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路径不同。中国内地法院作出的金钱给付判决,在澳洲通常可以执行,但中国内地不在澳洲《1991年外国判决法》(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的适用名单上,因此须以普通法方式,把判决作为一笔债务在澳洲法院另行起诉。台湾则在该法的名单之内,台湾法院的金钱判决可以直接向澳洲法院申请登记。反过来,澳洲判决在中国内地和台湾,主要依据互惠原则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则适用另一套规则,跨境执行往往更为顺畅。
对于在两地都有资产和亲属的家族和家族企业来说,打官司不能只问“谁有理”,还要问:“赢了以后,财产在哪里?判决能否在那里执行?”
四种情形一览
| 方向 | 主要法律依据 | 要点 |
| 中国内地判决→澳洲 | 普通法(以判决为债务起诉) | 须为终局判决、金额确定、当事人相同,且内地法院具有“国际意义上的管辖权”;被告可提出欺诈、违反自然公正、公共政策等抗辩 |
| 台湾判决→澳洲 | 《外国判决法》登记(亦可走普通法) | 名单列明台湾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一般须在判决后六年内申请登记;债务人可在有限理由下申请撤销登记 |
| 澳洲判决→中国内地 | 《民事诉讼法》及互惠原则 | 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两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须证明互惠关系;申请期限较短 |
| 澳洲判决→台湾 | 台湾“民事诉讼法”第402条、“强制执行法”第4条之1 | 先诉请法院承认,再申请强制执行;审查管辖权、缺席判决的送达、公序良俗及互惠 |
中国内地判决如何在澳洲执行
澳洲《外国判决法》只适用于《1992年外国判决条例》列明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判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都在名单上,中国内地不在。因此,持有内地判决的债权人需要在澳洲法院(通常是州最高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以该判决所确定的金额作为债务起诉。
债权人需要证明什么
- 内地法院具有国际意义上的管辖权。这一点按澳洲法律而不是中国法律判断。常见情形是:起诉时被告身处或居住在中国内地;或被告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或在合同中约定接受内地法院管辖。
- 判决是终局的。判决在作出法院已属最终确定,即使仍有上诉可能,也不必然影响。
- 金额确定或易于计算,且针对受该判决约束的同一当事人。要求履行行为等非金钱判项,不能以这种方式执行。
澳洲法院不会重新审理案件实体。被告不能以内地法院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抗辩。
澳洲法院的判例
自2017年以来,澳洲法院已陆续承认多份内地判决:
- Liu v Ma [2017] VSC 810(维州最高法院),是首宗公开报道的案例,被告未提出反对。
- Suzhou Haishun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td v Zhao [2019] VSC 110,被告笼统指称受胁迫、程序不公,但缺乏证据,未获支持。
- Bao v Qu; Tian (No 2) [2020] NSWSC 588,新州最高法院执行内地金钱判决,不允许被告借机重新争议判决金额。
- Bank of China Ltd v Chen [2022] NSWSC 749,法院认定内地的民事调解书依内地法律具有终局效力和约束力,可视同判决执行。
- Tianjin Yingtong Materials Co Ltd v Young [2022] NSWSC 943,被告的欺诈和自然公正抗辩均被驳回。所称欺诈本可在内地诉讼中提出,判决后也没有新证据。
执行失败的情形:送达与自然公正
如果被告实际上没有获得答辩机会,澳洲法院会拒绝执行。在 Xu v Wang [2019] VSC 269 中,判决是在被告未获适当通知的情况下取得的。在 Zhou v Jing [2023] NSWSC 214 中,被告多年前已移居澳洲,原告却按其在内地的户籍地址和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被告直到账户被执行才知道有这宗诉讼。在 Yin v Wu [2023] VSCA 130 中,维州上诉法院撤销了简易判决:内地法院以公告方式送达,而债权人可能知道其他联系被告的途径,却没有告知法院。
这一点对双方都有启示。在内地起诉住在墨尔本的亲属,应确保合法、有效送达,并如实告知法院所知道的对方下落和联系方式。在澳洲的被告如果是在执行阶段才第一次得知内地判决,应尽快咨询律师;能否抗辩,取决于实际发生了什么以及有没有证据。
时效
以外国判决起诉,受各州时效法律约束。在 Tianjin Yingtong 一案中,新州法院适用《1969年时效法》(新州)第17条规定的12年期限,起诉时恰好仍在期限内。各州规定不同,宜尽早核实。
台湾判决如何在澳洲执行
台湾列在《外国判决条例》名单内,涵盖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上述法院作出的终局金钱判决,可以向澳洲州最高法院申请登记。登记通常比以普通法起诉更快、费用更低,登记后即可像本地判决一样执行。
- 一般须在判决作出后六年内申请登记;如有上诉,从最后一审判决起算。法院有权延长期限。
- 判决债务人可以在有限理由下申请撤销登记,例如:按该法规则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债务人未及时收到通知、无法答辩;判决以欺诈取得;或执行违反公共政策。
- 不在名单内的法院所作判决,或不属该法适用范围的判决,仍可按与内地判决相同的普通法原则起诉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在名单内,但仅限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判决。
澳洲判决如何在中国内地承认与执行
澳洲与中国内地之间没有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约。按《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审查是否存在互惠关系,以及承认是否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对不予承认的情形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包括原审法院无管辖权、送达不当、欺诈以及存在冲突判决等。
变化最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1月公布)。过去,内地法院一般要求证明对方国家法院已先承认过中国判决(“事实互惠”)。纪要确立了“法律互惠”标准:只要依对方国家法律,中国判决可以得到承认,即可认定存在互惠关系。澳洲法院已多次承认内地判决,因此澳洲债权人在互惠问题上有相当有力的依据。不过,目前公开的内地法院承认澳洲判决的裁定仍然很少,结果也取决于各地实践。
实务上需要注意:
- 内地申请执行的期限比澳洲短得多,应在澳洲判决作出之前就规划好内地的步骤。
- 文件须经核证和翻译。中国内地自2023年11月7日起适用《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澳洲公文书一般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无需领事认证。
- 商事金钱判决的路径最为清晰;惩罚性赔偿部分可能不予承认。
澳洲判决如何在台湾承认与执行
台湾依“民事诉讼法”第402条承认外国确定判决,再依“强制执行法”第4条之1申请强制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 依台湾法律,外国法院无管辖权;
- 败诉被告未应诉,且开始诉讼的通知或命令未依该国法律及时送达,也未经台湾司法协助送达;
- 判决内容或诉讼程序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 无相互之承认(互惠)。
台湾法院对互惠要件采宽松解释,除非对方国家明确拒绝承认台湾判决,一般视为具备互惠。澳洲把台湾列入《外国判决法》名单,也支持这一点。实务上最关键的是送达:如果在台湾的被告可能不应诉,从一开始就应合法送达,以免日后缺席判决被拒绝承认。
仲裁裁决:往往更便于跨境执行
澳洲和中国内地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在澳洲,外国仲裁裁决依《1974年国际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1974)执行,可拒绝执行的理由很有限。中国内地适用《纽约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内地法院如拟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须逐级报核。
台湾不是《纽约公约》缔约方,但:
- 台湾仲裁裁决在澳洲:依《国际仲裁法》第8(4)条,即使裁决作出地不是公约缔约国,只要申请执行人住所或惯常居所在澳洲或某一缔约国,仍可申请执行。持有台湾仲裁裁决的澳洲家族公司通常符合条件。
- 澳洲仲裁裁决在台湾:台湾“仲裁法”规定了外国仲裁判断的承认程序,互惠只是法院可以裁量驳回的理由,并非当然障碍。
涉及内地资产的纠纷,尤其值得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仲裁裁决依两地专门安排在内地执行;自2019年起,以香港为仲裁地的机构仲裁当事人还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修订后的内地《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对涉外仲裁也确立了“仲裁地”概念。
家族企业及股东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很多股东协议、合资文件和家族借款文件根本没有争议解决条款,或者只是从范本照抄。条款应当跟着资产走。
| 选择 | 适用情形 | 考虑因素 |
| 澳洲法院(专属管辖) | 当事人和资产主要在澳洲 | 公开审理;判决到内地须依互惠;澳洲的临时救济措施有力 |
| 墨尔本或悉尼仲裁(ACICA规则) | 澳洲公司与内地或台湾的交易方 | 保密;依《纽约公约》可在内地执行;可约定语言和仲裁员 |
| 香港(HKIAC)或新加坡(SIAC)仲裁 | 资产在中国内地或亚洲多地 | 香港仲裁可申请内地保全;两地都是中立的亚洲仲裁地 |
| 内地仲裁(CIETAC或地方仲裁委员会) | 交易方和资产在内地 | 内地当事人熟悉;依《纽约公约》可在澳洲执行 |
对家族企业而言,“先协商、再调解、后仲裁”的多层次条款较为合适:纠纷不公开,家中长辈也有机会在各方立场固化之前居中化解。条款中还应写明适用法律、程序语言和仲裁员人数。
对方在海外,在澳洲起诉要注意什么
管辖与“不方便法院”
澳洲法院规则允许在特定类别的案件中向澳洲境外送达起诉文件,例如涉及澳洲财产或适用澳洲法律的合同纠纷。外国被告如要求中止诉讼,必须证明澳洲是“明显不适当的法院”(Voth v Manildra Flour Mills Pty Ltd (1990) 171 CLR 538),这比许多国家采用的“更适当法院”标准更难满足。
向中国内地和台湾送达
中国内地和澳洲都是《海牙送达公约》缔约方。中国内地反对以邮寄方式送达,因此一般须经中央机关转递并附中文译本,通常需要数月甚至更久,应预留时间。台湾不是海牙公约缔约方,向台湾送达须按法院规则及台湾的程序办理,事先应咨询律师。
在内地取证
两国都是《海牙取证公约》缔约方。内地法律限制在内地为外国诉讼取证,须通过认可的渠道。内地证人以视频方式作证之前,应先确认是否允许。
冻结令
如果有切实风险,对方会转移在澳洲的资产,澳洲法院可以发出冻结令(Freezing Order),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为将来的外国判决提供支持。这类申请十分紧急,申请人负有充分、坦诚披露的义务。详见冻结令与跨境执行。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兄弟二人在江苏经营家族工厂,弟弟移居墨尔本后买了房,哥哥认为购房款是公司借给弟弟的。哥哥在内地基层人民法院取得判决,弟弟则说自己从未收到诉讼通知。在澳洲,首先要审查的是:内地送达是否符合自然公正、判决是否终局且金额确定、内地法院对弟弟是否有管辖权。在采取任何执行措施之前,家人不妨考虑用普通话调解,把借款问题和房产一并解决,再以法院同意令或契据(Deed)的形式固定下来。
实务要点
- 先查清对方资产在哪里,再选择判决能执行的地方起诉。
- 合法送达,并保留每一次通知对方的记录,包括电子邮件和微信等即时通讯。
- 尽早取得判决核证副本、生效证明和经认证的译文。
- 同时留意两地期限:内地期限短,澳洲各州不同。
- 股权过户等非金钱判项,未必能在另一地执行,应准备金钱替代方案。
- 离婚及家庭财产判决与商事判决规则不同,可参阅台湾离婚后,澳洲的房产怎么分?
调解与保密
澳洲法院诉讼一般公开进行,判决会以当事人姓名公布。调解则是保密的,可以用普通话进行,身在中国内地或台湾的家人可在线参加,还能在一份协议中处理多个国家的资产,之后再以法院同意令或仲裁和解裁决的形式固定下来。详见跨境与中文调解。兄弟姐妹之间因父母财产产生的纠纷,往往涉及同样的问题,可参阅兄弟姐妹遗产纠纷;如果争议在于一笔钱是借款还是赠与,可参阅家庭借款还是赠与。
我们可以提供的协助
我们在澳洲法院代理申请执行或抗辩执行内地及台湾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包括冻结令和管辖权争议;为澳洲判决及文件在海外使用做好准备(参见台湾与澳洲之间的文件公证与验证);为家族企业协议起草争议解决条款;并与中国内地、台湾及香港的律师协作,处理当地的程序。
相关阅读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家庭及其专业顾问处理涉及跨境因素的澳洲法律事务,并与中国内地、台湾及香港的律师和税务顾问协作。如需安排保密咨询,请致电墨尔本办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过下方表格提交咨询。我们可使用普通话、粤语及英语提供服务。
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