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路徑不同。中國內地法院作出的金錢給付判決,在澳洲通常可以執行,但中國內地不在澳洲《1991年外國判決法》(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的適用名單上,因此須以普通法方式,把判決作為一筆債務在澳洲法院另行起訴。台灣則在該法的名單之內,台灣法院的金錢判決可以直接向澳洲法院申請登記。反過來,澳洲判決在中國內地和台灣,主要依據互惠原則申請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則適用另一套規則,跨境執行往往更為順暢。
對於在兩地都有資產和親屬的家族和家族企業來說,打官司不能只問“誰有理”,還要問:“贏了以後,財產在哪裡?判決能否在那裡執行?”
四種情形一覽
| 方向 | 主要法律依據 | 要點 |
| 中國內地判決→澳洲 | 普通法(以判決為債務起訴) | 須為終局判決、金額確定、當事人相同,且內地法院具有“國際意義上的管轄權”;被告可提出欺詐、違反自然公正、公共政策等抗辯 |
| 台灣判決→澳洲 | 《外國判決法》登記(亦可走普通法) | 名單列明台灣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一般須在判決後六年內申請登記;債務人可在有限理由下申請撤銷登記 |
| 澳洲判決→中國內地 | 《民事訴訟法》及互惠原則 | 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兩國沒有司法協助條約,須證明互惠關係;申請期限較短 |
| 澳洲判決→台灣 | 台灣“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 | 先訴請法院承認,再申請強制執行;審查管轄權、缺席判決的送達、公序良俗及互惠 |
中國內地判決如何在澳洲執行
澳洲《外國判決法》只適用於《1992年外國判決條例》列明國家和地區的法院判決。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都在名單上,中國內地不在。因此,持有內地判決的債權人需要在澳洲法院(通常是州最高法院)提起新的訴訟,以該判決所確定的金額作為債務起訴。
債權人需要證明什麼
- 內地法院具有國際意義上的管轄權。這一點按澳洲法律而不是中國法律判斷。常見情形是:起訴時被告身處或居住在中國內地;或被告應訴並就實體問題答辯,或在合同中約定接受內地法院管轄。
- 判決是終局的。判決在作出法院已屬最終確定,即使仍有上訴可能,也不必然影響。
- 金額確定或易於計算,且針對受該判決約束的同一當事人。要求履行行為等非金錢判項,不能以這種方式執行。
澳洲法院不會重新審理案件實體。被告不能以內地法院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有誤為由抗辯。
澳洲法院的判例
自2017年以來,澳洲法院已陸續承認多份內地判決:
- Liu v Ma [2017] VSC 810(維州最高法院),是首宗公開報道的案例,被告未提出反對。
- Suzhou Haishun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td v Zhao [2019] VSC 110,被告籠統指稱受脅迫、程序不公,但缺乏證據,未獲支持。
- Bao v Qu; Tian (No 2) [2020] NSWSC 588,新州最高法院執行內地金錢判決,不允許被告藉機重新爭議判決金額。
- Bank of China Ltd v Chen [2022] NSWSC 749,法院認定內地的民事調解書依內地法律具有終局效力和約束力,可視同判決執行。
- Tianjin Yingtong Materials Co Ltd v Young [2022] NSWSC 943,被告的欺詐和自然公正抗辯均被駁回。所稱欺詐本可在內地訴訟中提出,判決後也沒有新證據。
執行失敗的情形:送達與自然公正
如果被告實際上沒有獲得答辯機會,澳洲法院會拒絕執行。在 Xu v Wang [2019] VSC 269 中,判決是在被告未獲適當通知的情況下取得的。在 Zhou v Jing [2023] NSWSC 214 中,被告多年前已移居澳洲,原告卻按其在內地的戶籍地址和身份證地址郵寄送達,被告直到賬戶被執行才知道有這宗訴訟。在 Yin v Wu [2023] VSCA 130 中,維州上訴法院撤銷了簡易判決:內地法院以公告方式送達,而債權人可能知道其他聯繫被告的途徑,卻沒有告知法院。
這一點對雙方都有啟示。在內地起訴住在墨爾本的親屬,應確保合法、有效送達,並如實告知法院所知道的對方下落和聯繫方式。在澳洲的被告如果是在執行階段才第一次得知內地判決,應儘快諮詢律師;能否抗辯,取決於實際發生了什麼以及有沒有證據。
時效
以外國判決起訴,受各州時效法律約束。在 Tianjin Yingtong 一案中,新州法院適用《1969年時效法》(新州)第17條規定的12年期限,起訴時恰好仍在期限內。各州規定不同,宜儘早核實。
台灣判決如何在澳洲執行
台灣列在《外國判決條例》名單內,涵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上述法院作出的終局金錢判決,可以向澳洲州最高法院申請登記。登記通常比以普通法起訴更快、費用更低,登記後即可像本地判決一樣執行。
- 一般須在判決作出後六年內申請登記;如有上訴,從最後一審判決起算。法院有權延長期限。
- 判決債務人可以在有限理由下申請撤銷登記,例如:按該法規則原審法院沒有管轄權;債務人未及時收到通知、無法答辯;判決以欺詐取得;或執行違反公共政策。
- 不在名單內的法院所作判決,或不屬該法適用範圍的判決,仍可按與內地判決相同的普通法原則起訴執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也在名單內,但僅限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判決。
澳洲判決如何在中國內地承認與執行
澳洲與中國內地之間沒有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條約。按《民事訴訟法》,當事人應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法院審查是否存在互惠關係,以及承認是否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對不予承認的情形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包括原審法院無管轄權、送達不當、欺詐以及存在衝突判決等。
變化最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2022年1月公佈)。過去,內地法院一般要求證明對方國家法院已先承認過中國判決(“事實互惠”)。紀要確立了“法律互惠”標準:只要依對方國家法律,中國判決可以得到承認,即可認定存在互惠關係。澳洲法院已多次承認內地判決,因此澳洲債權人在互惠問題上有相當有力的依據。不過,目前公開的內地法院承認澳洲判決的裁定仍然很少,結果也取決於各地實踐。
實務上需要注意:
- 內地申請執行的期限比澳洲短得多,應在澳洲判決作出之前就規劃好內地的步驟。
- 文件須經核證和翻譯。中國內地自2023年11月7日起適用《海牙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澳洲公文書一般辦理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即可,無需領事認證。
- 商事金錢判決的路徑最為清晰;懲罰性賠償部分可能不予承認。
澳洲判決如何在台灣承認與執行
台灣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承認外國確定判決,再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申請強制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
- 依台灣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
- 敗訴被告未應訴,且開始訴訟的通知或命令未依該國法律及時送達,也未經台灣司法協助送達;
- 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無相互之承認(互惠)。
台灣法院對互惠要件採寬鬆解釋,除非對方國家明確拒絕承認台灣判決,一般視為具備互惠。澳洲把台灣列入《外國判決法》名單,也支持這一點。實務上最關鍵的是送達:如果在台灣的被告可能不應訴,從一開始就應合法送達,以免日後缺席判決被拒絕承認。
仲裁裁決:往往更便於跨境執行
澳洲和中國內地都是《紐約公約》締約國。在澳洲,外國仲裁裁決依《1974年國際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1974)執行,可拒絕執行的理由很有限。中國內地適用《紐約公約》時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內地法院如擬拒絕承認外國仲裁裁決,須逐級報核。
台灣不是《紐約公約》締約方,但:
- 台灣仲裁裁決在澳洲:依《國際仲裁法》第8(4)條,即使裁決作出地不是公約締約國,只要申請執行人住所或慣常居所在澳洲或某一締約國,仍可申請執行。持有台灣仲裁裁決的澳洲家族公司通常符合條件。
- 澳洲仲裁裁決在台灣:台灣“仲裁法”規定了外國仲裁判斷的承認程序,互惠只是法院可以裁量駁回的理由,並非當然障礙。
涉及內地資產的糾紛,尤其值得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仲裁裁決依兩地專門安排在內地執行;自2019年起,以香港為仲裁地的機構仲裁當事人還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修訂後的內地《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對涉外仲裁也確立了“仲裁地”概念。
家族企業及股東協議中的爭議解決條款
很多股東協議、合資文件和家族借款文件根本沒有爭議解決條款,或者只是從範本照抄。條款應當跟著資產走。
| 選擇 | 適用情形 | 考慮因素 |
| 澳洲法院(專屬管轄) | 當事人和資產主要在澳洲 | 公開審理;判決到內地須依互惠;澳洲的臨時救濟措施有力 |
| 墨爾本或悉尼仲裁(ACICA規則) | 澳洲公司與內地或台灣的交易方 | 保密;依《紐約公約》可在內地執行;可約定語言和仲裁員 |
| 香港(HKIAC)或新加坡(SIAC)仲裁 | 資產在中國內地或亞洲多地 | 香港仲裁可申請內地保全;兩地都是中立的亞洲仲裁地 |
| 內地仲裁(CIETAC或地方仲裁委員會) | 交易方和資產在內地 | 內地當事人熟悉;依《紐約公約》可在澳洲執行 |
對家族企業而言,“先協商、再調解、後仲裁”的多層次條款較為合適:糾紛不公開,家中長輩也有機會在各方立場固化之前居中化解。條款中還應寫明適用法律、程序語言和仲裁員人數。
對方在海外,在澳洲起訴要注意什麼
管轄與“不方便法院”
澳洲法院規則允許在特定類別的案件中向澳洲境外送達起訴文件,例如涉及澳洲財產或適用澳洲法律的合同糾紛。外國被告如要求中止訴訟,必須證明澳洲是“明顯不適當的法院”(Voth v Manildra Flour Mills Pty Ltd (1990) 171 CLR 538),這比許多國家採用的“更適當法院”標準更難滿足。
向中國內地和台灣送達
中國內地和澳洲都是《海牙送達公約》締約方。中國內地反對以郵寄方式送達,因此一般須經中央機關轉遞並附中文譯本,通常需要數月甚至更久,應預留時間。台灣不是海牙公約締約方,向台灣送達須按法院規則及台灣的程序辦理,事先應諮詢律師。
在內地取證
兩國都是《海牙取證公約》締約方。內地法律限制在內地為外國訴訟取證,須通過認可的渠道。內地證人以視頻方式作證之前,應先確認是否允許。
凍結令
如果有切實風險,對方會轉移在澳洲的資產,澳洲法院可以發出凍結令(Freezing Order),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為將來的外國判決提供支持。這類申請十分緊急,申請人負有充分、坦誠披露的義務。詳見凍結令與跨境執行。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兄弟二人在江蘇經營家族工廠,弟弟移居墨爾本後買了房,哥哥認為購房款是公司借給弟弟的。哥哥在內地基層人民法院取得判決,弟弟則說自己從未收到訴訟通知。在澳洲,首先要審查的是:內地送達是否符合自然公正、判決是否終局且金額確定、內地法院對弟弟是否有管轄權。在採取任何執行措施之前,家人不妨考慮用普通話調解,把借款問題和房產一併解決,再以法院同意令或契據(Deed)的形式固定下來。
實務要點
- 先查清對方資產在哪裡,再選擇判決能執行的地方起訴。
- 合法送達,並保留每一次通知對方的記錄,包括電子郵件和微信等即時通訊。
- 儘早取得判決核證副本、生效證明和經認證的譯文。
- 同時留意兩地期限:內地期限短,澳洲各州不同。
- 股權過戶等非金錢判項,未必能在另一地執行,應準備金錢替代方案。
- 離婚及家庭財產判決與商事判決規則不同,可參閱台灣離婚後,澳洲的房產怎麼分?
調解與保密
澳洲法院訴訟一般公開進行,判決會以當事人姓名公佈。調解則是保密的,可以用普通話進行,身在中國內地或台灣的家人可在線參加,還能在一份協議中處理多個國家的資產,之後再以法院同意令或仲裁和解裁決的形式固定下來。詳見跨境與中文調解。兄弟姐妹之間因父母財產產生的糾紛,往往涉及同樣的問題,可參閱兄弟姐妹遺產糾紛;如果爭議在於一筆錢是借款還是贈與,可參閱家庭借款還是贈與。
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我們在澳洲法院代理申請執行或抗辯執行內地及台灣的判決和仲裁裁決,包括凍結令和管轄權爭議;為澳洲判決及文件在海外使用做好準備(參見台灣與澳洲之間的文件公證與驗證);為家族企業協議起草爭議解決條款;並與中國內地、台灣及香港的律師協作,處理當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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