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內地辦理的離婚,無論是在民政局登記的協議離婚,還是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訴訟離婚,只要在內地合法有效,且離婚時當事人與內地存在法律要求的聯繫,在澳洲一般都會得到承認。但承認離婚,只是承認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並不等於澳洲的房產已經過戶。澳洲土地的產權只能通過澳洲的程序變更;而且即使已在國內離婚,澳洲法院通常仍可以就雙方財產作出分割令。對許多家庭來說,把國內已談好的方案,轉化為澳洲的同意令(consent orders)或財務協議,是最穩妥的做法。
本文介紹中國離婚在澳洲如何獲得承認、離婚後澳洲房產如何處理、時效與印花稅問題,以及中澳兩地都有訴訟時應如何應對。
在國內離婚,澳洲承認嗎?
澳洲《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第104條規定了外國離婚在澳洲的承認。承認是自動的,不需要在澳洲另行登記。根據第104(3)條,按照外國法律辦理的離婚,只要在離婚程序啟動之日,當事人與該國存在足夠的聯繫,即在澳洲獲得承認。主要情形包括:
- 被申請一方在該國慣常居住;
- 申請一方在該國慣常居住,且已居住滿一年,或雙方最後共同生活的地方在該國;
- 任何一方的住所(domicile)在該國;
- 被申請一方是該國國民;或
- 申請一方是該國國民,且在該國居住,或在此前兩年內曾連續居住滿一年。
此外,第104(5)條保留了普通法國際私法規則下的承認。但根據第104(4)條,如一方當事人未獲自然公正(例如未被適當告知、沒有機會陳述),或承認該離婚明顯違反公共政策,澳洲可拒絕承認。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
根據《民法典》,中國內地的離婚有兩種途徑:
- 協議離婚(登記離婚)。雙方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作出約定,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為離婚冷靜期,期間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撤回申請;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須親自到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自取得離婚證時生效,而不是自遞交申請時生效。
- 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審理,一般先行調解,最終出具調解書或判決書。訴訟離婚不適用冷靜期。
第104條所說的是”依照外國法律辦理”的離婚,並不限於法院判決。因此,上述兩種途徑只要在內地合法有效、並具備上述聯繫之一,在澳洲一般都會獲得承認。
哪些情況下承認可能出問題
- 已入籍澳洲。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加入澳洲國籍的人一般即喪失中國國籍。如果離婚前夫妻雙方都已在澳洲定居,就不能再以”中國國民”作為聯繫,而要看慣常居住地或住所,需要具體核實。
- 在澳洲一方未獲有效送達。如果一方身在澳洲,國內法院以公告送達等方式進行,該方事後才知道判決,可能引發自然公正方面的爭議。
- 文件準備。澳洲法院、出生死亡婚姻登記處和土地登記部門通常需要離婚證,連同離婚協議書、調解書或判決書,以及經認證的英文譯本。中國已於2023年11月加入《海牙認證公約》,內地公證書現在可以辦理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後在澳洲使用,無需再辦理領事認證。
國內離婚後,澳洲法院還能分財產嗎?
通常可以。外國離婚解除了婚姻,但並不妨礙澳洲法院分割財產。《家庭法》所稱的”婚姻當事人”包括已離婚的前配偶。只要在起訴當日,任何一方是澳洲公民、在澳洲慣常居住,或身在澳洲,澳洲法院即對前配偶之間的財產案件有管轄權。
澳洲法院適用的是澳洲法律。法院會先確定雙方名下的全部財產,不論位於何處,包括內地的房產、公司股權和銀行存款;再考慮雙方的經濟與非經濟貢獻、各自現在與將來的情況,最終判斷分割是否公平合理(just and equitable)。2024年修訂的《家庭法》於2025年6月10日生效,將上述步驟寫入法條,並要求法院考慮家庭暴力造成的經濟影響。對於海外財產,法院可以作出約束當事人本人的命令(in personam),例如要求一方簽署過戶文件或支付一筆款項;至於外國法院是否執行這些命令,則是另一個問題。
離婚後十二個月的時效:國內離婚是否起算?
《家庭法》第44(3)條規定,前配偶之間的財產分割和配偶贍養費訴訟,須在離婚令(divorce order)生效後十二個月內提起,逾期須經法院許可或對方同意。澳洲家庭法院合議庭已認可,這裡的”離婚令”是指澳洲法院作出的離婚令。因此,在中國內地辦理的離婚本身不會啟動這十二個月的期限。
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無限期拖延。拖得越久,證據越難收集,法院在判斷是否公平合理時也會考慮拖延的情況;兩地的資產也可能在此期間被出售、抵押或轉移。此外,如果日後任何一方在澳洲另行申請離婚(例如因國內離婚不被承認),十二個月的期限將從澳洲離婚令生效時起算。
國內離婚協議或判決分了澳洲房產,能直接過戶嗎?
不能直接過戶。澳洲土地的轉讓必須在所在州的土地登記機關登記,在維多利亞州即Land Use Victoria。中國的離婚文書並不是可登記的文件。實際情況大致如下:
| 情形 | 在澳洲的效力 | 通常的下一步 |
| 雙方仍認可國內的離婚協議 | 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有力證據,但本身對澳洲法院沒有約束力 | 按協議內容在澳洲辦理同意令或具約束力的財務協議,再辦理過戶 |
| 國內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處理了澳洲房產 | 在澳洲無法登記;對於涉及澳洲土地產權的外國判決,澳洲法院一般不會直接執行 | 雙方同意的,辦理同意令;否則在澳洲提起財產訴訟,國內判決可作為證據 |
| 國內判決一方支付款項 | 終局的金錢判決在部分澳洲法院可依普通法申請執行;中國內地不在《1991年外國判決法》(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的登記執行範圍內 | 就普通法執行徵詢意見,或在澳洲提起財產訴訟 |
| 國內離婚時根本沒有處理澳洲財產 | 仍歸登記產權人所有,但另一方可以主張權利 | 協商、調解,再辦理同意令或提起訴訟 |
《家庭法》第VIIIA部分規定的財務協議(financial agreement,俗稱”婚前/婚後協議”),必須嚴格滿足形式要件才有約束力,包括雙方各自接受澳洲執業律師的獨立法律意見,並由律師簽署證明。國內的離婚協議不可能滿足這些要件。如果雙方在國內已談妥條件,辦理同意令往往更簡便:它在澳洲具有終局效力,也可以一併處理養老金(superannuation)的分割,而養老金分割只能通過澳洲法院命令或養老金協議實現。
印花稅、資本利得稅與外國人持有房產
前配偶之間轉讓房產,如不符合豁免條件,可能需要按全額稅率繳納印花稅。
- 維多利亞州。維州《2000年印花稅法》(Duties Act 2000)對因婚姻或同居關係破裂而在配偶或前配偶之間進行的特定轉讓給予豁免。州稅務局(SRO)對證明文件有具體要求,通常是澳洲家庭法院命令或具約束力的財務協議。此外,《家庭法》第90條規定,為執行該法項下財產令而簽署的文書無需繳納州印花稅。僅憑國內離婚協議辦理的過戶能否享受豁免,切勿想當然,應在簽署過戶文件前先行確認。其他州各有規定。
- 資本利得稅。《1997年所得稅評估法》第126-5條規定的婚姻破裂延續(rollover),可就依合資格的法院命令、財務協議等文件在配偶之間進行的轉讓遞延資本利得稅,部分外國法院命令及依外國法律具有約束力的協議也包括在內。某份國內文書是否符合條件,取決於其具體內容,應諮詢會計師或稅務顧問。
- 外國人持有房產。如果接收房產的一方在外國投資或州稅方面屬於外國人,過戶前應核實外國投資審批(FIRB)、外國買家附加印花稅和土地稅等問題。詳見外國人持有澳洲物業:印花稅附加稅、土地稅、FIRB與資本利得稅。
登記在子女或親屬名下的房產
用家裡的錢在澳洲買房,登記在留學子女或親屬名下,是很常見的安排。夫妻分開後,問題就變成:這套房產究竟屬於子女本人,還是子女代父母持有(信託),還是一筆借款?在一定情況下,澳洲法院可以把第三方列為財產訴訟的當事人;購房的資金來源、當時的意圖等證據至關重要。詳見子女名下房產與代持。
兩地都起訴怎麼辦?在哪裡解決更合適?
一方在內地、一方在澳洲時,兩地可能同時出現訴訟。澳洲法院對此有一套成熟的處理方式:
- 只有在澳洲屬於”明顯不適當的法院地”(clearly inappropriate forum)時,澳洲法院才會中止本地訴訟。這是高等法院在Voth案中確立、並在1996年Henry v Henry案中適用於家事案件的標準。海外已有在先訴訟是重要因素,但並非決定性因素。
- 如果海外訴訟具有濫訴或壓迫性質,或會破壞已在進行的澳洲訴訟,澳洲法院也可以發出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禁止一方繼續海外訴訟。2026年,澳洲聯邦巡迴及家庭法院就曾禁止一名丈夫繼續推進他在澳洲案件開始數年後才在中國內地提起的訴訟。
- 內地法院也可以處理位於境外的財產,通常以折價補償的方式判決,而不是直接判令過戶。但要變更澳洲的產權,仍需經過澳洲程序。
選擇在哪裡解決,影響適用的法律、隱匿或境外資產的查明、費用、時間以及私密程度。澳洲家事訴訟雖然限制公開當事人身份信息,但仍是法院訴訟。這個問題最好及早與兩地律師一起考慮。
內地夫妻財產製度簡述
根據《民法典》,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經營和投資收益,以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指明只歸一方的除外)。婚前財產和部分個人專用物品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其他財產製度。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的一方,分割時可以少分或不分。內地法律還有離婚時的家務補償、經濟幫助和過錯損害賠償等制度。在澳洲,這些規則是相關的證據,但澳洲法院適用的是《家庭法》,而非《民法典》。涉及內地法律的問題,我們與內地律師協作處理。
配偶贍養費與子女問題
如果一方無法充分維持自己的生活,而另一方有能力支付,澳洲法院可以判令支付配偶贍養費(spousal maintenance)。如前所述,存在澳洲離婚令時,該請求同樣受十二個月時效限制。
子女撫養安排以子女最大利益為原則。子女身在澳洲、在澳洲慣常居住或是澳洲公民等情形下,澳洲法院有管轄權。跨境帶走子女的問題尤其需要謹慎:《海牙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但不適用於中國內地,因此子女被從澳洲帶往內地時,沒有公約機制可以要求返還。如確有此擔憂,應在出行前,而不是事後,考慮申請澳洲撫養令並將子女列入家庭法出境監控名單(Family Law Watchlist)。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綜合多個情況,並非真實案例):一對夫妻在上海結婚。母親帶兒子到墨爾本陪讀,以她的名義買了一套公寓;另一套投資公寓登記在父親名下。父親留在上海經營家族企業。數年後,雙方在上海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墨爾本兩套公寓都歸母親,上海住房和公司股權歸父親。
兩年後,第二套公寓的產權仍登記在父親名下。在澳洲,這次離婚會獲得承認,而且不會啟動十二個月的時效。但離婚協議本身不能過戶,單憑協議也很難享受維州印花稅豁免。如果雙方仍認可協議,按上海協議的內容在澳洲辦理同意令後再過戶,既有終局效力,也為印花稅和資本利得稅的處理打下穩妥的基礎。如果父親現在不認可協議,母親可以在澳洲申請財產分割令,法院會把上海的離婚協議以及雙方在國內分得的財產一併納入考慮,判斷怎樣分割才公平合理。
實務要點
- 保存完整的國內文件,包括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以及送達證明,並儘早辦理公證、附加證明書和經認證的翻譯。
- 在國內籤離婚協議時,就要考慮澳洲如何落實:準確列明每一項澳洲資產,寫明誰在何時簽署哪份過戶文件,並約定在澳洲辦理同意令。
- 在確認印花稅豁免、資本利得稅延續和外國人持有房產的問題之前,不要簽署土地過戶文件。
- 檢查子女或親屬名下的房產、信託、公司和養老金是否也需要處理。
- 如果兩地都可能起訴,在任何一地立案之前,先聽取兩地律師的意見。
- 考慮調解。調解保密,可以用普通話跨時區進行,達成的協議可以轉化為同意令。詳見跨境與中文調解。
- 為下一代考慮,在婚前或婚後妥善訂立財務協議,可以避免很多類似問題。詳見富裕家族的婚前協議:在澳洲結婚時如何保護家族財富。
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對於在中國內地開始或已完成的離婚,我們負責處理澳洲方面的事務,包括:確認離婚在澳洲獲得承認;把國內的離婚協議轉化為澳洲同意令或財務協議;在澳洲提起或應對財產訴訟;辦理過戶和印花稅豁免;以及處理兩地平行訴訟。我們與內地律師協作,使家庭在兩地的事務得到一致的處理,並可提供普通話保密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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