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办理离婚财产分割或遗产纠纷时,对方在中国内地、台湾或香港的资产,并不会因为“在海外”就被排除在外。在家事法(Family Law)程序中,双方都必须如实披露自己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部财产和财务资源,澳洲法院可以针对当事人本人作出命令,即使资产本身位于海外。遗产纠纷的情况则较为复杂,澳洲法院能处理哪些资产,取决于资产的类型和所在地。真正的难点往往不在法律本身,而在于如何证明资产存在,以及如何让澳洲的命令在海外真正落地。
“全面坦诚披露”义务:从法院规则写进了法律
自2025年6月10日起,财务及财产程序中的披露义务直接写入了《1975年家事法》(Family Law Act 1975):婚姻双方适用第71B条,事实伴侣(de facto)适用第90RI条,由《2024年家事法修正法》新增。每一方都必须及时、全面、坦诚地披露与争议相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义务从程序开始一直持续到程序终结。在此之前,同样的义务规定在法院规则中,现在依然保留:《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事法院(家事法)规则》第6章(第6.01条及第6.1至6.3部分)已与第71B条和第90RI条相互对应。
披露范围是当事人“直接和间接”的全部财务状况,包括通过公司、信托或其他架构持有的财产和收入,以及分居前一年内和分居后对财产的任何出售、转让或赠与。这项义务没有地域限制。深圳公司的股权、台北的公寓、香港的证券账户、英属维尔京群岛家族控股公司中的权益,都必须披露。
双方须提交财务报表(Financial Statement),并在首次开庭前提交承诺书,声明已阅读第71B条或第90RI条及相关披露规则,且已履行披露义务。规则第6.06条还要求双方在早期交换报税表、公司及信托财务报表、退休金资料等关键文件。作出虚假承诺可能构成藐视法庭。
2025年6月10日的其他重要变化
- 财产分割的步骤写入法律。第79条现明确规定法院的分析步骤:确定双方现有的法定及衡平法上的权益和债务,考虑双方贡献,考虑双方当前及未来的情况,最后确保结果公正合理。
- 家庭暴力。法院必须考虑家庭暴力对一方作出贡献的能力、以及对其当前和未来状况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定义中也列举了经济或财务控制的例子。
- 财产挥霍(wastage)。法院必须考虑一方故意或轻率造成的重大财产或财务资源损耗。
- 债务。法院会考察债务的性质及产生的背景。如果分居前后突然冒出一笔“欠国内亲戚的借款”,这一点尤为重要。
成文化的披露义务适用于2025年6月10日或之后启动的程序;此前已启动的程序继续适用法院规则下实质相同的披露义务。
海外资产如何计入可分割财产
澳洲法院处理财产问题时,是“对人”(in personam)行使管辖权:命令针对的是当事人本人,而不是北京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或香港的银行。法院可以把海外财产计入财产池并作价,然后命令一方出售、过户,或支付相当于其价值的款项。如果澳洲境内的资产足够,最常见的做法是“补偿性调整”:保留海外资产的一方,在澳洲资产中少分一些。
在海外执行则是另一回事。澳洲的财产分割命令能否在中国内地或台湾获得承认,取决于当地关于外国判决承认的规定,通常涉及互惠、公共秩序等因素,结果并不确定;香港另有其制度。需要命令在当地发挥作用时,我们会与当地律师协作。但规划应从澳洲开始:命令应尽量设计成可以通过澳洲资产或当事人本人的行为来履行,若当事人不履行,再由法院的强制权力作为后盾。
查找和证明隐藏资产的手段
| 手段 | 作用 | 跨境的现实情况 |
| 披露请求 | 书面要求对方提供银行流水、公司资料、报税记录及交易说明 | 最有效的手段,因为对象是当事人本人,他有能力调取自己的海外资料 |
| 出示文件通知及法院披露令 | 要求一方出示指定文件或回答问题 | 不遵守可导致不利认定、承担讼费甚至藐视法庭 |
| 传票(Subpoena) | 强制第三方提供文件 | 对澳洲银行、会计师及外国银行在澳分行有效;对中国内地或台湾的机构通常难以奏效 |
| 单一专家估值师或法务会计师 | 为企业估值、追踪资金、分析公司和信托账目 | 评估内地企业需要能读懂中文财务报表、了解当地会计和工商登记制度的专家 |
| 公开登记信息 | 公司、土地及法院记录 | 中国内地和台湾的部分企业登记信息可公开查询,有助于发现股权和董监事任职 |
直接向中国内地的银行或登记机关调取证据耗时很长,而且内地法律限制在官方渠道之外为外国诉讼在境内收集证据。因此,大多数案件的重点是针对控制资产的当事人本人下达命令,而不是到海外去追第三方。
不利推定与“加回”
一方没有如实披露时,法院不必接受其对自身财务状况的说法。澳洲家事法院合议庭在 Weir and Weir(1992)一案中指出,一旦认定存在不披露,法院在作出有利于另一方的认定时不应过于谨慎。实践中,即使无法确定准确数额,法院也可能认定存在未披露的资产,并据此调整分配比例。
此外,若审理前资金已被花掉或转走(例如用共同资金支付律师费,或向亲属大额转账),法院在有限情形下可以把这笔钱“加回”(add-back)财产池,或依据新的财产挥霍、债务条款加以考虑。第106B条还允许法院撤销或阻止为规避财产请求而进行的交易,包括转给第三方的财产。如果在终局命令作出后才发现隐瞒,第79A条允许在因隐匿证据等原因造成司法不公时撤销财产命令。
关于冻结资产以及冻结令的跨境执行,可参阅冻结令与跨境执行。
在资产转移之前申请冻结
如果确有资产被转移或耗散的风险,一方可以根据《家事法》第114条(事实伴侣适用第90SS条)申请禁令,包括禁止处置财产、禁止将资金转出澳洲等。冻结令可以涵盖海外资产,由于它针对的是当事人本人,无论资产在哪里,违反命令都是违反澳洲法院的命令。此类申请往往需要紧急提出,在适当情况下可以不事先通知对方。申请人必须提出合理依据,单纯的怀疑并不足够。
两地同时诉讼:对方在国内或台湾起诉离婚
如果一方在中国内地或台湾提起离婚或财产诉讼,另一方在澳洲起诉,澳洲法院通常会审查澳洲是否属于“明显不适当的审理地”——这是澳洲高等法院在 Henry v Henry(1996)一案中适用的标准。法院可能中止本地程序,在较少见的情况下也可能禁止一方继续进行海外诉讼。在海外取得的离婚一般会被澳洲承认,而被承认的海外离婚可能开始计算澳洲财产诉讼的12个月时效。得知对方已在海外离婚的一方,应尽快寻求意见。台湾离婚与澳洲房产的问题,可参阅台湾离婚后,澳洲的房产怎么分?
当地法律对隐匿财产同样有规定。概括而言,中国内地《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台湾《民法》规定,一方在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前五年内,以减少对方剩余财产分配为目的而处分的财产,可追加计算。上述规则的具体适用应听取当地律师的意见,涉及两地诉讼时,我们会与当地律师协调配合。
遗产纠纷:资产在海外,或登记在别人名下
当事人去世时在澳洲和海外都有资产的,澳洲的遗嘱认证(Probate)或遗产管理书只赋予执行人处理该州资产的权限,中国内地、台湾或香港的资产须通过当地程序领取。尽管如此,执行人仍有义务查明、收集并交代全部遗产,受益人可以请求法院命令执行人提交遗产清单和账目。在最高法院的遗产诉讼中可以申请文件披露(discovery);维州《2010年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披露关键文件的总体义务。
家庭供养申索与海外财产
海外资产最常引发争议的场合,是家庭供养申索(Family Provision,即合资格人士请求从遗产中获得更多供养)。按照通常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澳洲法院处理的动产(如银行存款、股票)以死者在该州有住所(domicile)为前提,不动产则限于位于该州的土地。位于中国内地或台湾的房产一般不在澳洲家庭供养命令的范围内,但其存在和价值,仍会影响申请人应从澳洲遗产中获得多少,以及申请人自身的经济状况。时效很短:维州一般须在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签发后六个月内提出;新州须在死亡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详见在维多利亚州,谁可以挑战遗嘱?期限是多久?
新州法院还可以把遗产以外的财产(包括死者生前通过特定交易处分的财产)指定为“名义遗产”(notional estate),用于满足家庭供养命令。维州没有类似的名义遗产制度,因此资产在死亡时归谁所有,在维州显得更为关键。
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资产
华人家庭中,房产登记在子女或亲属名下、或通过非正式转账出资的情况很常见。这类财产究竟属于登记人、属于以“归复信托”方式代持,还是一笔需要偿还的借款,在遗产和离婚案件中都经常引发争议。可参阅子女名下房产与代持及家庭借款还是赠与。
CRS与涉税信息交换
根据共同申报准则(CRS),澳洲、中国内地和香港的金融机构会将对方税务居民的账户信息报送本地税务机关,各地税务机关每年相互交换。这些信息仅用于税务目的,配偶或受益人无法凭申请取得。它的现实意义在于:海外账户对税务机关越来越透明,如果一方在别处已申报某个账户,却在家事法披露中将其遗漏,风险相当大。
实务要点
怀疑对方隐匿资产时
- 以合法方式整理手头已有的资料:婚姻期间见过的文件副本、公司名称、房产地址、微信或电子邮件中提到的投资、大额转账记录。未经授权,不要登录对方的账户或设备。
- 按时间顺序记录资产购置、转让及生意上的重要事件,注明日期和大致价值。
- 如果资产可能被转移,要尽快行动;申请禁令需要证明风险存在。
- 披露请求要具体明确,不要泛泛而谈,并保留对方每一次拒绝或敷衍回答的记录,这有助于日后法院作出不利推定。
- 尽早考虑是否需要具备中文能力的法务会计师,以及是否也需要在海外采取法律行动。
本身持有大量海外资产时
- 尽早、完整地披露。部分披露在信誉和结果上付出的代价,往往大于资产本身。
- 准备一份清晰的海外资产清单,列明持有架构,附上经翻译的证明文件,并说明其中涉及家人或第三方的权益。
- 家族安排(例如替父母持有、或由父母出资的房产)要以证据说明,而不是只凭口头陈述。
- 隐私可以通过正当方式得到保护:《家事法》第XIVB部分限制公开可识别家事诉讼当事人的信息;私下调解和协商达成的同意令(consent orders)等保密程序,可以使大部分细节不进入公开法庭。可参阅跨境与中文调解。
常见误区
- 以为资产在中国内地或台湾,澳洲法院就“管不到”。
- 分居后或去世前把财产转到亲属名下,这类转移可能被撤销、被加回,或在新州被认定为名义遗产。
- 等海外的离婚或遗产程序结束后再处理,结果错过澳洲的时效。
- 依赖未经核实的翻译件,或对海外企业作非正式估值。
- 把家庭纠纷只当作法律问题:对许多华人家庭而言,保密协商的结果远比对簿公堂更能维护亲情和颜面。
我们可以提供的协助
我们处理涉及中国内地、台湾和香港资产的离婚财产分割和遗产纠纷,包括拟定披露请求、与法务会计师和估值师合作、紧急申请禁令、设计可执行的命令,以及在涉及两地诉讼或海外执行时与当地律师协调。对于持有大量海外资产的一方,我们也协助其依法妥善披露,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保护隐私,包括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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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