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许多家族公司当初都是匆匆设立的。父母注册了一家私人有限公司(Pty Ltd),采用了标准公司章程,或者干脆依赖《公司法》中的可替换规则(replaceable rules),然后把股份分给配偶,后来又分给子女。多年来没人再看这些文件,因为家里的事都是在饭桌上商量决定的。
创办人掌舵、全家意见一致的时候,这样做没有问题。但当子女长大成人,各自有了配偶、事业和打算,有人移居新加坡或上海,或创办人开始退居二线时,问题就出现了。家人这时才发现,大家心中那份”默契”——谁说了算、有人想离开怎么办——其实从来没有写进任何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的作用,就是把这份默契中必须能够执行的部分,变成有法律效力的义务。本文说明为什么单靠公司章程通常不够,以及家族公司应考虑哪些条款。
为什么公司章程和可替换规则不够
每家澳洲公司都受其公司章程(constitution)、《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中的可替换规则,或两者结合的约束。这些规则规定了公司运作的基本机制:如何任命董事、如何召开会议、如何发行和转让股份。
可替换规则刻意写得很笼统。例如,对于私人公司,规则规定新股须先按持股比例向现有股东发售(第254D条),董事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绝登记股份转让(第1072G条),股东可以通过决议罢免董事(第203C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主席还享有决定票(casting vote)。这些规则都不是为家族量身制定的。
家族真正会争执的问题,这些规则并没有涉及:女婿会不会最终持有股份?兄弟姐妹离婚时其股份怎么办?有人想退出时,以什么价格、如何付款?派息或出售主要物业由谁最终拍板?章程可以修改以涵盖部分内容,但章程可以通过特别决议(special resolution)更改。股东协议则是股东之间(通常也包括公司)的私人合同,一般只有在各方同意下才能修改。
我们认为较好的做法是两者并用:检查章程,确保与协议没有冲突;并在协议中写明,如两者不一致,在协议各方之间以协议为准。
先决定哪些内容必须具有约束力
不少家族都讨论过家族宪章或家族价值观。这些很有价值,但通常只具有道义上的力量,而非法律效力。并非每一项家族愿望都应变成合同义务。关键在于挑出那些一旦违反就会真正损害企业或家庭关系的事项,只把这些写进股东协议。
起草之前,最好先理清控制链:如果股份由家族信托持有,谁是委任人(appointor)?谁控制受托公司?董事会由谁组成?找出哪些环节可以由一个人单独行事,再问一句:谁来制衡这份集中的权力?
家族公司股东协议的关键条款
优先购买权与转让限制
对大多数家族来说,最核心的保护是让股份留在家族内部。协议可以要求想出售股份的股东先向其他股东出售(优先购买权,pre-emptive rights),并界定”许可受让人”,例如直系后代或由该股东控制的家族信托。向其他人转让须经其他股东同意,或直接禁止。
身故与丧失行为能力
协议应写明股东身故或丧失心智能力时其股份如何处理。可以规定股份只能依遗嘱传给许可的家庭成员,或给予其余股东按约定价格购买的选择权或义务。协议应与每位股东的遗嘱及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保持一致,否则几份文件可能互相矛盾。
离婚与关系破裂
股东协议无法阻止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事法院(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把股份视为婚姻或事实伴侣关系的财产。但协议可以在法院命令将股份转给前配偶时,给予家族回购的权利,并限制前配偶成为股东。夫妻之间的有约束力财务协议(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是另一项可以考虑的工具。
强制买卖触发事件与估值方法
列明哪些事件会触发强制或可选的股份出售:身故、永久丧失能力、破产、不再在企业任职、严重违反协议,或单纯决定退出。然后写清楚价格如何确定。常见做法包括由独立估值师估值、每年复核的约定公式,或先由各方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估值师决定。还要写明是否适用少数股权折让(minority discount)。把价格问题留待日后再争,是家族公司纠纷最常见的根源之一。
保留事项与表决
有些决定不应交由董事会简单多数决定。保留事项(reserved matters)清单可以包括:出售主要业务或物业、超过一定额度的借款、发行新股、更改派息政策、聘用家庭成员及其薪酬,或接纳新股东。这些事项可以要求股东一致同意或高比例多数通过。
董事任命权
可以给予家族的每一房或每位兄弟姐妹任命和罢免一名董事的权利。有些家族还约定在第二代接手后委任一名独立董事。
领售权与随售权
如果有买家要收购整家公司,领售权(drag-along)条款让大多数股东可以要求其他股东按相同条件出售。随售权(tag-along)条款则保护小股东,让他们可以按大股东获得的相同条件一起出售。
派息政策
在企业工作的兄弟姐妹往往希望利润再投资,不在企业工作的则往往希望有收入。一份书面派息政策,例如在董事会判断公司有偿付能力的前提下,派发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可以消除一个反复出现的争议。
僵局与纠纷解决
协议应界定什么是僵局(deadlock),并规定分阶段的解决程序:先开家庭会议,再请协调人,然后调解,再到专家裁定或仲裁,法院诉讼作为最后手段。对于无法化解的僵局,还可以加入买卖机制。
持股相同,角色不同
父母往往希望平等对待子女,给他们相同的股份。这个目标很公平,但持股相同不等于管理权相同。可能一个孩子负责日常经营,其他孩子只是被动的股东。
协议可以有意识地协调三件事:经济利益(谁获得股息和资本)、治理(谁进入董事会、谁对保留事项投票)和管理(谁受雇、按什么条件)。举例来说,所有兄弟姐妹可以持有相同的普通股,各自委任一名董事,而负责经营的那位则根据经董事会批准的雇佣合同领取市场水平的薪酬。这样既尊重持股平等,又不会令日常决策陷入瘫痪。
实用清单
- 收集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持有股份的信托契约,以及每位股东的遗嘱和授权书。
- 理清控制关系:信托、受托公司、股份、董事席位分别由谁掌握。
- 起草前先召开家庭会议讨论目标:谁想要控制权,谁想要收入,谁可能想退出。
- 决定哪些内容必须具约束力,哪些可以留在不具约束力的家族宪章中。
- 用各种情境测试草稿:身故、丧失能力、离婚、有兄弟姐妹想退出、家庭成员移居海外、创办人不肯放手。
- 修改公司章程,使其与协议一致。
- 每隔几年,以及每次世代交替时,复核协议。
常见问题
家族公司有了章程,还需要股东协议吗?
对于有多名股东的家族公司,通常需要。章程处理的是公司运作机制,股东协议处理的是股东之间的关系,例如转让、退出、估值和僵局。两者应配合起草。
股东协议能阻止股份落入姻亲手中吗?
协议可以限制向非家族成员自愿转让,并给予家族购买原本会流出家族的股份的权利。它不能凌驾于法院在财产分割中的权力,但可以为家族提供回购股份的机制。
子女可以持股相同但控制权不同吗?
可以。表决权、董事席位和管理职务可以通过股东协议、不同类别股份和雇佣合同,与持股比例分开安排。关键是公开商定,让每个人都不觉得这是被强加的。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我们为家族公司起草和审阅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先从了解家族真正的意愿开始,并理清控制权如何经由信托、受托公司和董事会层层传递。蔡智勋律师(Justin Chua)是全国认证调解员(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及认证家族企业顾问(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具会计背景,因此可以主持起草前的家庭讨论,并与您的会计师配合处理税务问题。我们为澳洲各地及海外家庭提供服务,股东身在外国时可与当地律师协作,设有公证人可处理海外签署的文件,并以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咨询。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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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