、遗嘱与持久授权书
订立一份与本国遗嘱互相配合的澳洲遗嘱。
签署涵盖财务及个人事务的澳洲持久授权书。
七、家事法
澳洲家事法院可以分割双方在全球的财产,包括配偶所控制的家族信托和公司中的权益。
子女如在澳洲结婚或与伴侣同居,可在关系开始前或存续期间订立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事实伴侣关系一般在同居满两年后即可产生财产分割请求。延伸阅读:下一代在澳洲分手时:依澳洲家事法保护家族财富。
父母给予的赠与和借款应妥善书面记录,以便日后厘清其性质。
八、银行开户与财富来源
澳洲的银行、律师和房地产中介现在都负有严格的身份核实及资金来源审查义务。私人银行如能提供一份整理完善的财富来源档案,客户在澳洲的第一年会顺利得多。
转介案件。如需在移居前进行检视(宜在移居前六个月或更早进行),欢迎联系蔡智勋。
本文仅为一般资料,并非法律、税务或移民意见。
延伸阅读:成为澳洲税务居民之前:香港及内地家族的信托、遗嘱与时机安排,进一步介绍香港及内地家族的信托、遗嘱与时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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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为一般资料,并非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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